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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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1]22号

关于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引发的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煤矿矿用产品有关检测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14个单位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各检测检验机构暂按附件所列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待国家局发布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管理办法后再行调整。

各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和生产企业服务,促进煤矿安全状况好转。

附件: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
 

1、 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抚顺煤矿专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煤矿用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及电器产品;

提升运输产品:钢丝绳、人车、防坠器(防跑车装置)、矿车联结器、提升悬挂装置;

爆破器材:矿用炸药、矿用雷管、发爆器等(限于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

安全仪器仪表及救护器材:甲烷(传感器、闭锁装置、报警仪、断电仪)检测仪表,甲烷元件,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表及传感器,自救器,呼吸器,检漏继电器;

煤矿用阻燃电缆(限于东北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

 

2、国家煤矿防尘通风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重庆安全仪器检验站、煤炭工业重庆电气防爆检验站)

通风、防尘设备和设施:粉尘采样器、测尘仪、风速仪表、喷雾降尘装置、导风筒、风筒布、煤矿专用通风机、除尘器、金属摩擦火花安全性能;

隔爆水槽(袋),安全钻机;

甲烷(传感器、闭锁装置、报警仪、断电仪)检测仪表,氧气、一氧化碳、矿用温度、差压、流量等测量仪表,报警器,矿用传感器,甲烷报警矿灯(报警部分),瓦斯抽放仪表;

煤矿用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电气性能除外)。

 

3、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上海煤矿专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上海电气防爆检验站)

采煤机及配套设备(包括电控部分);

带式输送机及配套设备(包括减速器、液力偶合器、托辊部分),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装置;

井下照明设备:安全帽灯,甲烷报警矿灯,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防爆灯具,矿灯短路保护器;

非金属材料:阻燃输送带,管材、塑料网带及其它非金属制品;

煤矿用绞车,动力机车(内燃机车除外)及配套电气设备,电机车,装岩机;

煤电钻;

煤矿用阻燃电缆(除东北和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以外的其它地区);

煤矿用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及电器产品。

 

4、国家煤矿掘进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刮板输送机及配套设备(包括减速器、圆环链、接链环和液力偶合器);

掘进机、转载机及配套设备;

乳化液泵站。

 

5、 国家选煤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唐山煤矿专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潜水泵。

 

6、国家煤矿支护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液压(滑移)支架及元部件(立柱、千斤顶、阀),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

 

7、煤炭工业北京凿岩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凿岩机具及附件,岩石电钻,钻机(车),钎(钻)具,回转钻,空气压缩机。

 

8、煤炭工业北京锚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锚杆(索)及其测量仪器仪表。

 

9、煤炭工业北京矿用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难燃介质(含乳化油)。

 

10、煤炭工业淮北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发爆器等(限于华东、中南和西南地区)。

 

11、煤炭工业常州通讯监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通讯、信号装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

12、煤炭工业邢台防爆柴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防爆柴油机车、防爆柴油机,防爆特殊蓄电池动力机车;

导风筒和风筒布(限于北京、天津市和河北省)。

 

13、煤炭工业长沙安全仪表检验站

安全仪器仪表: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及报警器,一氧化碳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化学氧自救器等;发爆器。

以上业务开展地区仅限于华东、中南地区。

 

14、 煤炭工业徐州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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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明确提出,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财政继续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为了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做到政府满意,农民直接受益、得到实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是新形势下农机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补贴机具质量的好坏,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是贯彻好、落实好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现实之需,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的迫切之举。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帮助和扶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好、使用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普及推广,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建立健全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体系

  各地要按照“健全体系,提升能力,畅通渠道,有效监督”的原则,加快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规范行为,提升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好补贴机具的试验鉴定、推荐选型、质量调查、质量跟踪、投诉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系统的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组织,落实负责机构、人员和办公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地址,方便用户投诉,承担起投诉受理、协调处理纠纷和投诉情况分析上报等工作。三是在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建立由农机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组,指导、参与补贴机具目录制定、选型推荐、质量督导、咨询鉴定等方面工作。四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试验鉴定、技术推广、安全监理单位、生产及流通企业、科研院所及农机手中聘请一批质量监督信息员,随时收集、反馈各地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使用情况和效益分析信息,动员各级各方面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从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对补贴机具的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

