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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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4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建立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调配管理体制,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第8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管理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二)管理局会同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四)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提供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六)权属资料遗失不全的不明房屋、土地资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直接受理和办理有关确权手续。

(七)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拆除已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不得将机关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将占有、使用的房地产用于出让、联建、合建以及抵押和担保;需要装修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需报经管理局同意;已出租的机关办公用房,由管理局对有关合同重新审定确认,合同到期后,根据需要决定收回调配或继续出租。

(八)管理局应定期检查机关办公用房的数量,资产价值,产权变更,出租收益,房地产使用等情况。

(九)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经批准处置包括出租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获得的经济收入归市政府所有,依照市财政部门的“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

二、调配和使用管理

(十)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单位提供市编委批准的机构人员编制文件,使用办公用房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管理局签订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领取《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证》。

(十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时,应在有关批准文件公布后依照前款规定到管理局办理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使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第一责任人,代表本部门、本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执行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安全完整和相关资产不流失的第一责任。

(十三)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十四)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 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提供良好服务。

(十五)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依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调配标准核定(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

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七)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后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负责收回。

三、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十八)办公用房独居一处,自成体系的单位和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人均综合办公面积核定。

其中:1、独立办公的市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

2、独立办公的县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3、独立办公的科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

(十九)综合性办公大楼,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和自然间数核定。

其中:正处级:每人使用2个自然间,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处级:每人使用1个自然间,使用面积16平方米。

科级以及科级以下: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可以采用大开间,充分提高办公室的使用效率;也可以根据科室性质,办公室设计布局分别以2—3人占用1个自然间。

(二十)确因工作需要需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写明用途,原因等,经管理局批准后,另行解决。特殊行业或部门(如档案局、培训中心等)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确定。

四、基本建设管理

(二十一)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求向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管理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开工等事项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十三)办公用房建设原则上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建设项目,应由管理局和使用单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局的基建科为该小组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十四)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投标,并办理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二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及时组织办理工程验收、申请产权登记、土地使用证领取以及转入固定资产,办理财务建帐等有关手续。

五、维修管理

(二十六)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及装修工程,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二十七)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八)每年10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和专项及装修项目申请,报送管理局。管理局编制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下年年度部门预算。

(二十九)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统一的额定标准,列入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

六、物业管理

(三十)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三十一)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七、罚则

(三十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隐瞒权属资料,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

未按要求配备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管理机构,未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的;

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维修、保养不及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办公用房安全隐患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租借、抵押、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改建、扩建、联建、合建以及动用其它专项资金购建办公用房的。

(三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管理局收回办公用房和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市财政。

擅自将办公用房租借他人从事盈利活动的;

未经批准挪用、挤占、救灾、扶贫、教育经费等专项资金或向企业单位(含个人)摊派资金修建办公用房的;

无正当理由闲置办公用房六个月以上的;

(三十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办公用房营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由市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九、附则

(三十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六)本细则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



为了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通知》(阳政办发[2004]21号)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一、 变更登记的范围及内容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市直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等下同)及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受、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它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房屋及相应土地。

二、提供变更权属相关资料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所属房地产情况,向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属已作登记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

(二)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

1、土地方面资料。须提供宗地图和指界委托书(四邻已盖章)。1986年以前占有使用,提供相关部门用地文件;1986年后占有使用,提供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房屋方面资料

① 房地产测绘报告

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立项文件

③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④规划红线图

⑤施工许可证

⑥竣工验收报告

⑦竣工平面图

⑧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房屋除提供上述①—⑦项外,还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变更权属登记工作从2004年5月20日至11月30日。

(一)整理和完善阶段(5月20日至7月10日)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方案,抽调专门人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补充完善,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报送审核移交阶段(5月30日至9月10日)

基层单位的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移交(附权属资料清单2份)管理局,管理局组织专人验收资料并到实地勘察。

(三)集中办理登记阶段(9月10日至11月30日)

管理局组织专人对移交的房地产资料分类整理,进一步补充完善。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虽未办理登记,但权属资料齐全符合办证要求的单位,可直接变更至管理局名下。

2、房地产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关系不明,管理局出具证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

四、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几个单位共用或合用的房地产,其权属资料由产权单位负责提供。

(二)房屋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登记的由交出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负责从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收回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移交。

