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等四件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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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等四件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等四件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废止《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等四件经济特区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1997年1月16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废止1997年8月2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废止1998年7月1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废止1999年3月3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上述法规自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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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化学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化工行业
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事技术复杂
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名称
化工行业技师的名称,根据化工行业特点,可按专业工种命名,如:化工工艺操作技师,化工分析检验技师,化工机械修理技师,化工电气修理技师、化工仪器仪表修理技师,化工防腐蚀技师等。
三、工种(岗位)范围
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为一九七九年以来部颁化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等级线达七八级的工种(见附表);凡与部颁标准同类产品、工艺技术要求基本相同的工种,可参照部颁同类产品技术工种等级线和技术等级标准执行;部颁标准未列入的非同类产品的
技术工种,由各地化工厅(局、总公司)提出技术等级标准,报化工部核准后执行。
四、比例限额
化工行业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限额,可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的复杂程度、技术工人的人员结构等因素的差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企、事业单位内部各工种(岗
位)设置技师的数额,应按照化工生产一线技师的比例高于二、三线、化工专业工种技师的比例高于其他工种的原则,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五、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难度较大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维修调试、生产技术难题的分析解决,以及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职工津贴标准及其他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化工系统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如化学矿山、建筑安装、机械制造等专业工种,则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
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请你们将本地区化工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告化工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范围表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一>化工专业工种
1.引进合成氨及氨加工
合成氨 合成工、水汽工
尿素 尿素制造工
2.国内大中型合成氨
及氨加工合成氨
(1)以煤焦为原料 水煤气(半水煤气)工
变换工、脱硫工
水洗工,精炼铜洗工
高压压缩机工、合成工
(2)以油、天然气 油气化工、转化工
为原料 净化工、高压压缩机工
合成工
碳酸铵 碳酸铵工
硝酸铵 硝酸铵工
尿素 合成工、尿液加工工
甲醇 粗甲醇合成工、甲醇精
馏工
甲醛 甲醛制造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3.小型合成氨及氨加工
(1)以煤焦为原料 水煤气工、脱硫变换工
精炼工、合成工、碳化工
(2)以天然气为原料 转化工、净化工
合成工、碳化工
4.催化剂 中变催化剂制造工
沉淀法催化剂制造工
浸渍法催化剂制造工
融熔法催化剂制造工
混碾法催化剂制造工
防还原催化剂制造工
催化剂试验工
5.硫酸 焙烧工、制酸工、电滤工
6.硝酸 稀硝酸制造工、硝酸浓
缩工
硝盐制造工、直接浓硝

直硝压缩工
7.磷肥
普钙 混化工
钙镁磷肥 高炉工
8.黄磷 电炉工
9.纯碱
氨碱法 盐水工、蒸吸工、碳化工
煅烧工、灰窑工、压缩工
联碱法 碳化工、煅烧工、结晶工
洗盐工、冰机工、压缩工

10.有机氯农药
六六六 制造工
六六六中丙体 制造工
六六六高丙体 提纯工、分离工、甲醇
精制工
滴滴涕 滴滴涕制造工
三氯乙醛制造工
一氯化苯 制造工
五氯酚钠 三氯苯制造工、六氯苯
制造工
五氯酚制造工、五氯酚
钠制造工
11.有机磷农药
敌百虫 敌百虫制造工、三氯乙
醛制造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敌敌畏 制造工
对硫磷 对硫磷制造工、无水酒
精制造工
氯化物制造工
辛硫磷 辛硫磷制造工、氯化苄
制造工
乐果 乐果制造工、硫化物制
造工
硫磷酯制造工
马拉硫磷 马拉硫磷制造工
丁烯二酸二乙酯制造工
12.氯碱
烧碱 水银电解工、隔膜电解

氯氢处理工、蒸发工
水银电槽、隔膜电槽检
修工
四氯化碳 四氯化碳工

13.无机盐
(1)铬盐
重铬酸钠 煅烧工、铬酸钠浸取工
重铬酸钠制造工
重铬酸钾 制造工
铬酸酐 制造工
盐基性硫酸铬 制造工
(2)钡盐
碳酸钡 硫化钡制造工、碳化工
石灰窑工、尾气回收制
硫工
硫酸钡 硫化钡制造工、化合工
粗钡制造工、硫化钡加
酸工
氯化钡 氯化钡制造工
硝酸钡 制造工
14.电石 石灰窑工、电炉工(密
闭式)
电炉工(半开放式、开
放式)
15.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硫化兰染料 中间体合成工、染料合
成工 染料标准化工
活性染料 合成工、后处理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分散染料深兰HGL 染料合成工、染料后处
理工
还原染料RSN 2-氯蒽醌合成工
2-氨基蒽醌合成工
还原兰RS碱熔工
还原兰标准化工
2-萘酚 磺化工、碱熔工、蒸馏工
H-酸 磺化工、硝化工、还原工
碳熔工
苯胺 制造工
对邻硝基氯苯和对邻
硝基甲苯 硝化工、分馏工

