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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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4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六盘水市市属企业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年度取得的经营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所有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企业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享有的收入,其他按规定应享有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本办法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实行统一收支计划管理。市属企业应当按年度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未单设专门的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前由市经贸委履行此项职责〈下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严格按收支计划执行。

  第二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分类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
  第六条 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市属企业按照年度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活动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表,收入部分将年度计划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含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含政府补贴收入)等分项目填列,支出部分围绕企业经营活动,按照成本、费用、税金等分项目填列,成本、费用必须足额列支职工工资和应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含以前年度欠缴部分),并在资金支付时优先确保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障费的缴纳。
  第七条 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市属企业,主要以房屋资产或其他固定资产租赁为主取得收入的市属企业,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表。收入部分,将年度计划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租赁收入(房屋、门面、场地、设备等出租收入)、营业外收入(含政府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分明细项目逐一填列。支出项目,按以下顺序填列并按以下顺序列支。
  (一)税金;
  (二)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含退休人员);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含以前年度欠缴部分);
  (四)支付企业维持运转的基本费用(水电费等);
  (五)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市属企业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应依法分配的国有股的股利、股息等国有资产收益计划表。具体反映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所占份额,预计实现年度净利润以及预计分配的国有股东的股利、股息及其他按规定应享有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结合实际分类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表。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条 市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总责,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后在15日内审核并送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审定,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在15日内下达给企业。企业按审定后的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收支计划中支出项目年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报主管部门商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上述部门将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1个月内市属企业应将年度财务报表和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报送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按照企业年度实现净利润8%的比例计算企业应缴财政的国有资产净收益,由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共同下达企业上缴国有资产净收益通知书,企业在接到上缴通知书后1个月内上缴市财政(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连续5年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于年度终后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报表和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送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由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共同下达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股利、红利收益通知书,企业在接到上缴通知书后1个月内将国有股东按股份应享有的股利、红利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经批准进行国有产权、股权或配股权依法转让,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和数额较大的资产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市属企业进行清算取得的清算净收入和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净收益,在其取得收益后的15日内,由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上缴市财政。


  第三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净收益的使用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净收益按规定上缴市财政管理,按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使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收取的国有资产净收益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开支,主要用于: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企业发展等;
  (二)用于弥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成本支出,包括发放安置补偿金,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所欠工资等其他资金支持;
  (三)市人民政府依据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产净收益的使用由市属企业按照规定用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市属企业按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确保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的资产出租必须实行公开竞租,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租房屋、门面、场地资产面积在1000㎡以上,设备账面原值共计达10万元以上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出租报告及相关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定,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审批意见,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报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严格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报送情况和年终执行情况将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按照《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不按规定上报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滞留、截留、挪用或隐瞒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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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试点工作,现就基金交易、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交易
1.基金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份基金单位,超过100份的,须为100份的整数倍,报价单位为1份基金单位,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基金交易清算实行T+1交收。
2.基金交易开盘价的确定原则同A股,实行集合竞价。
3.基金上市交易后实行每日10%的涨跌幅制度,上市首日除外。
4.基金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5.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买卖的某只证券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基金管理公司专用席位不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二、基金的收费
1.交易佣金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25%,不足5元按5元收取。佣金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比照股票交易佣金的分配比例在证券商、交易所和证监会之间分配。
2.上交所按成交面值的0.05%收取登记过户费,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登记公司与证券商平分;深交所按流通面值的0.0025%向基金收取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3.基金分红手续费为派发现金总额的0.3%,由登记公司向基金收取,比照股票分红手续费的分配比例在登记公司和证券商之间分配。
4.取消证券商的申报委托费,上交所的非流通基金托管费和深交所的基金发行登记费。
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1998年4月3日
是商标侵权而非正常标示企业名称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谷辽海


