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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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1997年10月20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非营业的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第一节 航次计划
第七条 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
(一)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二)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三)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四)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 开航前,船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第九条 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而核实了航行计划后,开航前计划航线应清楚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并且在航行期间可供值班驾驶员随时使用。驾驶员在使用之前应认真核实每一个准备采取的航向。
第十条 制定航行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如果在航行中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示。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十二条 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合格船员。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章 航行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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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0〕181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承德县、兴隆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张家口至唐山铁路(以下简称张唐铁路)是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为搞好工程建设,妥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铁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承德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领导张唐铁路承德境内征地拆迁及地方协调工作。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沿线各县征地拆迁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工作由沿途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明确专职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建设单位按设计文件划定征地拆迁范围,组织有关部门测量、核准征地拆迁数量和划分土地类别,沿线各县政府给予协助。

第五条 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拆迁协议向有关县征地拆迁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各县征地拆迁机构要及时兑现给被拆迁人。

第六条 本项目涉及的征地包括铁路建设所需的永久占地(征收)和临时占地。

第二章 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七条 凡铁路主体工程用地、工程附属设施(含车站、高压配电所、存车线、车辆检修所等)用地、取弃土场等用地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铁路建设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均属被征占对象。

第八条 拆迁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付给补偿费。

第九条 对逾期临时建筑物及违法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条 临时占地原则按照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年产值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耕地的,到期后要由占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

第十一条 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要及时向承德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有权属纠纷的,本着先征收、先拆迁、后补偿的原则,待有关部门确定权属后再付给补偿费。

第十三条 占用合法开采的矿山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评估的方式确定厂房设备及矿产资源的补偿费。非法开采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需新建房屋时,各县政府和国土部门要在审批建房用地时负责解决用地指标,统一规划安排房基地,并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和耕地占用税及其他税费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可以使用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做好日常养护,造成损坏要及时修复,修复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建设单位承担或协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的养护和修复费用。

第十七条 各县的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按承德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求的时限完成,以确保工程如期开工。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由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土地取得的性质、年限、用途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转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农场、牧场、林场)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执行。使用政府收储而没有出让的土地按照征收土地成本评估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附着物及地下设施的补偿:

一、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由承德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涉及的标的物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费用。

(二)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并在十日内出具评估结果,自行承担再次评估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双方的评估结果相差不超过5%,按照第一次评估结果执行,两次评估结果相差在5%-10%,取两次的平均值,两次评估结果相差超过10%的,向承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裁决,拆迁单位按裁决结果支付补偿费用。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并提供评估结果的,拆迁人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拆迁过渡费每户每月补助300元,按十个月执行;搬迁费每户3000元;房屋拆迁奖励自房屋拆迁协议签定之日起10日内拆除,每提前拆除1天,每户奖励500-1000元。

二、树木补偿

(一)果树(人工栽植)

1.干果树(只包括核桃树、栗子树):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经过嫁接移栽的每颗补偿20元,未嫁接移栽的按嫁接移栽的50%补偿;胸径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60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18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2400元;胸径30-60厘米(不含30厘米)的每棵补偿3500元;胸径6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4000元。

2.水果树(包括苹果树、梨树、桃树、柿子):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经过嫁接移栽的每颗补偿20元,未嫁接移栽的按嫁接移栽的50%补偿; 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4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600元;胸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800元。

3.其它果树(山楂树、家枣树、家杏树、李子树、 海棠、大扁、花椒树等):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每颗补偿10元,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3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450元;胸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600元。

葡萄、樱桃、枸杞等:幼果期每棵补偿30-60元,初果期每棵补偿60-120元,盛果期每棵补偿120-200元。

4.山杏树

人工种植山杏: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每棵补偿10元,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3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胸径1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70元。

丛生山杏:每丛补偿3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50丛。

5.其它杂果树参照执行。

6.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照相同标准的50%给予补偿;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7.果树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

(二)用材林(包括松树、杨树、柳树、榆树等)

1.阔叶树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5元。针叶林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含3厘米)的按照苗圃补偿。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针叶树每棵补偿15元,阔叶树每棵补偿1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200棵。

3.针叶树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阔叶树胸径在5-25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160棵。

4.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30元。

5.乔、灌木苗圃每亩补偿2000元。

6.大棚苗木、花卉、药材经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7.其他杂树参照执行。

(三)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500元;10厘米以下的刺槐树及成片刺槐林按薪炭林补偿。棉槐按照每墩10-20元补偿。

(四)特殊树种、各类观赏树木、花卉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五)所有树木砍伐后归所有者。

三、临时占地和青苗补偿

(一)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1500元。

(二)旱平地每亩每年1300元。

(三)坡耕地每亩每年900元。

(四)其它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每亩每年700元。

四、迁葬坟墓补偿标准:1500元/座, 每增加一人增加500元;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五、电力及通讯设施的补偿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被拆迁部门提出拆改方案及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确定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六、对经营性企业增补下列费用:

(一)由于受搬迁影响,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照企业实有职工人数和拆迁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拆迁前本行政区域六个月职工人均工资执行,计发期限为6个月,职工人数以社保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二)对于搬迁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按搬迁时前六个月的平均利润补偿六个月,平均利润值以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拆迁时前六个月数据平均值为准。

(三)采取核实统计资料、企业纳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界定企业是否在拆迁前已经停产、停业。

第四章 资料报批

第二十一条 张唐铁路承德段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占补平衡造地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项,由国土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及时办理。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向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计划,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乡镇政府、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征(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报批程序,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讯设施及线路的拆迁,需要报请审批的,由电力、电讯部门负责报批。

第二十四条 征(占)用水利设施及在河道内打桩、挖沙取土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报批。

第二十五条 涉及挖掘动迁文物,由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占用公路用地,拆迁公路设施,开工前业主需报市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审查设计、协调相关事宜、办理许可、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 铁路工程竣工后,由市国土、林业等部门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汇总拆迁占地资料及绘制占地图纸,上报审查和存档。

第五章 测量核准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铁路放线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占用土地丈量和地上附着物及地下设施的全部清点工作。

一、由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指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县征地拆迁组织机构、评估机构、评估监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共同组成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

二、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根据征地拆迁红线,清点丈量征地拆迁数量后,以村级区划或部门为单位,做出详细项目数量表,由各方代表共同在数量表上签字予以确认。发生新的拆迁项目,由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重新核准确认。

三、工程建设和施工占地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张唐铁路承德段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8〕175号


各有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称储备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储备金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40%比例留存,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将储备金留存比例减少到30%。
第四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坚持“统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底按比例提取储备金,与工伤保险基金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同一账户,并设专账对储备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储备金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当年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遇发生重大、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储备金。动用储备金仍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垫付。待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时,偿付市政府垫付资金并支付资金利息。
第七条 储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