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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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31日



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接收、传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和促进广播电视事业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予以重点扶持,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与广播电视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发展规划;

  (三)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台(站)的工作;

  (四)组建和管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五)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视频点播业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视节目、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电视播放实施管理;

  (六)制定广播电视安全播放应急预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七)教育和培训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发展与改革、文化、建设、财政、教育、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采取网上举报、专线投诉、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设施

  第七条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其许可证的审批和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

  第八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名称、呼号、频率、频道、技术参数和地址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终止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确需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三十天的,视为终止。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安装。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不得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和传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进行城镇改造、道路改扩建、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迁建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

(一)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二)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

(三)侵犯著作权的;

(四)未取得制作许可和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转播或者传输中央和省广播电视第一套节目。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专业频率、频道播放的节目不得擅自向综合性节目转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听监看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经营和播放商业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员制度和广告经营播出管理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广告,应当严格审核其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播放商业广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播放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第四章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原则,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整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资源,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获得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有关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定期检修设备,及时排除故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服务。

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电视接收设施的,负责安装的部门应当在其公布承诺的时限内保证开通。

第二十五条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缴纳收视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有线电视用户电视播出发生故障的,负责传输、安装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时起,城镇二十四小时内、农村五日内修复开通;因传输、安装部门的原因逾期未能恢复中断信号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退还故障期间的收视维护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巩固农村有线广播,发展调频广播,逐步实现有线广播与有线电视的共缆传输,共同入户。

第二十七条 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车站、码头、广场、街道、楼宇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进行电视播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播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应当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放侵犯著作权和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节目。

第三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来源等信息,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鼓励、扶持广播电台、电视台将本台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其许可证牶

(一)擅自增加节目套数或者变更名称、呼号、频率、频道、技术参数和地址的;

(二)出租、转让频道、频率或者播出时段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从事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播放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节目的;

(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节目的;

(三)播放未取得制作许可和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的;

(四)超过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播放商业广告的;

(五)在车站、码头、广场、街道、楼宇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进行电视播放未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五条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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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89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打假办联系。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河源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打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政府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行政辖区内生产、流通等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行政辖区内被省、市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行政辖区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省、市打假办等有关部门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省、市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各县区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辖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辖区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打假办,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2年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县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县区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县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县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县区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乡镇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官不畏出丑,奈何以出丑惧之?

杨涛
    
广东省翁源县政府欠债不还败诉法庭,该县副县长童志跃两次到上级法院求情延期执行,导致被欠债的农民工苦等不见还款音信。在韶关市人大和新闻媒体的双重监督下,尽管韶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近4个月,但胜诉的普通百姓仍不知何时能够索回被翁源县政府拖下的欠款。(《羊城晚报》7月28日)
报道说,翁源县副县长童志跃第二次走进韶关市中级法院,希望法院能够延期执行该县政府的欠债案时,法院的同志从金羊网上下载该报报道后,复印给童志跃,没想到童志跃副县长当着法官的面说,“翁源县出丑不是第一次了,也不怕再多一次”。
在笔者看来,,翁源县的父老乡亲是要脸面的,并不会轻易让自己在全国人民面前出丑,童志跃副县长的话顶多能代表县政府和他本人的意思。分析童副县长这句话,我们分明感到: “官不畏出丑,奈何以出丑惧之?”
从情理上讲,人要脸、树要皮。在这个世界上,如果尽丢人现眼,出尽洋相、丑态百出,那还有什么尊严、信誉和价值,生存又还有什么意义。这对于一个人是如此,对于一个组织更是如此。除非,要么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破罐子破摔,自我贬低,做个无赖,不再有任何追求;要么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自持有强大的实力和靠山,占山为霸王,他人对其是无可奈何,出丑又何妨?
我们看到,童副县长和翁源县政府在媒体面前、在全国的读者面前,多少有些“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味道,曝光就曝光吧,反正也不是第一次了!但其在法院和对于债权人面前,我们分明感到更多的是一种霸气,你告你的,你判你的,我还照干我的,你能拿我怎么样?
因为,在童副县长和翁源县政府看来,媒体实在是算不了什么,尽管《羊城晚报》一再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但媒体既没有强制政府执行判决的权力,也不能处罚不履行判决的政府官员的权力,舆论监督也仅仅代表民众的一种呼吁。所以,尽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法传唤,但翁源县政府可以不派人到庭,也不作出书面答辩、不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不仅不自觉履行判决内容,而且县政府领导还四处活动,干预案件的执行。
更可怕的是在童副县长和翁源县政府看来,不仅媒体算不了什么,还上一级的韶关市中级法院也不过是如此而已。今年6月11日,童志跃就曾到该院求情,希望对翁源县政府的欠债案延期执行,法院没有理会。但法院工作人员在翁源县执行的过程中,被上级领导电话阻止,得到人大、省高院、政法委支持的韶关市中级法院也只得无功而返。
这就不难理解童副县长会甩出这么一句惊世骇俗的豪言壮语!
然而,政府的官员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从政府存在的价值而言,政府不应该有自己的私利,政府的目的就是为民、为公众服务,谋求公众利益。政府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政府的权威是人民授予的也是不可放弃的,对于任何有违法和有损于政府权威的行为官员,人民有权罢免。可以说,政府官员干预案件的执行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是有违人民的意志,政府官员使政府出丑的行为损害了人民的威信,这都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因此,我们不禁要问:?给了童副县长干预案件的执行和使政府出丑的权力?我们该如何让政府官员的行为依法进行,又该如何让政府官员自觉维护政府的权威?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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