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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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2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4月5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保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注重自然景观和民俗文化相协调,坚持精品发展战略。

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自治州的旅游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投资者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旅游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州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实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编制自治州旅游开发总体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旅游开发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景区规划和旅游基础设施规划,报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项目建设资金,加大对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

第九条 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旅游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当事先制定资源保护方案和措施。在旅游区内应当明确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依法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内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旅游区内有碍景观和破坏环境的居民住房及其他建筑等,应当逐步拆迁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 在规划开发或者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应当保护区域内的生态植被、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和水资源等。保持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进行开垦荒地、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填盖水面、砍伐树木等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三条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布局、规模、造型等,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旅游资源破坏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交环保、国土资源、林业、畜牧、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旅游资源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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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净化水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对执行《水法》、《实施办法》和本条例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土右旗、固阳县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郊区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的统一管理和市人民政府划定地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水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涵养水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有关专业规划,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三)归口管理农村、牧区水利和苏木、乡镇供水;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跨旗、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调处旗、县、区之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六)负责管理经授权的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黄河水资源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七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应当在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
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黄河取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为确保水资源不受污染,应当在水源地周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具体保护区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
划定黄河水源地保护区应当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水源工程报废,原使用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土右旗、固阳县和郊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上述地区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
从黄河取水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和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办法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用石拐矿区地下水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建设和管理。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依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自然灾害和其它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供水水量或者暂停供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以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擅自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
(二)不按规定取水和缴纳水资源费的;
(三)毁坏或损坏水工程设施的;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沟渠设置排污口或者增大排污量造成水污染的;

(五)取水和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六)在水事纠纷发生和解决过程中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按本条例执行。



1995年11月17日

关于清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清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贯彻1998年全国银行行长、保险公司经理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民银行关于清理金融资产的总体要求,切实纠正银行和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严格内部控制,保障资金安全,消除风险隐患,人民银行决定对银行和信用社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
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时限
清理范围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清理时限是各行(社)前一工作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二、清理内容
各行(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的规定,结合各行(社)有关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定,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全面清理。
对有价单证清理的重点是:
(一)对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进行清库,检查内容是:
1.是否与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核对相符;
2.是否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二)对业务部门领用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检查内容是:
1.是否与出纳部门有价单证领用登记簿的有关数字核对相符;
2.是否与本部门有价单证领用登记簿核对相符。
(三)对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检查内容是:
1.是否与业务部门领用登记簿有关数字核对相符;
2.是否与有价单证销号单(簿)核对相符;
3.是否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现象。
(四)对待销毁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检查内容是:
1.是否与出纳库房的待销毁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核对相符;
2.是否与会计部门待销毁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空白凭证清理的重点是:
(一)对保管库(柜)所存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检查内容是:
1.是否与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核对相符;
2.是否与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二)对业务柜组领用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检查内容是:
1.是否与保管库(柜)保管登记簿有关数字核对相符;
2.是否与业务柜组内领用登记簿核对相符;
3.是否与有关销号簿核对相符;
4.是否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现象。
(三)有无重要空白凭证不纳入账内核算的现象。
三、清理要求
各行(社)要逐条对照《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上级行要按一定比例对下级行进行抽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组织力量对银行、信用社的清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行(社)应于1998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7月20日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总行将本系统统计表及清理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分支行汇总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清理情况,以及对辖内银行、信用社的重点抽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各行(社)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清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清查出的问题要如实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整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将本文转知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遵照执行。

附表1有价单证清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行、社): 年 月 日
-----------------------------------------------------------
| | | |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
| 项 |机构|检查 |----------------------------------------------|
| | | | 不合规 | 丢失 | 未纳入账 | 账(簿)实不符数(张) |
| 目 |总数|机构数| | | |---------------------------|
| | | |领用(张)|被盗(张)|内核算(张)|金融债券|代发行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本票|其他有价单证|
|---|--|---|-----|-----|------|----|-----|----|----|------|
|总 计| | | | | | | | | | |
-----------------------------------------------------------

附表2重要空白凭证清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行、社): 年 月 日
-------------------------------------------------------
| | | |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
| 项 |机构|检查 |------------------------------------------|
| | | | 不合规 | 丢失 | 未纳入账 | 账(簿)实不符数(张) |
| 目 |总数|机构数| | | |-----------------------|
| | | |领用(张)|被盗(张)|内核算(张)|存单|存折|信用卡|本票|汇票|联行|其他重要|
| | | | | | | | |(证)| | |报单|空白凭证|
|---|--|---|-----|-----|------|--|--|---|--|--|--|----|
|总 计| | | | | | | | | | | | |
-------------------------------------------------------


19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