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34:32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设置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同时挂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 职能调整
  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工矿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研究指导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培训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议(提)案办理、信访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工资、出国(境)政审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安全科技与规划处)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程、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咨询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安全生产监督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负责矿山包括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督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港口码头、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主要从市经济委员会划转(含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1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 13名(含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2名)。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城管、农机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管理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贸易局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项目等六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项目等六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10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外地先进经验和百色的实际情况,按照环节精简、程序便民、办理高效的要求,制定了《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等6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该6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百色市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由于项目并联审批在我市刚刚起步,如有未尽事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三、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按照环节精简、程序便民、办理高效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审批分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项目审批阶段。
1. 市发展改革委是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同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相关部门意见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间)出具是否同意的核准文件。
属于备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备案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
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2. 市建设规划委: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 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后,分别在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5.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提出规划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受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时,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抄告市消防、环保、人防、防震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核合格的,于28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在此期限内。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市消防、环保、人防、防震、气象等部门为相关部门。一般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阶段,重点项目、高层项目等特殊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阶段。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前告知会审时间;相关部门应在会审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市建设规划委应于受理并联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签。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联合审批申请后,以会议通知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前告知评审会时间。市建设规划委应于受理联合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会议纪要。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项目供地阶段。
此阶段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同步进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前办结。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设规划委的意见,受理申请,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项目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受理后组织开展勘测和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的编制。在建设用地报件必报材料提交齐全和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在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表、征收土地方案上签字,并有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签署确认意见的前提下,在受理后80个工作日内搞好材料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2. 项目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3. 以公开交易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施工图审查阶段。
申请人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各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规划委备案。
2.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重点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图)。
3. 市人防办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大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中小型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人防办审查图纸时间)发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文件(申请并经批准,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除外)。
4. 市气象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重点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防雷装置审核意见书。
5.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16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阶段。
申请人到环保、气象、人防、消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到市建设规划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备案手续。

附件: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
第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分为项目核准、项目建设两个阶段,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并联审批工作,具体如下:
(一)项目核准阶段。
市经委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确定所涉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市经委在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核准文件。
需联合踏勘的项目,由市经委统一安排。
参与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为:
1. 市建设规划委(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或扩大产能等情况下参与审批):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经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2. 市国土资源局(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时参与审批):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经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后,分别在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经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二)项目建设阶段。
申请人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涉及进口设备的项目由市经委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经委审批。项目建设阶段审批参照《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进行。

附件:百色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办理程序流程图



百色市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三条 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市政管理局是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件通知书、移交相关申报资料,与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批。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市政管理局统一安排。在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市市政管理局经审查合格的,于4个工作日内颁发《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接到市市政管理局《挖掘城市道路联办件通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管理局反馈审查意见。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委在接到市市政管理局《挖掘城市道路联办件通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分别按照下列分类办法办理:
(一)对钻探勘测类项目、管线开挖中既有线路维护和补充、DN100以下各类管线埋设等项目,即到即办。
(二)对DN100以上各类管线的埋设,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 对于建设项目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各类市政管线(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已紧临建设基地布置的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般性工程即到即办,直接签署审查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对情况复杂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
2. 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对道路开口类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 持有经市建设规划委批准有效的项目总平面图的,市建设规划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
2. 没有经市建设规划委批准有效的项目总平面图的,需补办相关手续。市建设规划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
市市政管理局在完成道路开口类项目审批工作后,送一份有各部门意见的复印件给市建设规划委存档。

附件:百色市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
第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市政管理局是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同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出联办件通知书、移交相关申报资料。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市政管理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市市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接到市市政管理局《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件通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管理局反馈审查意见。

附件:百色市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旅馆业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旅馆业的审批。
第三条 旅馆业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及协办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公安局是旅馆业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公安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旅馆业并联审批。如申请人未依法办理名称核准的,提示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件通知书;与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批。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公安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五条 市卫生局在接到市公安局《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公安局返回《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卫生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接到市公安局《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公安局返回《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审查,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公安局《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公安局返回《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后,分别在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权限内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附件:百色市旅馆业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餐饮业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经营餐饮业的审批。
第三条 餐饮业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及协办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卫生局是餐饮业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卫生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餐饮业并联审批。如申请人未依法办理名称核准的,提示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件通知书;与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批。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市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接到市卫生局《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卫生局返回《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审查,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卫生局《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卫生局返回《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后,分别在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权限内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附件:百色市餐饮业并联审批流程图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办[20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局各直属单位,各
有关协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等5个单位更名并成建制划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批复》(中编办字[1998]3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
评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批准,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化学药品、生
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二)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中药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三)负责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对进口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四)负责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仿制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五)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行政处
  协调中心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资产、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监察处
  负责人事、党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三)业务综合处
  负责药品申请资料的接受、借阅、保管等管理工作,并通过对资料的管理实现对各业务
室审评工作的规范化制约及进度平衡;负责中心计算机管理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审评业务
的动态管理,组织研讨审评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负责审评业务工作协调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化药及生物制品室
  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化学药品、生物制
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五)中药室
  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中药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六)进口药室
  负责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对进口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七)仿制药室
  负责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仿制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三、人员编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事业编制为70名,近期规模控制在120名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