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税收中的政策与法律
舒国辉 信州区国家税务局
留意并琢磨税收中的政策与法律,是一个饶有趣味的话题。作为税收专业人员,我们发现税收领域一个有趣的现象:税收政策构成一片汪洋大海,税收法律则是这片海洋中的几个孤岛。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也是这样,我们查阅以适用税收政策的场合要远远多于查阅税收法律的场合。可以说,依法治税在很大程度上是依税收政策治税。这时我们自然会想到:为什么税收政策的数量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要大于税收法律的数量和作用,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律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文就从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律产生的背景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着手,谈谈自己对这个话题所了解到的知识以及对此话题的认识。
一、税收法律:体现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在本质上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强制、无偿剥夺,具有天然的侵害性。在强调人权高于一切的西方社会,财产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因为人无财产则难以自立。因此,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对税收的法律规制,严格控制税收的征收范围,以免侵害纳税人的财产权益。但国家的税收利益由于具有正当性同样不容侵害。为均衡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税收历来是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也就是说,税收的要素包括税种、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等以及税收的开征和停征,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其他任何文件均不得涉及。这个原则和传统就是所谓的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展开也从西方国家传入我国。其明显的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条第8项的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该规定排除了税收基本制度由其他机关规定的可能性,从而体现了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基本制度包括税收的属性、税收基本原则、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税收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目前,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只有第56条的规定,该规定只规定了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对公民在税收领域的基本权利宪法则没有提及。这个现象遭到了国内外的广泛批评,认为我国在税收领域实行的还是“义务本位”的原则和立场,与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法治发展潮流格格不入。为改变这种状况,我国税收基本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谋划和建立之中,预计不久就将出台。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税收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定主义将迈向一个新的台阶,纳税人权利将被明文规定,体现出我国税收文明的长足进步。
除税收基本法外,基本的税收实体制度如税种制度等也应属于法律的专属立法权,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由法律形式予以公布。目前我国税收实体法中,税收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几部,其他的税收实体法仅仅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作出规定。税收程序法方面的表现则好得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1992年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施行,2001年进行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其可操作性,成为我国目前税收基本法。但税收程序法无论如何重要其地位和作用均不能代替税收实体法,因此完善我国税收实体法成为我国加强税收法定主义急待解决的问题。