  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阳公司)于2000年9月7日在第19类商品上获得了“昊阳”商标专用权。2002年10月22日~25日和2003年4月15日~17日,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德公司)在参加“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和“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时,在其展位会标上以“昊阳”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使得参会人员及客户都认为昊阳公司已经被港德公司收购。昊阳公司以港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昊阳”商标,侵犯了昊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港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港德公司认为,自己并不知晓“昊阳”商标,也从未使用过与“昊阳”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是使用公司自己的“港德”商标,没有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权。昊阳公司提出的2002年展会一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该公司不同意昊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昊阳公司依法享有“昊阳”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港德公司在展位上悬挂的自己企业名称之后添加了“(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的名称,从展位的整体效果来看,该种使用方式并未起到标志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是商标性质的使用,而属于标示企业名称的行为,因此并未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前述案件人民法院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错误。被告在被控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未经任何许可。被告陆续两次在展览会上展示被控商品的企业名称为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人们会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注意程度的影响。由于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人们对被控商品的来源产生了误认,显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是法院却认为,港德公司在展位上悬挂的自己企业名称之后添加了“(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的名称,从展位的整体效果来看,该种使用方式并未起到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是商标性质的使用,而属于标示企业名称的行为,因此并未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笔者认为法院的这种认定有悖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五)项有明确解释。“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从该条来分析,被告侵权十分明确。(完)



附件:法院生效民事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19570号
原告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县城关镇残联楼。
法定代表人唐德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泉,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上古林街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徐复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德义,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简称昊阳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港德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昊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德勋、委托代理人李继泉,港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阳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早在2000年9月7日就在第19类商品上获得了“昊阳”商标的专有使用权。2002年10月22日-25日和2003年4月15日-17日,港德公司在参加“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和“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时,在其展位会标上擅自以“昊阳”的名义对自己进行宣传。港德公司的上述行为使所有参会人员及全国客户都认为“昊阳”已经改为“港德”,被港德公司收购。港德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昊阳”商标,侵犯了我公司对“昊阳”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港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港德公司辩称,我公司并不知道有“昊阳”商标,也从未使用过与“昊阳”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是使用我公司自己的“港德”商标,没有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权。而且,昊阳公司提出的2002年展会一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昊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昊阳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30日,2000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图形+“昊阳”文字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路标用玻璃颗粒,发光铺路材料,玻璃微珠。2003年11月13日,昊阳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2002年度企业年检,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坻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昊阳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已经停业。
港德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2日,是一家生产经营玻璃微珠系列产品的企业。2002年10月22日至25日,港德公司参加了在农业展览馆举办的“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其展位上方悬挂的牌匾内容包括港德公司的标识和“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微珠厂”中英文文字。展位内的接待台和张贴的宣传品上也标注了港德公司的标识。2003年4月15日至17日,港德公司又参加了在农业展览馆举办的“2003中国(北京)交通建设科技博览会”,其展位上方悬挂的牌匾内容为“天津市港德工贸有限公司(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展位内张贴的宣传品上标注了港德公司的标识。上述标识中使用的变形字母和文字部分,与港德公司日后注册商标是一致的。
港德公司对上述参展情况拍摄了照片。2005年1月,昊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德勋到港德公司工作,期间唐德勋获取了港德公司参加上述展会的照片,知晓了牌匾的内容。
2004年1月14日,港德公司获得了字母变形+“港德”文字的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庭审中,港德公司提出其在展会牌匾上使用“昊阳”二字是因为曾经想将“昊阳”作为企业字号,但并未就此举证。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档案、商标证、展会现场照片、港德公司宣传册,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昊阳公司已经就涉案的图形+“昊阳”文字商标进行注册,故其对该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应当判断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本案中,港德公司生产的商品与昊阳公司所有的图形+“昊阳”文字商标被核准的商品均为第19类玻璃微珠等,属于同类商品。
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港德公司在涉案展览会上使用“昊阳”二字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据此,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港德公司在其展位上悬挂的自己企业名称之后使用“(昊阳)玻璃微珠厂”和“(昊阳玻璃珠厂、玻璃砂厂)”的行为,前者给人的印象是港德公司下设有名为“昊阳”的玻璃微珠厂,后者给人的印象是港德公司还使用过“昊阳玻璃珠厂”和“昊阳玻璃砂厂”的企业名称。从展位的整体来看港德公司的使用行为,其在上述使用行为的同时,还在显著位置标明了自己的标识,且该标识中的主要部分成为了其日后注册的商标。这种标识的使用,使他人不会再误将上述标有“昊阳”的使用行为,认为是一种商标性使用,而达到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港德公司对于“昊阳”二字的使用均属标示企业名称的行为,并未起到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商标的使用,故其并未侵犯昊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 020元,由天津市昊阳玻璃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