(三)房地产使用年代较长,权属资料遗失不全者,可提供建房年代,房屋结构,建房文件及资料。楼房提供栋数,层数;平房提供排数;土地是转让、出让合同还是划拨批复。遗失原始资料的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四)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须提供位置和面积等资料,以利确权。

(五)待报废和已报废的房屋,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这次变更权属登记工作 ,情况复杂,任务重,要求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变更权属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明确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瞒报、漏报、拖延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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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州政发 [2003] 21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市低保的调查,审核和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未在城区且居民委员会不便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受城市低保管理机关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州级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指导、监督、检查县市的城市低保工作及其实施情况;负责全州城市低保制度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县(市)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城市低保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辖区城市低保标准;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资金支出的计划、管理和使用;审批保障对象和确定保障金额;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和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对申请者(含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上报;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核查;组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主要职责:接受本辖区城市居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基本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张榜公布和初步审查上报工作。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建设、教育、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给予救助,减免有关费用,支持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自助自立,并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四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州、县(市)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年度所需低保资金总额的15%以上的数额,编制年度用款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按月定期拨付发放。 保障资金除中央和省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省和州财政补贴各县(市)的资金由州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给县(市),与各县(市)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 城市低保保障金应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分别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好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下级民政部门这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障金使用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城市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居民,均有权在户口所在地获得城市低保。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变动由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和研究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本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并遵循保障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保障标准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同一县(市)执行同一标准。 第七条 凡持有湘西自治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虽健在但无抚养能力的末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原系本州正式非农业人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 (七)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法律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也可纳入保障范围: (一)在农村定居,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型的家庭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对具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予以保障;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或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经核实其实际收入符合纳入低保条件的; (三)无论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经核实其实际收入符合纳入低保条件的; (四)在州、县(市)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且无生活来源的人员,长期住院(3个月以上)精神病人、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及驻麻疯村麻疯病人。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中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家庭中拥有移动电话、汽车、摩托车等。或申请低保前6个月内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等的; (三)当年非生活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和非因工作原因经常进入高级娱乐场所的;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家庭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就读生)的成员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近两年内购买商品房、兴建住房的; (六)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一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或年内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七)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八)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九)外地来本州读书的在校学生; (十)拥有两处成套住房且一处闲置或出租的,或拥有重大经营性资产的; (十一)有本州常住非农业户口但长期不在本州生活,且又不能提供现常住地公安部门的有关居住证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的人员; (十二)采取回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十三)享受低保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6个月的; (十四)一家多地重复领取低保金的,经查实后自查出之月起未满半年的; (十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全体成员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和生活补助费及其它固定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无业人员临时择业、当艺徒或劳务等获得的收入; (四)家庭房屋出租或变卖的收入,家(用)具出租或变卖的收入,股票、债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 (五)各种救济金、补助金,困难补助费等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七)继承的遗产和接受亲属资助、社会捐助的收入; (八)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九)家庭成员当中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按上年实际收入折月计算,难于计算的按当地上年农民年人均收入折月计算; (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为应计的其它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上十项实际收入之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口数即是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 申请人提出享受城市低保申请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七、八项收入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税费及其它费用后,按申请时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十条 赡养费的计算: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不高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50%的,视为无赡养能力。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150%的,视为有赡养能力,超过部分应计算赡养费,其计算标准为:超过最低生活标准150%一倍以上的(含一倍)、超过部分的90%计算为赡养费;未超过一倍的,按实际超过数的50%计算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按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多子女的家庭,子女应当共同赡养父母,经济条件好的应多负担。 第十一条 抚养费的计算:抚养义务人月收入低于或不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视为无抚养能力。抚养义务人月收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高出部分除以被抚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特殊津贴和一次性奖励,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及保健金和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 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以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丧葬费等。 第十三条 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未发低保证的凭县及县级以上民政低保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期间可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待遇。城市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期间,还可以免费去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并免收合同鉴证费、档案寄存费等费用: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减免体检费;低保对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房屋租金标准按国家和当地有关公有住房承租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非农业人口,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居委会、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 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按照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有关证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四)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五)残疾人要提供残疾证; (六)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县市农业户口或者为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及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持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还须注明其所占田土面积; (七)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八)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被赡养人所有子女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家庭人员情况和家庭月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居住在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单位人员、纯居民户均在辖区居委会申报:居住在偏远山区不便为居委会管理的工厂、矿山、农场、林场人员可在本单位申报。 (二)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收到申请后,由其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进行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审核;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给予耐心的解释,退回其申请。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按规定严格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及财产状况,并取证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居委会、相关单位进行第二榜公布,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解释说明并退回申请. (四)县(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 5日内对申请者进行抽查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确定发放保障金的数额,并在审批表上注明后,一份报上级民政机关备案,一份留民政局存档,一份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办作为发放保障金的凭据。决定批准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省民政厅制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入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接县(市)民政局批准返回的申请表后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在州、县(市)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及驻麻疯村麻疯病人,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批,可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保障金的确定应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按照本县(市)当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其他家庭保障金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发放。实行差额发放的,其保障金的计算方法是:家庭月保障金=(出地月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第十八条 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按月发放;州、县(市)民政局每月再按登记表足额将保障金拨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县(市)将低保资金下拨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及相关单位。各县(市)要逐步实现低保金的社会化发放。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总帐、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明细帐和保障对象台帐,并按月逐级汇总上报。 有关金融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每月按登记表或低保花名册发放保障金。保障对象持身份证 (或户口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领取保障金。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单位要定期进行核查,其时间选择在保障金领取者重新申请时;对群众提出异议或家庭收入情况有较明显好转者应及时审核。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情况,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或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调查;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相关单位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原管理机关应当为其出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证明,连同户口迁移证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保障待遇。跨街道办事处的,同级管理机关直接办理;跨县(市)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办理;跨地市州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州民政部门办理。 迁出本州的低保户由其所在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民政部门为城市低保对象办理迁移手续时,应在迁移证明上注明办理时限(有效期30天),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受理和审批城市低保申请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任何费用,也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人员,有《条例》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有《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非从事城市低保工作但给本部门、单位或有隶属等关系的低保申请人员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取低保金的有关人员,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含下岗及失业人员等),有义务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劳动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障金末得到答复,或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批准的,可以向申请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当程序革命