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我们同样要尊重和保障国家正当的税收利益。我国传统上对纳税人的权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税收法定主义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功能才得以凸显,但事实上国家税收利益被侵害的现象诸如偷税、少缴纳甚至不缴纳税款、骗取国家税款等也是普遍存在。税收法定主义宣示的是严格“依法治税”的理念,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就是要严格地制定并实行税收法律,依法保障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合法利益。税收法律再完善,如果得不到实行,我国仍然不存在税收法定主义。因此,当前我们不仅要关注税收立法制度是否完善,更要关注税收法律的实行状况。
二、税收政策:体现税收能动主义
当代法治发展的一个特点是行政权力不断膨胀,立法权则相对处于保守的立场。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权力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张,现代行政已经从“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被动行政演变为为社会提供最多福利的主动性“福利行政”;行政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立法部门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完成相关的立法任务;行政工作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行政法律制度相比于民事、刑事法律制度具有更大的变化性。行政工作的变动性决定大量的行政执法制度不适合由立法机关以立法来规定,因为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变动性过大将使法律失去权威而得不到尊重和实行,目前世界上只有一两个国家制定了《行政法典》的事实就是证明。
在行政执法需要相关依据,但立法在客观上又不能满足行政机关的需求的情况下,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定基本的行政执法制度,具体的制度则留给行政机关本身以行政法规、行政政策的形式来完善就成为不得已的选择。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由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进行相关立法的“委任立法”不断增加,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以取得最佳的行政管理效率。这种行政权力由被动型演变为主动型以及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状况与过程,我称之为行政能动主义。税收能动主义就是表现在税收领域的税收行政执法权力在广度、深度上的拓展,有时这种拓展延伸到立法、司法方面。向立法方面的拓展如税收政策的制定,向司法方面的拓展如税收行政复议等。税收立法数量偏少的基本原因就来源于当代法治发展的这个大背景。
税收政策代表的税收能动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税收行政工作变动性极大导致税收行政在本职上是依照自由裁量权而进行的自由裁量行政,在税收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或者税收法律规定空间过大导致税收行政执法幅度过大时,由税收行政机关适时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作出相关规定或对税收法律的规定进行细化,就成为完善税收行政执法的客观需要。这时税收政策起着弥补税收法律空白的作用;税收法律规定不符合税收实际情况时,可以由税收政策在适当范围内作出某种变通以增加税收法律的可操作性,这时税收政策起着完善税收法律的作用;税收政策承担着调控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职能。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具有时期性、变动性,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比如国家为了促进或限制某项产业的发展,就要制定不同的产业政策,而税收政策是基本的产业政策之一。国家给予某个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该项产业的发展就会得到促进,相反国家对某个产业制定比较严肃的税收政策,该项产业的发展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限制。
三、约束与发展:税收法定主义与税收能动主义的矛盾运动
税收法律与税收政策各有其存在的空间和理由,两者有何关系?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在本质上,法律也是某项政策(只不过是具有长期性、基本性的政策),税收法律在本质上也是某项税收政策,因为税收法律也是国家关于税收的基本政策。但政策毕竟不等于法律,政策要成为法律,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没有经过立法程序的政策还不是法律,法律在地位、层次上普遍要高于政策。在税收领域,税收政策在地位、层次上应该低于税收法律,从而税收政策不得不受税收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只能在税收法律的框架内作出规定。回归到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层次上,其实质是税收行政权不能侵害税收立法权。行政机关的税收行政政策如果突破税收法律的规定,其实质就是税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侵入了税收行政立法的领域。这种情况在现代法治国家虽然难以避免,但必须严格控制。也就是说,税收行政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的突破必须严格控制,税收行政机关随意突破立法权在现代法治国家是不允许的。
