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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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为市级和县级。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本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各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市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考核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另行制订。

  六、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采用抽样和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从2006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对各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改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果,列为市、县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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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世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世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上海世博会正式运营以来,各省(区、市)旅游局(委)紧密配合,积极努力,加大世博团队游客招徕力度,改进世博团队游客服务措施,加强世博团队游客现场管理。至6月30日,共组织世博旅游团队21.65万个、763.68万人次,占世博入园游客总数的36.1%,未出现有较大影响的责任事故,对均衡世博客流、强化园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世博团队游客组织形式、组织规模前所未有,在世博团队游客前期的组织管理服务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个别旅行社和导游擅自违约,违规使用中国馆预约券,不遵守世博园区现场管理规定,选定的世博票务分销旅行社资质偏低、工作不够规范等。为进一步维护世博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世博游客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世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意识。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积极弘扬正气,引导旅行社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社会效益,把平安、有序、优质做好世博旅游接待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合理把握自身接待能力,适度控制组团数量,科学安排组团规模,防止出现超能力接团引发经营风险并给实际带团运作造成管理漏洞。
  二、进一步加强世博会中国馆预约券的使用管理。要积极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告知世博会中国馆参观预约是免费服务,并公布监督电话,欢迎市民和游客举报旅行社对中国馆预约服务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处利用中国馆预约券资源违规牟利的旅行社和导游,对有关问题一经查实,将视为严重违规行为,从重从严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世博指定旅行社资格、吊销导游证。
  三、进一步整顿规范世博旅游市场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世博旅游产品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旅行社或导游人员强卖(搭卖)世博旅游产品(服务)行为;严厉查处旅行社“零负团费”、不履行合同、使用非法导游、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等行为;严厉查处导游人员欺骗、胁迫世博游客的行为;配合做好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倒卖、假冒世博会各类票(券)证等扰乱世博旅游秩序行为的整治工作。
  四、配合做好世博旅游大巴的管理工作。要督促各旅行社严格遵守规定,凭专用通行证和预约凭证上标注的停车场编号进入指定世博专用停车场;要加强对运营客车的安全例检,保证车辆不带病上路;要加强对赴沪涉博省际旅游客车司乘人员的世博文明礼仪、安全行车的培训教育,杜绝随意上下客、违规停放等行为发生。
  五、配合做好世博团队游客文明观博工作。要广泛开展世博团队游客文明观博教育引导工作,指导各旅行社采取以车内集中宣教和游览场所流动宣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上车前有提示,上车后有宣讲,下车后有引导,返车后有小结”活动,引导世博团队游客自觉做到“观博七不”,即不在入园、入馆和观演排队时争先插队;不在观看演出时接听手机大声喧哗;不在选购商品时随意拆除外包装,轻拿轻放纪念品;不违反规定随意触摸展馆内展品;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杜绝偷拍现象;不在园区内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不在乘坐园区公共交通工具时争先抢座。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行为,保障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方便群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按照审批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工作流程,以网络系统为支撑,实施一窗统一受理、统一发照的企业登记审批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部门)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的设立和管理。
  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文化、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具体实施并联审批。
  第五条 (审批预告)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将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信息,通过印制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告、在办证大厅公布等方式统一、完整、一次性地进行预告。
  第六条 (服务前移)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前移,并为申请人提供事前服务:
  (一)将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作为审批实施部门的服务提前开展;
  (二)对专业性强、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要做好转报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服务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进行约定等方式获得事前服务。
  第八条 (实地服务)
  需要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实地服务的,申请人可以向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或综合窗口进行预约。
  实地服务涉及两个以上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联合开展实地服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必须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完成实地服务,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传递到综合窗口;联合开展实地服务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传递到综合窗口。
  第九条 (一窗受理)
  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原则上不再自行受理申请。
  综合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材料传递)
  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传递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
  第十一条 (并行审批)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公布的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及时将相关证照、批文的电子文本传递给相关部门,并将证照、批文以及收费凭据、存档资料等移交综合窗口。
  对依法不予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要将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和理由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统一发照)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取件人身份证、缴费凭证到综合窗口领取。
  第十四条 (优先办理)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并联审批网络系统的办件提示信号,优先办理并联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提示催办)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发现相关部门未及时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应当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催办系统进行提示和催办。
  第十六条 (监控测评)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工作情况,予以测评考核。
  第十七条 (资料管理)
  并联审批事项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移交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综合窗口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归档;
  (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移交工商部门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工商部门窗口提取。
  第十八条 (工作协调)
  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协调并联审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审批部门内部运转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并联审批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督促审批部门及时解决,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并联审批运行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及时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