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5:46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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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57号)大中小



第五十七号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方便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须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四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需要保密的,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各种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

  第六条 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为专利电子申请。


  特殊情形下需要将专利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转为纸件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种手续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电子申请时请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的《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同时废止。





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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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塞路拓宽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委


关于西塞路拓宽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

湖开发委[2004]15号

根据湖政函(2003)49号及湖开发委(2000)10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对西塞路拓宽改造工程范围内的乡、镇、村及个私企业和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作如下规定:

一、补偿与安置

1、乡、镇、村及个私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人,一律给予拆迁货币安置。其中: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拆除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评估价格的150%计算总补偿金额。其所占集体土地,按湖政发(2003)13号文件有关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对持有合法土地、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人,一律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对持有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并有房屋产权证明的被拆迁人,所拆迁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有房屋产权证明的被拆迁人,所拆迁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按重置评估价格的30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所占有的集体土地不再给予另行补偿。

二、奖励、补贴与处罚

1、凡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拆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拆除合法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奖励;搬迁损失费给予一次性补贴,按拆除合法建设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补贴。

2、对多次工作无效,违反拆迁规定,拒绝签约不能按时或拒绝搬迁的,取消所有奖励与补贴。对经教育无效的,政府职能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将通过行政、法律途径强制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试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试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完善汕头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制度,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严格土地管理,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已实行统一征用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均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兴建的福利住宅用地;
(三)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以上三项用地可享受减交地价款优惠。
(四)工业用地(不含高科技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除上述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营利性用地应以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申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向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
(二)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规划的意见;
(四)大中型及重点工程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预评估分析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体工程项目需提交标明建筑物相关尺寸和房屋层数的设想平面布置图;
(六)对环境有污染的或有危险影响的项目要提交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书;
(七)高科技项目需提交市科委高科技鉴定意见书;
(八)市绿化部门对该工程绿化的审批意见书;
(九)符合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条件可享受减交地价款优惠的,应同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由市国土局根据其申请意向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给予确定出让的块的位置、面积和用途。市国土局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申请用地单位发出《办理用地手续通知单》。
第六条 由用地单位持《办理用地通知单》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确定具体用地地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红线图手续后,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规定缴交地价款,并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后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办理
用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在《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颁布以前通过划拨或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连续二年未按规定建设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重新安排出让。原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用地申报手续。
第八条 凡依照本试行办法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经市国土局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