税收政策必须受税收法律约束,这个原则在我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税收领域存在比较严重的“政策重于法律”的状况。例如,几个税收法律在税收行政工作实践中时常会被国务院税收行政主管部门以某种形式作出变通,有时这种变通的主体甚至是地方税收行政执法机关。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需要加强税收法律的立法工作,尽力压缩税收行政执法机关变通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税收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税收政策的约束和监管,如建立听证制度加强公众参与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以及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保证税收行政权不随意超越税收立法权等。
税收政策受税收法律的约束,这说明税收能动主义受税收法定主义的排斥、限制,但并不意味着税收政策只能按部就班,此外不能有任何能动性。税收法定主义与税收能动主义是一对矛盾,具有相互排斥性但两者同时具有相互依赖、促进性。税收法律虽然具有相对稳定性,但税收法律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永无变化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符合法治实践,否则法律只能是落后于实践的陈腐规定,这样的法律肯定没有生命力。法律不能变动过于频繁,但政策的灵活性就可弥补法律的这个缺陷。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税收法律规定增加税收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为税收法律的变化提供方向和内容。税收政策的变化是量变,量变到积累一定程度最终导致税收法律的变动这一质变,税收法律变动后又通过税收政策的能动作用实现新一轮的矛盾运动。
为了保持法律鲜活的生命力,立法机关拥有的立法权力由此必须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在某种场合、某种程度上作出让步,这种让步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委任立法”的情况。但让步场合与让步空间的把握,本身是一项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善于处理立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及熟练的驾驭税收行政宏观政策的能力,以保证税收政策既在最大程度上符合税收法律规定同时又适应不断变化的税收行政执法实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长春、哈尔滨、南京、成都市分行:
《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已经农村信用社结算工作座谈会讨论,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县(市)联社要在农业银行领导下,认真贯彻最近召开的“全国银行结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认真总结已在全国大面积推开的自办县辖往来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强信用社的结算管理,疏通结算渠道,拓宽自办县辖往来面,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是按照县联社逐笔对帐的方法制订的,其基本做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各地情况不同,因此,联社可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在本办法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做相应变动,使其更适应加强管理和搞活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请将实践中发现的与现行办法相异的问题和意见及时上报总行。
附: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拓宽信用社的结算渠道,减少结算环节,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县(市)联社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信用社结算方式发展变化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社的县辖往来(以下简称县辖往来),是为经济单位办理结算,以及办理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联社之间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
第三条 县联社是县辖往来的清算中心,对县内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联社之间的款项汇划采取相互直接往来,由县联社逐笔对帐统一清算汇差的办法。