杨金强、余飞* 译(译者均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2006级诉讼法研究生)

美国从一个英国殖民地发展成为今天由50个州组成的国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由的信念。直到现在,这种信念仍然吸引着众多人涌入美国。它产生于几百年前,经过发展、变革并持续到今天。自由信念的核心就是正当程序的理念——除非经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裁判,否则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正当程序原则自从确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理念。它使得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胜诉并由此产生诸多正义的判决,这些判决在今天仍然影响着司法实践。同时,正当程序理念也把美国公众分为强调公共秩序和强调个人权利的两派。
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过程主要涵盖在四个重要文件之中,即“大宪章”、“独立宣言”、“权利法案”和美国宪法。“大宪章”是英国的宪法性文件,旨在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并保障其权利不受统治者——国王的侵犯。美国依据“大宪章”制定了自己的“权利法案”,并且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1765年起草的“殖民地权利与不满宣言”,是殖民地人民发泄对王室怨气的宣言书。正当程序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反对英国统治下的不公正审判,并以此消除人们对现行体制的不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1775年独立战争的爆发。从以上提及的资料我们可以得出正当程序的理念——除非经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裁判,否则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不得被随意剥夺。同时,正当程序原则也限制政府的立法权并确保制定法的公正性和适当性。“独立宣言”以及1776年的美国宪法使得正当程序原则和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被视为最高权威的宪法补充了前十项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其内容涉及公民的自由以及保障自由的程序。宪法第四修正案特别针对正当程序原则,宣称“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由的搜查和扣押,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搜查令必须描述清楚搜查的地点、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地描述清楚需要逮捕的人。”这些保障了公民在警察突击搜查时享有的权利,但同时也使得对“合理怀疑”的界定在当时成为一个争论激烈的话题,并经过了多次修正和发展。宪法第五修正案通过赋予公民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来实现法律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对公民自身生命、财产以及自由的剥夺。在此修正案之前,无论被指控犯罪的人实际上有罪还是无罪,他都会被推定为有罪。接下来,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了公民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使得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可以更好的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至于因为不熟悉法律而不能为自己辩护。正如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电影“吉迪恩的号角”所描述的,主人公被定罪的原因完全是由于他在法庭上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这也表明了律师辩护权重要性。宪法第八修正案是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另一个里程碑。它宣称,“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这样,即使在犯罪的情况下,也能合理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多部关于狱中生活、酷刑和非常刑罚的影片此刻又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奴隶制经济繁荣的那段时期,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有所减慢;过后,随着北方在内战中取得胜利,该原则又开始继续发展。随着1857年规定“隔离但平等”的“斯科特案”被推翻,1865年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基于出生地和居住年限赋予所有公民同等的宪法权利。不久之后的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赋予公民选举权以便在更广泛的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公民的选票将被平等地对待,并且允许任何具有一定条件的人在政府中担任职务。同时,第十四修正案增加了正当程序原则的第二个条款——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作为正当程序原则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力量,沃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而非创造新的法律和程序来继续支持正当程序原则。司法审查权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听审低级别法院的案件,并因此基于联邦法律而不是州法律作出决定。关于司法审查的一个经典案例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s. Madison)案,马歇尔法官就是依据比州法律效力更高的联邦宪法作出的判决。司法审查权在1816年的“马丁诉亨特莱西”(Martin vs. Hunter’s Lessee)案中再次被动用。沃伦法官主持最高法院时坚持司法审查的传统,对一些有可能终结正当程序发展的重要案件作出了决定性改变,使美国进入了被称为“正当程序革命”的时代。
自从沃伦法院在实践中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开始,正当程序革命拉开了序幕。形势在几个关键的案件被推翻之后开始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关于“是恢复性正义还是重分配正义”的争论声中,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八和第十四修正案在正当程序革命中起了关键作用。
