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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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各种腐败滋生,推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省级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结合推进试点。各市州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试点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十五”期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省基本推开。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指导和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现行以多重账户为基础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其主要弊端是:账户多重设置,资金分散收付,使大量财政资金在部门和单位长时间滞留,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收支信息反映迟缓,影响了对财政和经济运行过程的科学管理;对财政资金难以实现及时有效地监控,只能事后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迫切需要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从制度上、源头上加以改进和规范。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政监督。

  (二)改革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2.有利于管理监督。实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是在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会计核算主体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资金收付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3.有利于方便用款。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保证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4.有利于分步实施。首先选择一些部门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实施。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各类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关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由财政部门开设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的、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总和。其构成和功能是: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对该账户设置相应会计账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2.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核算。

  对该账户设置相应会计账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3.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核算。

  对该账户设置相应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为每个试点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5.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特殊专项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试点单位对上述账户资金活动的相关会计核算要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账务。

  (二)规范收入缴纳程序。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分别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1.对各项财政收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均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区别收入性质,由缴纳义务人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实行汇缴的应缴收入,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由征收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区别收入性质,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对纳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收取的非税收入,由经收银行按照规定区别收入性质,分别划解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办理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根据支出管理需要将预算单位的支出划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等四类,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1)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2)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以外的支出。(3)零星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日常小额部分支出。(4)转移支出。指省、市州对下级财政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专项追加支出。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对工资支出和购买支出(集中采购部分)以及对有关企业、未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其他单位和省级、市州财政对下的转移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2)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从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中支付。对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购买支出(分散采购部分),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批复单位用款计划时确定。3.支付程序。(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用款单位需要用款时,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支付令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令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经财政部门授权,由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由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用现金支付的支出,通过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进行支付。

  特设专户的支付,根据支出类型,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配套推进相关改革,保证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

  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为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创造条件。

  (二)加快“金财工程”建设。

  “金财工程”是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部门预算等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要加快“金财工程”的建设步伐,逐步实现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部门的专线联网,将目前各自独立运作的财政、税务(含征收机关)、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计算机系统科学地加以联接,实现各相关信息共享。同时,要开发、完善相关软件,使财政收入缴库退库、资金支付、资金清算等各项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三)做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是要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二是要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会计核算、非税收入收缴等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三是搞好试点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登记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同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制约制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在省级开始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结合推进试点,市州可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积极开展试点。2005年省级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市州本级都要开展试点,并指导所属县(市)开展试点工作。争取在“十五”期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省基本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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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私营测绘企业测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


关于对私营测绘企业测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测管字[2004]14号)

浙江省测绘局:
《浙江省测绘局关于测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浙测[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以及国家测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单位的所有制形式没有限制。对于私营测绘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只要符合《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相应条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且不得超出《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测绘法》对涉密测绘事项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私营测绘企业能否从事涉密测绘业务,应当由测绘项目委托方根据其具体项目涉密情况,依据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要求,自行选定承担其中测绘项目的单位。测绘项目委托方和承担方应当对涉密测绘成果及项目的保密工作负责。因此,私营测绘企业能否从事涉密测绘业务,不宜在测绘资质证书中注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测绘成果的保密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测绘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
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19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