第四条 县联社是县辖往来的组织、管理监督单位,除参与县辖往来外,并负责县辖往来资金清算和利息结算。
第二章 资金清算和科目帐户设置
第五条 凡参加县辖往来的信用社、联社(以下简称参加社)应在县联社清算中心开立存款户,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由县联社核定),通过设立的“1132一存县联社清算资金”二级帐户进行核算,用以清算往来资金。县联社上存的清算资金在“1121-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或“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中核算。
第六条 县辖往来分为往帐和来帐两个系统。参加社分别在“存放联社款项”和“联社存放款项”两科目设置“往帐户”和“来帐户”二级帐户,发生县辖往来帐务通过以上两科目核算(为简化核算手续,联社往来日常只使用一个科目的,可只设一个“往帐户”和一个“来帐户”)。
当汇划业务发生时,发报社记入往帐,收报社记入来帐,并定期编制县辖往来报告表送交县联社,由县联社清算中心审核无误后清算资金。县联社根据收、发报社寄来的县辖往来报告表及所附报单对帐卡,轧打并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定期、逐笔进行配套对帐(或采取“县辖往来登记簿”的方法),以检查往来帐务是否正确。报送报告表的时间可由县联社根据业务量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
第七条 信用社存入县联社清算资金户的存款以及县辖往来均按季结息。其利率为:清算资金的存款,原则上按信用社存农业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利率;县辖往来的利率是实行同一利率还是差别利率,由县联社具体确定。
第三章 凭证种类和使用方法
第八条 县辖往来报单按传递方式不同分为邮划报单、电划报单(含补充报单)两类,每类报单又分为“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两种。
(一)邮划借方、贷方报单均为一式四联,各联的用途是:
第一联报单。由发报社连同第二联来帐卡片并随附有关结算凭证寄收报社,收报社作“存放联社款项”科目“来帐户”借方或贷方传票。
第二联来帐对帐卡。由发报社随同第一联报单寄收报社,收报社随“县辖往来报告表”第二联定期寄县联社凭以对帐清算。
第三联往帐对帐卡。由发报社随“县辖往来报告表”第二联定期寄县联社凭以对帐清算。
第四联留底。由发报社作“存放联社款项”或“联社存放款项”科目往帐户卡片或作“往帐户”的借方或贷方传票。
(二)电划借方、贷方报单均为一式二联,其使用方法是:
第一、二联缺。
第三联,往帐对帐卡。发报社将其随附“县辖往来报告表”定期寄送县联社。
第四联,留底。发报社凭以填写电稿并向收报社拍发电报后,代信用社往帐科目卡片,或作“往帐户”的借方或贷方传票。
(三)电划补充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均为一式四联,由收报社根据发报社电报编制。
第一联报单,转帐后作县辖来帐卡片帐,或作“来帐户”借方或贷方传票。
第二联来帐报告卡。转帐后随附“县辖往来报告表”定期寄送县联社。
第三联转帐借方(或贷方)传票。收报社代收款单位(或付款单位)的贷方或借方传票。
第四联收帐或付帐通知。转帐后作转帐通知交开户单位。
第九条 县联社“县辖往来报告表”采用一式二联,其使用方法是:
第一联留存,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第二联报告表。连同往帐对帐卡及来帐对帐卡一并上交联社。
第四章 印、押、证管理
第十条 县辖往来应使用县辖往来专用章,由县联社按规定的样式、规格统一刻制带有参加社代号的印章发至各社使用,并向有关银行、信用社发送印模。
第十一条 信用社使用统一设制的县辖往来报单、报告表。“报单”属重要空白凭证,要设簿登记,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报单(放入保险箱)。严格领用、签发手续,严防缺损。如填错报单,不能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订入当天传票,以备查考,作废密押、印章应及时收回封存,并按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县辖往来密押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由联社统一制定,辖内统一使用管理。县辖结算专用章和密押均属重要机密,不得向经办县辖往来以外的人员泄露。要严格执行印、证分管制度。每日营业终了入库保管。经管人员如工作调动或休假,由主任指定接办或代办人员,并办妥交接手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知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两人。如发生遗失泄密事故,立即报告主任和县联社,以便及时更换密押,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有实行印、押、证分管制度的信用社,不准办理县辖往来。
第五章 错误报单和不完整报单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错误报单和不完整报单的处理,发报社和收报社都必须坚持以代号为准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收到发报社寄来的报单,如发现收报社的名称、代号不属于本社受理的,收报社即代为转寄正确的收报社,并填制“查询查复通知书”通知发报社,不得将原报单退回发报社。
第十五条 发报社寄来的报单上名称、代号是本社的,但所附结算凭证不是本社受理的,收下报单,将附件划转正确的收报社,并在原报单上注明原因备查。同时填制“查询查复通知书”通知发报社,不能将原报单转寄或退回。如报单上名称、代号不是本社的,而所附结算凭证是本社受理的,应以附件及过渡性科目先行转帐,同时向原报单所列代号的收报社填发相反的报单(在备注栏注明原因),连同原发报社寄来的报单一并寄原报单所列代号的社。并填发“查询查复书”通知原发报社。