正当程序革命通过1954年的“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Brown vs.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案推翻1896年的“普莱西诉福格森”(Plessy vs. Ferguson)案而被正式提出。沃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认为,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所有人都必须在诸如座位、公共设施等各个方面受到平等对待。这一判决的理念促使了1964年民权法案的产生,该法案宣称:“为了贯彻实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为了授权美国巡回法院旨在救济公共设施歧视案件的管辖权,为了授权总检察长保障公民享有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教育方面的宪法权利,为了扩大民权委员会的职能,为了在联邦的协助下消除歧视,为了建立一个致力于就业机会平等的委员会,或者为了其他目的,而制定本法案。”
“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Silverthorne Lumber Company vs. United States)一案标志着这场革命进入下一个阶段。此案将正当程序的理念引入“毒树之果”的领域,意味着警察必须合法地收集证据,否则证据就不能在法庭上使用。本案中,警方非法闯入蓝博公司并获取了该公司的税务记录,企图指控该公司逃税。最终,由于窃取的税务记录没有被法庭采纳而导致了控方证据不足。同时,第四修正案在推翻“沃尔夫诉科罗拉多”(Wolf vs. Colorado)案判决的“马普诉俄亥俄”(Mapp vs. Ohio)一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该案宣称1914年“威克斯诉美国”(Weeks vs. US)案确立的涉及第四修正案的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各州法院。这被视为是对宪法第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合理推定。
宪法第五修正案也是正当程序革命的一个重要基础。禁止双重危险的条款规定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行为受到两次追诉。该原则在1969年的“本顿诉马里兰州”(Benton vs. Maryland)案中得到适用。此案例推翻了1937年的“帕科诉康涅狄格州”(Palko vs. Connecticut)案,该案中,被告帕科遭到重复审判,第一次他被判处监禁刑,第二次他因同一罪被判处死刑。1964年的“埃斯贝托诉伊里诺伊州”(Escebedo vs. Illinois)案阐释了第五修正案,一旦某人涉及到被指控的调查中,必须有律师在场作合适的辩护和解释。这一时期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s. Arizona)案也为第五修正案增加了新的含义,即被逮捕时必须被告知“米兰达权利”。
宪法第六修正案在1963年“吉迪恩诉温赖特”( Gideon vs. Wainright)案和一些青少年犯罪法庭的审判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通过赋予公民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完善了法庭审判和正当程序原则,使得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可以很好地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至于因为不熟悉法律而不能为自己辩护。我们在课堂上看过的电影“吉迪恩的号角”描述了辩护权的革命,吉迪恩由于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而被定罪。于是,吉迪恩写信给最高法院要求为自己指定辩护律师。其他几个重要案件使得第六修正案在青少年犯罪审判中适用,包括1966年的“肯特诉合众国”( Kent vs. US)案,1967年的 “高尔特”( re Gault)案,1970年的温西普案(re Winship),1975年的“布雷德诉琼斯”( Breed vs, Jones)案和1996年的“伊里诺伊州诉蒙特内兹”( Illinois vs. Montenez)案,以上案件都要求青少年罪犯必须有监护人陪同出庭。
1962年的“罗宾逊诉加州”(Robinson vs. California)案发展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所规定的禁止残酷和非常刑罚的权利。1968年的“艾弗利诉约翰森”(Avery vs. Johnson)案也影响了第八修正案,该案认为,关于监所律师的立法,占用了其他的司法资源。1974年的“沃尔夫诉麦克道尔”(Wolff vs. McDonnell)案推翻了1871年的“拉芬诉联邦”(Ruffin vs. Commonwealt)案,后者把囚犯看作国家的奴隶,前者则为囚犯提供了新的宪法架构内的保护,特别是禁止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在第八修正案是支持“恢复性正义还是重分配正义”上存在着巨大的争论,这两种形式的正义针对犯罪的不同方面。“恢复性正义”强调犯罪行为和处罚对社会及个人的影响,而“重分配正义”强调罪犯自身对罪行的悔过。缓刑和假释的观点在第八修正案的发展过程中被质疑。1972年的“莫里斯诉布莱尔”(Morrisey vs. Brewer)案是界定假释制度的里程碑,1973年的“加贡诉斯卡贝里”(Gagnon vs. Scarpelli)案则提出了缓刑的标准。对第八修正案最后的调整是关于囚犯待遇的,包括以下案件:对我们的良心提出挑战的“霍尔特诉萨维”(Holt vs. Sarver)案;1974年关于囚犯基本法律权利的“贝尔诉普罗柯尼尔”案(Pell vs. Procunier)案;1972年涉及死刑问题的“福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s. Georgia)案和1976年“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s. Georgia)案。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拉开了正当程序革命的序幕,同时也为革命的终结埋下了伏笔。它提供了沃伦之后的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推翻先例的根据。他们越来越保守的解释引发了如下争议:该修正案是不是违背立法的本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正当程序的理念在沃伦法院时期得以发展、实施,而在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时期却被终结,后两者都不大认同先前沃伦法院的工作。沃伦与其支持者们的许多努力得不到认同,甚至还受到伯格和伦奎斯特的轻视,他们一直力图修改甚至推翻沃伦时期的许多判决。
伯格法院对沃伦法院判决的修正中,最主要的就是规定了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伯格法院从1969年一直持续到1986年,“善意例外”使第四修正案的理念发生了变化,“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具有客观的善意,或者他们所造成的侵犯是微小的,则过分强调被指控一方的权利就与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理念相违背。”这个原则随着1984年的“合众国诉莱昂”(U.S. vs. Leon)案而普遍化。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在1987年的“马塞诸塞州诉舍帕德”(Massachusetts vs. Sheppard)一案中,警察申请令状时的理由也不充分。伯格法院做出了相同判决。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沃伦法院在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Mapp vs. Ohio)案所强调的原则,从而修正了对“合理根据”的理解。
