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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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倡社会公德和文明、健康生活行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

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是: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和生产车间及两人以上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和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和休息的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四)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阅览室和展示厅;

(五)火车站、汽车站售票厅、候车厅和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公用电梯间内;

(六)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室)、室内体育场(馆);

(七)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宾馆和酒楼大厅以及歌舞厅等场所。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教师、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并积极参与戒烟活动。教师、家长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

第五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香烟销售者必须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告示。

第六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七条 全社会都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八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三)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选择适宜场所设置“吸烟区”,并予以公示,让吸烟公民知情;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烟灰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义务,并有检举投诉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停止吸烟。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公共场所吸烟执法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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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59号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自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以来,各级环保部门认真指导、精心组织,广大乡镇政府热烈响应、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进展顺利,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79个乡镇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为做好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与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有条件的乡镇立足本地实际,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抓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为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打好基础。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技术指导,帮助有关乡镇因地制宜地解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有关技术问题,指导有关乡镇编制环境规划。同时,督促乡镇确实加大创建工作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整治乡镇和村庄环境,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美化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

  三、加强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指导,坚持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指导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慎重向我局报送审查意见。

  四、本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截至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上报的申报材料除《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要求的纸制文件外,另将有关电子文档(包括乡镇基本情况、环境规划文本、创建工作总结、申报表,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发送至66556319@ 163.com。

  截至今年度申报截止日期环境规划编制完成并批准实施未满一年的乡镇原则上不参加今年的申报。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 张山岭

  电话:(010)6655632066556319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坚决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税收增收额和年收入均取得历史性突破,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税收事业取得大发展,各项税制改革全面推进的同时,由于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机制尚待健全,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些税务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税款,甚至有的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社会影响恶劣。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紧密合作,在税务系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有效遏制和减少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税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和配合,在税务系统共同积极做好预防税务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配合,积极查办案件

  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税务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移送的税务机关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税务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税务机关有关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和经验,以及有关业务方面出台的与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紧密的政策、改革措施,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要就查办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税务机关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积极分析、研究和总结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为其完善内部预防机制服务。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各地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工作联系、协调配合的机制、制度和组织,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做到“点、线、面”相结合,保证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及互相协调配合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能力。

  四、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根据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可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机制改革和创新,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要注意发现、积极总结和推广各地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双方要加强预防对策的分析论证,税务机关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税收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税务机关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注意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并努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共同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的税务机关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其上级税务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因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咨询

  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双方在税务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其取得的经验、成效,要大力加强宣传。要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树立为国征税的税收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双方在加强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对税务业务中涉及罪与非罪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提供咨询服务。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