16.油漆 合成树脂工、油漆热炼

色漆制造工
硝基(过氯乙烯)漆工
17.化学试剂 有机试剂工、无机试剂

高纯试剂工、分析工
18.乙烯、丙烯
管式炉裂解法 裂解工、压缩工、分离工
沙子炉裂解法 裂解工、加氢工、分离工
19.苯酚丙酮 精馏工、化学反应工
20.合成酒精 吸收工、水合工、精馏工
21.醋酸 乙醛制造工(汞法)
乙醛制造工(非汞法)
乙醛制造工(乙醇法)
醋酸制造工
22.丁辛醇 丁辛醇制造工、触媒制
造工
23.聚乙烯 压缩工、聚合工
24.聚丙烯
大型 聚合工、后处理工
造粒工、精馏工
小型 聚合工、后处理工
三氯化钛 制造工
烷基铝 制造工
25.聚氯乙烯 氯乙烯工、聚合工
26.己内酰胺 加氢、脱氢工
环己烷氧化工
环己酮精馏工、羟胺工
粗制工、精制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27.聚乙烯醇 合成工、精馏工、聚合工
醇解工、回收工
28.丙烯腈 反应工、精馏工
29.溶剂—丙酮、丁醇 发酵工、蒸馏工、培菌工
30.助剂
(1)防老剂
胺类:防老剂4010氢压缩净化工、合成工
NA
防老剂4010 缩合还原工
防老剂RD 缩合聚合工
防老剂甲、丁 缩合蒸馏工
酚类:抗氧剂1010烷化精馏工、合成工
防老剂264 烷化工
(2)促进剂 合成工
(3)增塑剂 二元酸酯类制造工
31.丁苯橡胶
酒精法丁二烯单体 酒精接触反应工
酒精冷凝精馏工
丁二烯分离精馏工
乙醚水化精馏工
苯乙烯单体 烃化工、脱氢工、精馏工
聚合后处理 聚合工、胶浆脱气工
钯触媒制备工、精馏工
凝聚工、干燥工
32.顺丁橡胶
单体部分 异丁烯精馏工(树脂法)
异丁烯反应工(树指法)
丁二烯精馏工
丁二烯萃取工
氧化脱氢沸腾床操作工
生成气精制工
氧化脱氢透平压缩机工
异丁烯萃取反应工(硫
酸法)
聚合部分 聚合工、溶剂回收工
后处理工、铝制剂工
33.橡胶加工
通用 配料工、炼胶工、压延
浸胶工
压出工、裁断工、物理
试验工
轮胎 外胎成型工、外胎硫化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内胎制造工
胶管、胶带 浸胶刮浆工、夹布(有
芯、无芯)
吸引胶管成型工
编织缠绕工、软芯夹布
流水线工
胶管硫化工、运输带成
型工
运输带硫化工、三角带
成型工
三角带硫化工

胶布、模型制品
编织胶管 涂胶工、钢丝编织工
棉线编织工、缓冲绳制
造工
胶布制品半成品准备工
胶布制品成型工、油箱
修理工
平板硫化工
橡胶零件附件处理及模
具保管工
硫化罐硫化工
碳墨 反应工、收集工
34.有机氟
聚四氟乙烯 无水氟化氢制备工
二氟一氯甲烷制备工
二氟一氯甲烷裂解工
四氟乙烯单体精馏工
四氟乙烯聚合工
氟橡胶 偏氟乙烯单体反应工
偏氟乙烯单体精馏工
三氟三氯乙烷制备工
三氟氯乙烯单体制备工
四氟乙烯裂解工
全氟丙烯精馏工
氟橡胶聚合工
氟脂 制氟电槽、反应工
聚合、后处理工、全氟
辛酸制造工
35.有机硅 氯甲烷合成工、甲基精
馏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甲基单体合成工(搅拌
床)
苯基单体合成工(搅拌
床)
甲基单体合成工(沸腾
床)
硅树脂合成工、硅油硅
橡胶合成工
甲基乙烯基环体合成工
苯甲基单体合成工、苯
基精馏工
苯甲基硅油合成工
室温硫化硅橡胶合成工
硅凝胶合成工
36.有机玻璃 氰化工、酯化工、精馏工
洗制工、制浆工、聚合工

37.电影胶片
三醋酸纤维素 酯化工、精馏工、醋纤
试验工
电影胶片 染料合成工、助剂合成

照相有机物测定工、棉
胶工
片基补加工、流延工、
溶剂回收工
片基检测工、413胶片
工、乳剂工
补加工、成色剂分散
工、熔化工
涂布工、涂布测定工、
切片工
整理工、检验工、胶片
检验工
感光测定仪器维修工
乳剂试验工、显影试验

片基试验工、照像胶试
验工
灯片试验工、有机合成
试验工
火法炼银工、分析工、
空调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38.磁带 磁粉工、磁浆工、磁带
涂布工
磁带整理工
磁带物理机械性能检验

