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44:23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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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社政〔2004〕10号


  近期,中央作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部署,这是继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网吧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进行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深入、扎实地把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组织好、开展好,坚决遏制色情、反动等有害信息对教育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和校园网络的侵袭,有效开展网络文明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新学期开学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方案》(公通字〔2004〕55号)的要求,结合新学期开学的工作安排,在8、9月初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和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方案,加强与各主管部门的紧密配合,确保将专项行动引向深入,取得实效。要结合专项行动,做好网吧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二、严格校园网(系统网)和校内上网服务场所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大专项行动工作力度。要周密部署校园网(系统网)的自查自纠和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应包括网络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和“法轮功”等各种有害信息。检查范围要涵盖校园网(系统网)网站、BBS、聊天室、FTP服务器、留言版、电子公告栏等。要全面清查网络的链接服务、提供托管服务、服务器虚拟空间服务和个人主页服务。对由于管理混乱,责任不落实,传播淫秽色情、反动等有害信息的网站(网页),要立即整改;对问题突出、管理失控的网站(网页),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和清除。加大对网络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上网场所的排查,杜绝此类设施成为经营盈利活动的变相网吧。对师生举报的淫秽色情网站线索和案件线索,要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清、查实,一查到底。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工作领导,细化管理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建立有效防范、及时发现、果断处置有害信息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系统网)和校内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网上有害信息判定标准,对论坛上发布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制度,对网上各类有害信息进行全天候检测和监控。建立网上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色情、反动等有害信息的制造和传播者进行及时查处。高校网站包括师生自主创办和校办企业主办的商业性网站,要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学校要加强校内集中上网场所的管理,制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或承包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四、进一步加强网络精神文明建设和青少年学生安全文明上网教育引导工作。要高度重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设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题教育网站,充分利用校园网为大学生学习、生活提供服务。充分发掘中小学校的网络文化资源对学生开放,丰富中小学生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广泛开展远离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宣传教育活动和文明上网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上网的法制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在校园网的管理者、工作者中开展维护信息内容安全的法制教育培训,开展创建文明网站、文明版主活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青少年学生自觉参与“网络扫黄”,积极举报淫秽色情网站,形成人人参与专项行动、共同抵制网上淫秽色情内容的浓厚氛围。

  五、进一步加强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和沟通。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对策建议,汇总信息提交我部和当地公安、信息产业和文化等部门。

  9月20日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高校和部属各教育网络信息系统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各自教育网络信息系统或校园网的基本统计数)、网吧整治验收工作情况总结报送我部。

  联系单位和联系人:教育部社政司 蒋宏潮 段洪波

  联系电话:(010)66096213,传真:(010)6609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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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废止)

国家计委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弄虚作假等问题,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更好地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的活
动,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施工除确有特殊原因不宜招标外(要提前报经国家计委备案),都要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投标。
二、招标投标可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客观条件,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方式。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否则,招标无效。
三、编制标底的一般原则
1.标底由招标单位编抽制或由招标单位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
2.编制标底要以国家批准的现行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3.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修正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
4.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招标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必要时可由建设项目主要投资方主持。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者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经过综合评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五、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行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进行封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招标的标书和合同要同时提出,合同文本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扯皮。招标确定后即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要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用。
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监督招标投标双方严格履行合同。
国家计委《关于在基本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规定的设计、施工单位被评为C级信誉的,要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投标。
六、国家计委统一归口管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单位在标书发出之前,要将标书及有关资料报国家计委核备。在评标结束后,要将中标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评村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备。对有问题的,可以要求复议,对严重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要重新进
行招标。




1991年2月25日

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海事局


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海事局 【2006-0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