伦奎斯特法院对沃伦法院判决的修正主要体现在对米兰达案(Miranda vs. Arizona)和埃斯科贝托(escobedo vs. Illinois)案判决的例外规定。从1986年起至今,伦奎斯特法院一直发挥重要作用。1977年“布瑞尔诉威联姆斯”(Brewer vs. Williams)案确立的“必然发现”原则修正了沃伦法院的判决,该案中的被告被剥夺了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通过支持1984年的“纽约诉跨雷斯”(New York vs. Quarles)案确立了“公共安全的例外”原则,该案中,被告私藏武器侵害了公共安全。“合众国诉迪格森”(U.S. vs. Dickerson)案的判决书中强调了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的改革,因为被告虽然承认了犯罪,但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对米兰达规则的修正仅仅是一种重申,而不是改变。这是伦奎斯特法院时期一个巨大的里程碑,它对美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不仅仅是以上这些里程碑式的案件,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还在其他方面修改了沃伦法院的判决,如规定囚犯不受残酷和非常刑罚的宪法第八修正案。“Hands-Off Doctrine(法官放手)”原则的回归,在基于1991年的“威尔逊诉塞特”(Wilson vs. Seiter)案的惩教制度上允许惩戒体系内部的管理人员拥有更大的权力。本案中,阿肯色州监狱的一个犯人控告监狱滥用囚犯。这条原则要求在衡量是否属于残酷和非常刑罚时,要考虑监狱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蓄意的疏忽”。1995年,“桑丁诉克纳”(Sandin vs. Conner)案导致了全美刑事司法体系的调整,允许司法正义的分配有更大的灵活性,强调囚犯通过服刑的过程为自己的罪行负责。
沃伦法院之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也被修改。正当程序革命的终结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朝着对制定法和判例进行严格解释的方向发展。沃伦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和美国的司法审查理念都在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新的修正下开始慢慢被瓦解。联邦最高法院今天仍然继续对这些理念进行修正。一个明显的例子,最高法院对布什总统的选择和决定方式仅仅是基于最高法院法官的自由意志,而并非通过一个宪法性判决。正当程序原则会以这种方式继续下去,还是将来会出现转机?
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不能准确预测,但是历史发展的过程会给我们提供一些线索来对将来的情况做出推断。诸多修正陈旧理念的判例已经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提供了方向。犯罪控制的目的与正当程序原则、法律实施的需要与对无辜者的保护将是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都持续存在的矛盾。在将来高科技武器和方法泛滥的情况下,控制犯罪的目的必然会有更高的要求。但是,正当程序理念将丝毫不会削弱,因为它是司法正义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政治因素和法院之间的角力也将会是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因素。政客们统治着当下的美国,但是他们能够控制最高法院吗?总统将会选择谁进入最高法院?不同的总统的不同选择将造成最高法院不同的倾向。因此,最近由最高法院决定的总统选举和布什将会任命谁进入最高法院都成为了报纸的头条。最高法院在做出最终决定时,是否会考虑布什或戈尔上台后会提名什么样的人进入最高法院?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科技进步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也必将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宪法修正案会如何对待基因技术?法院如何帮助警方和联邦调查局在正当程序的规制下控制犯罪?宗教冲突在世界范围内的与日俱增,是否需要对宪法作出一些改变,以便能回应这种全球范围的变化?
正当程序原则将来会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有所变化。这源自于互联网在当今世界的广泛影响。1919年的“舍克诉合众国”(Schenck vs. U. S.)案确立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将如何规制仅有数据和信息的互联网领域?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Gitlow vs. New York)案使问题变得复杂,它赋予了警察惩罚危害社会公德、煽动犯罪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的权力。如何根据互联网和技术信息的复杂性及广泛性来控制它们可能存在的流通?
正当程序原则应当继续坚持,在这个充斥着诸如种族、毒品和文盲问题的暴力年代,正当程序是必需的。这一观点在我们收到的“联邦调查局专家对暴力发展趋势预测”中被提及。如果该预测中有关暴力的观点直到2005年还是正确的话,那么对那些间接地参与诸如爆炸、劫机、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强调保护无辜的正当程序原则与犯罪控制目的之间的对抗将继续存在。这种对抗在目前发生在辛辛纳提的种族暴动中是普遍存在的,白人警察在残酷镇压众多黑人的示威和暴乱,他们是否真正地执行了法律并且又保护了无辜,又或者他们的偏执是否损害了我们平常认为是公正的人?
自十三世纪的“大宪章”至今,正当程序原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将来在对待该原则的时候应当继续清除政治中的保守思想。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最近“阿德沃特诉合众国”(Atwater vs. U.S)一案,该案中一位母亲在高速公路上被捕,仅仅由于她把自己的三个孩子单独留在车上而没有给他们系上安全带。这种判决是我们所需要的吗?虽然还有相当大的争论,但是执法人员出于公共安全的目的正一步步地获取更多的权力来做类似的事情,然而在执行中却将该目的置之脑后。本案中,给这位母亲一张罚单并让她给孩子系好安全带就足够了,而不是当着年轻孩子的面对他们的母亲实施逮捕。这应该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但我们却正在坚持错误而离正确的道路越来越远。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正当程序的理念仍然会继续发扬它保障公民权利的传统。

