关于印发扬州市发展软环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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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发展软环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市发展软环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5〕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
《扬州市发展软环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扬州市发展软环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管理,切实改进服务态度,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投诉中心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公民、法人以及外来投资者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方面有关问题的投诉。
(二)对重要投诉事项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对转办投诉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市各部门和单位依法办理和协调解决投诉问题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人和事。
(三)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方面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四)定期分析投诉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建议,重大的投诉和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损害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妨碍经济发展的;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不规范的,不依法办事或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
(三)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四)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
(七)对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的;
(八)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九)其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中心应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人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等,并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分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七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投诉,由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二)对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投诉,可转由有权机关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八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泄露或转给被投诉人。需转交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核实、处理的,应摘要转交。
第九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转办和督办的处理。自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办和督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人要求答复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投诉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投诉中心应对转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部门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处理投诉,或者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造成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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