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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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129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建设局 二○○六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05〕2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建设局组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建筑面积按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326号令)执行。
第五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中标书》时缴纳50%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余款在申请正式接水时缴清。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全免或部分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项目达到市政府通政发〔2005〕38号文规定容积率的,全额免收;
(二)市政公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全额免收;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五)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六)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在规定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全额免收;
(七)临时建筑在2年内拆除,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全额免收;
(八)医院、大专院校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减免50%;
(九)财政拨款单位经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减免50%;
(十)上级政府规定可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一)市政府专项批准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再凭登记备案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手续。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先全额征收再按规定比例予以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并附缴款收据复印件,送市建设局;
2.市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减免意见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通知书》,并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项的建设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会商形成统一意见,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设局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查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1〕17号)及市政府其他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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