资料来源:http://www.collegetermpapers.com/TermPapers/Government_&_Politics/Due_Process_Revolution.shtml,
附翻译原文:
Due Process Revolution

The great promise of America that has made a British colony in the 50 States today is Freedom. Many United States. The history of these freedoms starts centuries ago and has developed, revolutionized, and persisted all the way through today. At the core of these Freedoms is the idea of Due Process, the idea that everyone has rightFreedoms which still today cause people to flock to the s and freedom until they are deprived of them arbitrarily, or by the will of a just third party. Due process has been the most powerful force in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ince its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 It has caused many people to win over the overwhelming odds in court cases and has presided over many righteous decisions that still affect cases today. Due process has also divided the country as public order advocates or individual rights supporters.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is conceived from four important documents, the Magna Charta,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Grievances, and the U.S. Constitution. The Magna Charta was an English document that gave citizens rights and protection from their ruling body, which in that case was the King of England. The Magna Charta was used by the U.S. to create the Bill of Rights, a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Grievances, drafted in 1765, was the original document created by the colonies of their complaints against the crown. The British unfair trials amongst other tragedies were to be fought with Due Process and the creation of other laws to clear the complaints of the current system. This would lead to the start of the Revolutionary War, in 1775. From the aforementioned documents, we would derive the concept of Due Process, the idea that peopl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be fairly heard and tried in court before losing life, liberty, or justice. Due process also limits the government’s ability to make laws, ensuring that they are fair and proper. The idea of Due Process and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was furthered again with the cre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1776. The Constitution, the document known as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included Bill of Rights, which were the first ten amendments discussing the freedoms and procedures to protect those freedoms in America. The fourth amendment applied specifically to Due Process, stating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This secured peoples right to be searched and violated by raids, but at the same time created great controversy in what was to be probably cause, an idea that would be developed and modified many times throughout history. The Fifth Amendment also supported due process in giving any citizen the right against self incrimination. Before their life, liberty, or freedom could be taken away someone other than their selves had to be a witness to their crime or have evidence to convict them. Before this, by force, people could be forced to testify as guilty despite their true innocence or guilt. Next, the sixth amendment changed the courtroom and due process by giving Americans the right to counsel. This gave anyone charged with a crime proper defense of their rights because many people were not able to defend themselves, not knowing the court system. In class the movie Gideon’s Trumpets showed the revolution of right to counsel when he was not able to defend himself in court and convicted due entirely that fact. The Eighth amendment was the next milestone affecting Due Process. The Eighth amendment stated,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This protected life, liberty, and freedom even for those convicted of crimes. Several of the movies we watched in class dealt with prison life and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that reoccurred there. With the booming economy caused by slavery at th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slowed. Then, with the Civil War resolved by the victory of the North, the development moved on. The Thirteenth amendment, in 1865, abolished slavery, giving rights to all peo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citizens based on the origin of their birth and their time living in the country. This came from the overturning of the Dred Scott case of 1857, which gave the world the idea of “separate but equal.” Soon after, in 1868,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further gave life, liberty, and freedom to everyone by declaring peoples votes would be counted equally and allowing anyone within certain qualifications to run for government positions. It also added the second due process clause that neither could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freedom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The Warren court was the prominent for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and continued to support Due Process, but not through the creation of new laws or procedures, but through judicial review. This power gave the Supreme Court the ability to hear cases from lower level courts and make their own decision based on Constitution instead of State law. A classic example of the judicial review is the case of Marbury vs. Madison, 1803, which Chief Justice Marshall redecided the case based on the a greater force than state law, the Constitution. This judicial review was again utilized in 1816, in the Martin vs. Hunter’s Lessee. Warren would carry on this tradition in the modern courts making changes to what would become landmark cases to end 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and move the United States in to the era we can classify as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After the Warren Court applied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states,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began. The legal climate was changed in the overturning of several key cases. The Fourth, Fifth, Sixth, Eighth, and Fourteenth amendments would all play key roles in the revolution along with the concept of Restorative vs. Re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was officially launched with the overturning of the case Plessy vs. Ferguson(1896) by the case of Brown vs.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in 1954. This case when put through judicial review by the Warren Court (1953-1969), declared that separate was not equal and that everyone must be incorporated together in all aspects, such as seating, public facilities, etc. The ideals that came from this case would also launch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which states, “To enforce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vote, to confer jurisdiction upon the district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provide injunctive relief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public accommodations, to authorize the attorney General to institute suits to protect constitutional rights in public facilities and public education, to extend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 to prevent discrimination in federally assisted programs, to establish a Commission on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nd for other purposes.”