  三、严格准入条件和程序,切实把好补贴机具入选关

  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是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重要前提。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严格准入条件,做好目录制定、公布和调整等工作。未通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的产品,一律不得纳入目录。在目录基础上,择优选型。选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加强监督,通过竞争择优、科学决策,确定入选机具产品型号和入选企业。未进入目录的产品,一律不得入选年度补贴机具。对由我部选型确定的全国通用类产品,各省(区、市)不再进行重复选型。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在目录编制和补贴机具选型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组的作用,严把质量服务关,确保入选机具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和性能价格比,向广大农民推荐质量过硬、安全可靠的补贴机具。

  四、加强督导,做好入选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入选企业是补贴机具质量的责任主体。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入选企业提出稳定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投诉等各项要求,落实企业的质量责任和履约条件,明确违约处理措施。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质量保障督导工作,在主要农时季节和产品旺销季节,组织督导组,选择重点入选企业及重点产品,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调查、跟踪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培训、主要部件及关键零配件的协作供应等情况,了解产品质量动态。要及时征集有关专家、质量监督员和有关部门、投诉监督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定跟踪调查的重点产品,在补贴机具销售集中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发现质量问题苗头,应果断协调处理,消除隐患。要坚决打击拼装制售假冒补贴机具的行为,切实维护入选企业的合法利益。各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建立投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定期汇总上报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对重大质量投诉事件要即时上报,做到不瞒报、漏报。

  五、建立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快速处理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领导机构组成与分工,事故认定、上报、公布、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宣传引导、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的内容,及时、高效、有序地采取措施,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成由农机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技术推广和投诉监督等单位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等参加的快速处理小组,分工负责,及时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对补贴机具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重大质量事故以及企业不履行服务承诺等问题,要由选型推荐的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对其生产企业做出限期整改、暂停入选资格、取消入选资格等处理,并及时上网公布。负责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工作的农机管理部门,都要建立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直接联络渠道,提高质量纠纷处理的针对性、时效性。

  六、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领导。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明确机构、确定人员、保证经费、责任到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切实保证补贴机具质量稳定可靠、不出问题,切实保证国家补贴资金不流失,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对因管理工作不善造成补贴机具出现重大质量事件的地方,要暂缓安排购机补贴资金,直至有关工作整改合格。农机管理部门负总责,试验鉴定、技术推广和安全监理单位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系统优势,突出把好补贴机具的入选推荐关,质量调查监督关和投诉处理关。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要支持因补贴机具出现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农民依法维权。要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农机质量和农民维权的相关知识,曝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 业 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近几年来,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制定、国家计委同意的《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过程中,建立了一批车辆清洗站,这对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城市在车辆清洗站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突
出表现在不顾建站条件是否适宜、一哄而上,强制洗车、乱收费等混乱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加强对城市车辆的清洗管理,规范清洗站的建设,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车辆清洗站的审批管理。车辆清洗站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该类项目作为基建项目,还需按规定划分权限进行审批。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严格控制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以及城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定的其它城市,有条件的可设
进城车辆清洗站。
三、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客车、货车、特种车等)进入市区或在市区内行驶时,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驾驶员应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在进入市
区前自觉将车辆清洗干净。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四、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坚持“自愿”的原则,可以自已清洗或到清洗站自助清洗(利用车辆清洗站的设备、工具、水等,自己动手清洗),也可由清洗站代办清洗。具体采取哪种清洗形式,由驾驶员决定。车辆清洗站应提供不同形式的清洗服务,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五、车辆清洗以维护市容洁净为根本目的,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洗车收费应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洗车。
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现有车辆清洗站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未经批准建设的清洗站,以及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建站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车辆清洗站,要予以关闭。由建设部制订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加强对清
理整顿后保留的清洗站的管理和监督。
七、要加强社会监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车辆清洗站进行日常检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洗车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乱收费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处。对一些典型问题,还要通过新闻单位公开曝光,
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199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