第十六条 如所附结算凭证上收(付)款单位不详,无法记入收(付)款单位帐户时,收报社应先以其他应收(付)款项转帐,俟向原发报社查询查复后再记入收(付)款单位帐户。
第十七条 收到发报社寄来的报单,如报单上的金额与所附结算凭证金额不符,不得更改原报单金额。报单金额大于所附结算凭证金额,则应按差额另填发报单划回原发报社(附“查询查复书”说明原因);报单金额小于所附结算凭证金额,则将报单及凭证专夹保管,暂不转帐并立即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通知发报社,等发报社将差额补来,连同前所留存的报单一起转帐。
第十八条 发报社发出报单后,发现报单金额与所附结算凭证金额不符,不得随意更改原报单金额,也不得通知收报社更改金额,应采用:如多付款项,先列其他应收款项,并立即填发“查询查复通知书”通知收报社将多余的款项划回,划回后再转销其他应收款项;如属少付款项,应即将少划的差额另填报单付给收报社(并附“查询查复通知书”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如发现发报社寄来的报单印鉴不符或漏盖,应编密押的报单漏编或不符,当时不能转帐,应专夹保管,并立即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等发报社用“查询查复通知书”补盖印章、补编或更正密押后,方能办理转帐,查复书作报单(第一联)附件。发报社补编或更正密押的查复书上,必须加盖县辖往来专用章,不得用电话补编或更正密押。
第二十条 报单如遗失,经收、发报社双方查证后,原发报社应再补制副本补发,补发副本报单用原报单号码、日期、金额及其他内容,并在报单上注明“补”字样,第一、二联、作副本寄发,三、四联注销,订入当日传票。同时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通知县联社清算中心。
第六章 县辖往来纪律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县辖往来,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需要向外寄发的凭证,必须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收报社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划转到指定的收(付)款人或单位,不得延误、积压,不准挪用、截留资金,一经发现,将按结算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参加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联社报送县辖往来报告表。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发生延误、积压、挪用、截留资金,一经发现,将按结算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填发报单必须加强复核,做到不复核不出社,发出邮划报单和拍发的电报及时登记,邮寄的报单要使用县辖往来专用信封挂号邮寄,信封上填明报单、凭证种类份数。封发信件也要换手复核,防止错寄、漏寄。信件要及时投邮,既要保证正确、安全,又要加速凭证传递。
收报社应在信封上加盖收到日期,并将信封保留半年,以备查考。
第二十四条 各参加社上报县联社的县辖往来报告表,要加盖县辖往来专用章。
附:县辖往来会计核算手续
一、发报社的核算
(一)发出贷方报单。凡办理单位(或个人)的汇款或委托收款结算收妥划回,经审查无误,凭以填制一式四联“邮划贷方报单”,在第一、二联上加盖县辖往来专用章(需编押的应编制密押),连同有关结算凭证(如信汇凭证三、四联,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邮挂寄收报社(信封上写明收报社的详细地址和全称及其他内容)。如系电划,填制两联电划贷方报单并根据第四联拍发电报。其会计分录:
借:××科目--××存款户(或现金)
贷:2332--联社存放款项--往帐户
报单第三联暂专夹保管,据以编制县辖往来报告表。
(二)发出借方报单。凡划付县内款项(如使用限额结算、县内汇票结算),须填制一式四联邮划或两联电划“借方报单”,其会计分录为:
借:1132--存放联社款项--往帐户
贷:××科目--××存款户
其余手续同上。
二、收报社的核算
收到发报社寄来的第一、二联报单(电划的根据电报译制电划补充报单)及所附结算凭证,根据邮划、电划不同情况认真审核下列内容:是否属本社受理的报单;报单金额与所附结算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鉴是否清晰,与预留印模是否相符,须编押的汇款要检验密押是否相符;信汇凭证收款单位帐号、户名是否相符,如划付限额结算凭证(或县内汇票)是否是本社签发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经审核无误后,报单第一联代“存放联社款项”或“联社存放款项”科目的“来帐户”借方或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收到贷方报单的会计分录:
借:1132--存放联社款项--来帐户
贷:××科目--××存款户(或应解汇款户)
收到借方报单的会计分录:
借:××科目--××存款户(或结算保证金户)
贷:2332--联社存放款项--来帐户
报单第二联暂专夹保管,俟做报告表。
三、收发报后的处理
(一)编制县辖往来报告表,各参加社应按规定将本期发出的报单第三联卡片和收到报单的第二联卡片分别借方、贷方填制“县辖往来报告表”一式二份并结出本期余额。与“2332--联社存放款项”和“1132--存放联社款项”科目核对相符,一份报告表留存,另一份报告表加盖县辖往来专用章,连同卡片邮寄县联社清算中心。报告表从年初起连续编号,跨年度另作报告表,另编新号。报告表所附卡片整理次序是往帐在前,来帐在后;先借后贷,往帐报单要按号码顺序整理,来帐报单要按社号顺序整理,以免混淆。