The next step in the revolution was the case of the Silverthorne Lumber Company vs. United States. This case added to Due Process the idea of the “Fruit of the Poisoned Tree,” which specified that is evidence is taken illegally, then the evidence may not be used in a court of law. In this case, police broke into the lumber company and stole tax records that proved that the company was guilty of tax evasion. However the 1920 case ruled it inconclusional based on not enough evidence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records were not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Fourth amendment also played a part in the case of Mapp vs. Ohio (1961) which overturned Wolf vs. Colorado(1949), by saying that the Fourth amendment Exclusionary Rule from the case Weeks vs. US (1914) was now applicable to the states individually. This was possible through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The Fifth amendment was also a significant factor in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The double jeopardy clause, the idea that you cannot be tried twice for the same crime was applied to the states in 1969 in the case of Benton vs. Maryland. This case overturned the previous case of Palko vs. Connecticut (1937) where Palko was retried on a case where he was sentenced to prison and the second time he was tried for the same crime he was sentenced to death. The case of Escebedo vs. Illinois(1964) also elaborated on the Fifth amendment, saying that once you move from investigating to accusing a person, a lawyer must be present for the proper defense and interpretation. Miranda vs. Arizona (1966) also developed during this period adding onto the Fifth amendment that you must be read your “Miranda Rights” when taken into custody.