磁粉试验工、磁浆试验

39.二○一产品 造气工、水精馏工、电
解工
初浓机泵工、初浓控制

常规分析工
40.化学分析 试验分析工、常规分析

41.氮氧制造 制氧制氮工、压缩机工
42.水处理 水处理工
43.冷冻 冷冻工
44.制桶 制桶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二>化工检修工种
1.机械检修 化工检修(综合)钳工
机泵检修钳工
橡胶设备检修钳工
管工、铆工、电焊工、
气焊工
起重工、无损探伤工

2.电气检修 内外线电工、维修电工
电机修理工、电气试
验工
3.仪器仪表检修 仪表维修工、分析仪器
维修工
4.防腐蚀 衬胶工、塑料防腐工
塑料压型工、砖板衬里

玻璃钢工、喷镀工、铅
焊工



1987年10月29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对我市“两清理”工作中清理出的42件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1.济政发(80)39号,《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消防栓周围十公尺内严禁堆物,十五公尺内不得停车。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接头,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栓”。
2.济政发(86)229号,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擅自转租转让统管公房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删去第3项意见中“并加收一倍罚金”。
3.济政办发(88)54号,关于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常年灭鼠防病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删去第2项意见中“凡达不到无鼠害标准的要限期补灭,经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4.济政发(89)37号,《济南市县(区)长绿化目标责任制奖罚办法》,删去第六条规定中“罚款二万元”。
5.济政办发(89)53号,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删去第5项意见中“罚款或没收处理”。
6.济政办发(85)110号,《济南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九项规定修改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揭发、检举车辆交易中违法、违章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按规定给
予奖励”。
7.济政发(85)88号,《济南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的试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增加第二款为“上述罚款的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删去第六十六条规定,以下条款顺延

8.济政发(86)72号,《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增加第三款为“罚款的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济政发(86)154号,《济南市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0.济政发(88)78号,《济南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以罚款”。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11.济政发(88)88号,《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删去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以下条款顺延。
12.济政发(88)115号,《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济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构配件生产质量的监督;各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县属建筑工程质
量的监督,业务上接受市监督站指导”。
13.济政发(89)23号,《济南市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4.济政发(89)30号,《济南市城市房产交易监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对黑市交易、倒买倒卖房屋非法牟利者,由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15.济政发(89)59号,《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委托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全市(包括外地进济)建筑队伍的管理”。
16.济政发(89)82号,《济南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林区内使用枪械守猎,尚未造成损失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7.济政发(92)64号,《济南市油气田堪探开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市政府1号令,《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删去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并修改为“赔偿经济损失、补种树木,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19.市政府2号令,《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罚息”修改为“利息”。
20.市政府8号令,《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以下条款顺延。删去原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21.市政府14号令,《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3倍处以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三万元”。
22.市政府18号令,《济南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3.市政府19号令,《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删去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以下条款顺延。
24.市政府20号令,《济南市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删去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以下条款顺延。
25.市政府27号令,《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扩大占用范围、超期开采、变更场地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活动,限期拆除设施,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山岭占用许可证》”;第(三)项修改为“擅自
买卖、出租、转让、抵押被批准占用开采场地的,责令违章双方立即停止占用开采,收回《山岭占用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所得5-1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四)项修改为“无故拖欠或者拒缴山岭维护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山岭维护费金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
重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或者开采活动,并收回其《山岭占用许可证》”。
26.市政府40号令,《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27.市政府51号令,《济南市托幼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款的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8.市政府54号令,《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六条规定,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最高二万元的罚款,并停止营运”。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视为自行取消其经营资格”。第二十
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收费的,处以多收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并责令经营者停止营运,将出租车送放在指定地点并参加一个月的职业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增加第(六)项为“每年到市客运管
理处进行一次经营资格审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9.市政府55号令,《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地名标志的,地名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千元;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市政府63号令,《济南市查处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1.市政府70号令,《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处理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于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32.市政府71号令,《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绿化工程总造价10-3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3.市政府78号令,《济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试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4.市政府80号令,《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损坏喷泉设施、照明音响设备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5.市政府82号令,《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室内装饰工作由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委托济南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其职责是:”。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室内装饰管
理办公室分别予以警告、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超过三万元”。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条第
一款修改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6.市政府83号令,《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37.市政府85号令,《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房屋评估资格证书、擅自办理房屋评估业务的,责令停止评估业务,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第(三)项修改为“在房屋评估活动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
下罚款”;第(四)项修改为“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评估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所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房屋评估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增加第二款为“以上罚款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
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8.市政府86号令,《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删去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将第十五条第(三)项改为第(一)项、第(四)项改为第(二)项、第(五)项改为第(三)项、第(六)项改为第(四)项。删去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七条
改为第十六条,以下条款顺延。
39.市政府88号令,《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二条改
为第四十五条,以下条款顺延。
40.市政府89号令,《济南市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以下条款顺延。
41.市政府92号令,《济南市油区管理规定》,本规定中的“油区工作办公室”修改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可处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三万元”。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私自回收、净化、运输落地原油的,由市、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2.市政府94号令,《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罚”。删去第十七条规定,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以下条款顺延。



199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