(二)县联社的对帐
1.联社收到各参加社寄来的县辖往来报告表及所附的第二、三联(报告卡),经审查报告表与所附的报单、顺序号、上期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本期余额正确无误后,根据报告表各栏发生额,登记“县辖往来登记簿”有关栏并结出余额。
2.对帐。首先应进行总额核对,即“县辖往来登记簿”余额为零时,一般说明县往来帐务全部核对相符。然后将同号、金额、同日期的报单二、三联进行逐笔配对核对后,定期装订成册,未配对的二、三联报单,应分别往帐、来帐、报单种类和发报日期顺序放入“县辖往来帐箱”保管,待收到报告表和报单后继续核对。要定期核对未配对报单,其借方、贷方总额(借方报单来帐报告卡+贷方报单往帐报告卡与借方报单往帐报告卡+贷方报告卡)的差额应与县辖往来登记簿余额相符。对帐中发现超过正常处理日程仍未核对的报单,或二、三联报告卡金额不符,应立即发出查询,及时处理。
四、汇差的计算和清算
(一)汇差资金是指存放联社款项(县辖往来)与联社存放款项(县辖往来)轧抵后的差额。如果存放联社款项县辖往帐户与来帐户之和小于联社存放款项县辖往帐户与来帐户之和,为应付汇差。反之,为应收汇差。汇差资金应定期进行清算(一般在每期编制报告表之后清算)。
(二)应付汇差的清算。应付汇差县联社清算中心根据参加社报来的县辖往来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通知参加社支付汇差。参加社接到通知,按应付汇差额填制县辖往来借方报单和特种转帐借方、贷方传票各一联,将特种转帐借方传票盖章后,随报单寄县联社。信用社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联社款项--往帐户
贷:存放联社款项--联社清算资金户
县联社收到借方报单和特种传票后,会计分录:
借:联社存放款项--××社清算资金户
贷:联社存放款项--来帐户
(三)应收汇差的清算。应收汇差由联社清算中心主动将款项支付给收款社,并填制县辖往来借方报单和特种转帐借方、贷方传票各一联,将特种转帐借方传票盖章后,随报单寄收款社。县联社会计分录:
借:存放联社款项--往帐户
贷:联社存放款项--××社清算资金户
应收汇差社收到借方报单和特种传票,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联社款项--联社清算资金户
贷:联社存放款项--来帐户
(四)参加社存在联社的清算资金不够清算汇差时,应通过开户行汇给联社清算中心;反之,存放在联社的清算资金过多时,可以要求联社清算中心通过银行汇给参加社。
五、利息计算
(一)县辖往来一般按季结息,由各参加社根据存放联社款项和联社存放款项往帐户与来帐户分户帐用积数的方法分别计算,借贷积数可实行差别利率。根据存放联社款项往帐户、来帐户计算出的借方积数和利息时,为应收利息,根据联社存放款项往帐户、来帐户计算出的贷方积数和利息,为应付利息。实际结息时要将应收利息、应付利息轧差,若应收大于应付,为实际应收利息;反之,为实际应付利息。然后根据实际应收利息或实际应付利息填制清单一式二份,连同县辖往来分户帐对帐联寄送县联社。
(二)县联社的处理手续。县联社收齐所辖各信用社寄来的利息清单及所附对帐联,经审查无误后将利息直接记入参加社的清算资金户中,其差额填制贷方传票作为组织县辖的利息收入(一般是参加社应付大于应收)。县联社划转时的会计分录:
借:联社存放款项--××社清算资金户(应付利息社)
贷:联社存放款项--××社清算资金户(应收利息)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差额部分)
(三)信用社的处理手续。参加社收到联社盖章的一联利息清单后,另制一联转帐传票转帐,如为应收利息,会计分录:
借:存放联社款项--联社清算资金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如为应付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存放联社款项--联社清算资金户
六、年度结平帐务
(一)划分上下年度帐务。新年度开始,以发报时间严格划分上下年度帐务,各社将上年度“存放联社款项”和“联社存放款项”科目县辖往来分户帐余额不做传票直接过入以上两科目上年往帐户和上年来帐户。收报社在新年度开始后收到发报社寄来的上年度报单,应在上年度户核算,编制上年度县辖往来报告表,并计算利息和清算汇差。报告表的编号、金额及累计数等,应与上年度县辖往来报告表衔接。
(二)清算上年度未达帐项。联社收齐各参加社寄来的上年度县辖往来报告表及所附报单第二、三联,经审查登记“县辖往来登记簿”后,登记簿余额应为零。第二、三联报告卡应全部配对完毕,全辖帐务已全部结清。
(三)划转结平上年帐务。上年度县辖往来帐务查清后,县联社通知各参加社将“存放联社款项”往来帐余额和“联社存放款项”往来帐余额轧差后,将差额上划联社结平上年度帐务。各参加社接到上划通知后,如“存放联社款项”往来帐余额之和大于“联社存放款项”往来帐之和,参加社编制借方报单和转帐借、贷方传票上划。其会计分录:
借:存放联社款项--本年往帐户(编报单)
借:联社存放款项--上年往帐、来帐户(不编报单)
贷:存放联社款项--上年往收、来帐户(不编报单)
如果存放联社款项往来帐余额之和小于联社存放款项往来帐余额之和时,参加社编制贷方报单和转帐借、贷传票上划。其会计分录:
借:联社存放款项--上年往帐、来帐户(不编报单)
贷:存放联社款项--上年往、来帐户(不编报单)
贷:联社存放款项--本年往帐户(编报单)
通过上述处理,各参加社上年户往帐和来帐全部结平。
县联社收到参加社上划上年度县辖往来帐户余额的报单时,按规定记录本年户来帐;上划上年户余额的报单收齐后,借方报单之和应等于贷方报单之和。其会计分录:
借:存放联社款项--本年来帐户
贷:联社存放款项--本年来帐户
注:县辖往来报单、县辖往来报告表、县辖往来登记簿以及县辖往来专用章等的式样,可参考农业银行县辖往来核算办法或历次总行统编的农村信用社会计教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