The Sixth amendment was revolutionized with the cases of Gideon vs. Wainright (1963), and several juvenile court procedings. The sixth amendment changed the courtroom and due process by giving Americans the right to counsel. This gave anyone charged with a crime proper defense of their rights because many people were not able to defend themselves, not knowing the court system. In class the movie Gideon’s Trumpets showed the revolution of right to counsel when he was not able to defend himself in court and convicted due entirely that fact. His wrote to the Supreme Court who tried his case and gave him proper counsel to defend himself. Several court cases also changed the Sixth amendment to apply to juveniles convicted of crimes. They included Kent vs. US( 1966), In re Gault (1967), In re Winship (1970), Breed vs, Jones (1975), and Illinois vs. Montenez (1996), which held that a “concerned adult” must accompany a child on trial.

The Eighth amendment was revolutionized with the case of Robinson vs. California (1962), which applied the Eighth amendment, the right against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to the states. The case of Avery vs. Johnson also affected the Eighth amendment in 1968 when it declared “jailhouse lawyers legal, absent other legal resources.” The case of Wolff vs. McDonnell (1974) reversed the case Ruffin vs. Commonwealth of (1871), which made prisoners slaves of the state, and gave the prisoners new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s, especially against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There was also great debate over whether the Eighth amendment supported Restorative or Redistributive Justice. These two types of justice focused on different aspects of criminals. Restorative focused activities and punishment on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rime towards the public and individuals, while Redistributive focused on the offenders past behavior. The ideas of probation and parole were also questioned in the revolution within the Eighth amendment. The case of Morrisey vs. Brewer (1972) was the landmark defining the specifications of parole, and the case Gagnon vs. Scarpelli in 1973 set forth the standards for probation. The final adaptations to the Eighth amendment were about inmate conditions, it included Holt vs. Sarver which discussed “shocking the conscience,” Pell vs. Procunier (1974) which dealt with the legal base of prisoner’s rights, capital punishment cases Furman vs. Georgia in 1972 and Gregg vs. Georgia in 1976.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began the Due Process Revolution and would conclude the revolution leading to the aftermath.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gave the courts after Warren, Burger and Rehnquist the ability to again change the cases and ideal that ruled the amendments. Their more conservative interpretations created controversy in the way that amendments now affected citizens as opposed to their “old” meanings.

During the Warren Court, there was the idea of, the development of, and the enforcement of Due Process. However, then came the aftermath, the Burger and Rehnquist courts, both of which were not happy with the previous work of the Warren Court. The many efforts of Warren and his supporters were not liked, even despised by Burger and Rehnquist, and they made valiant efforts to modify and overturn many of his land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