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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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1994年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

前言
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 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 出入境口岸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第五条 证件
一、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须持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二、俄罗斯旅游者必须持“俄罗斯联邦”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三、双方旅游团过境时均应出示加盖组团社印鉴的有效组团(旅游团计划)名单。
第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异地办照和为非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参游人员办照,防止滞留不归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严禁使用公款参加中俄边境旅游。各旅行社(公司)均应在收费发票上加盖“自费旅游不作报销凭证”戳记(印章)。
第八条 中俄边境旅游价格构成,由各地组团旅行社(公司)根据旅游路线、活动日程制定。要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二章 中国公民参加出境旅游
第九条 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需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边境旅游申请表”。
二、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三、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参加出境旅游”的政审材料。
四、提交卫检部门提供的“体检证”。
五、接受组团社(公司)组织的出国前教育。
第十条 中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守则和注意事项:
一、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纪律。
二、遵守俄罗斯的法律法规。
三、自觉接受口岸部门的检查。
四、境外必须随团活动。
五、自觉服从团长和导游人员的管理。
六、不得将机密文件、内部报刊(含本单位打印材料)、工作证等带出境外。
七、尊重俄国风俗习惯,不酗酒闹事。
八、衣冠端正,举止大方。注意礼节礼貌。
九、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十、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出境,参游人员必须到旅游、商检、物价等部门指定的商店购物,凭商店一次性包装贴封方可出境。

第三章 承办旅行社(公司)
第十一条 承办中俄边境对等旅游的旅行社(公司)
一、呼盟地区经自治区旅游局批准的旅行社(公司)
二、自治区其他旅行社(公司)承办中俄边境对等旅游业务,必须到自治区旅游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承办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的旅行社(公司)
一、全区二类以上旅行社(公司)
二、全区委托二类社业务的三类旅行社(公司)
第十三条 未经自治区旅游局批准,任何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中俄边境对等旅游业务。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已取得中俄边境对等旅游业务承办资格的旅行社(公司)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不准以“挂靠”或“戴帽”方式,参与或经营边境
旅游业务)。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法经营单位应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组织中俄边境旅游的旅行社(公司)办理出国护照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向公安部门提供俄方旅游部门发来的邀请函。
二、填报由旅游部门统一印制的组团(旅游团计划)名单。
三、旅游者本人的身份证和政审材料。
第十五条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必须向口岸部门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组团社有效印鉴的组团(旅游团计划)名单。
二、俄罗斯旅游部门印制的邀请函。
三、出示有效护照。
四、出示健康证。
五、协助海关、边检、商检、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部门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旅游团在境外必须按计划集体活动,任何人不得离团自行活动。如因不可抗拒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自付。
第十七条 组团社(公司)在旅游团出境前应进行出国前教育,确定旅游团团长;选派导游;按组团名单核查护照。
第十八条 如发生滞留不归、外逃或因违反俄罗斯法律被扣留等涉外事件必须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尽量协调各方妥善解决。
第十九条 接待社(公司)的责任
一、必须按协议计划安排俄方旅游团的交通、食宿、购物,参观游览等旅游活动。
二、保护俄罗斯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三、派出地方导游,全权负责俄罗斯旅游者活动安排。

第四章 陪同导游
第二十条 陪同导游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或自治区旅游局颁发的“临时导游证”。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道德规范。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三、具有相当大专以上俄语专业的会话水平。
四、熟悉旅游业务,有组织接待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陪同导游的职责
一、接受旅行社(公司)分配的导游任务。按计划安排和组织旅游者参观、游览。
二、解答旅游者问询,协助解决处理旅行中遇到的问题。
三、全权负责旅游团的境外管理。
四、配合并督促俄罗斯接待单位按计划安排旅游者的交通、食宿,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五、反应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陪同导游的纪律
一、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遵守旅游道德规范,不收任何形式的回扣,谢绝小费。
三、不参与旅游者的购物活动。
四、境外不得离团单独活动。
五、密切配合俄方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导游职责。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冲突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中蒙边境旅游参照执行。



19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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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规定,为了表彰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城乡广大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四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对授予荣誉称号,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荣誉称号是省内最高的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的范围,暂定两类:(1)省特等劳动模范;(2)有特殊贡献,须由省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其他方面的个人和集体。
二、授予荣誉称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下而上的民主评议方法,切实做到事迹真实,群众公认。
三、省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分别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拟授予荣誉称号者的事迹,进行认真考核,经提请机关审定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省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荣誉称号,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五、凡经省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荣誉称号须撤销时,由原提请机关审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1986年1月21日

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直属学院:
为加强我行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宣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工商银行网上信息宣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商银行网上信息宣传应当遵循统一信息出口、统一宣传口径、统一企业形象和统一审核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总行管理信息部负责上网信息的收集、审核、编辑、制作和发布工作;技术保障部负责上网信息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一级、准一级分行的管理信息部门负责分行上网信息的组织、编辑及报送工作。
第三条 工商银行在因特网上发布的主页信息,应当以工商银行形象识别系统规范为标准,以业务介绍为主要内容,方便国内外同业和客户查询有关业务信息,树立和维护工商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工商银行在因特网上的主页网址是:
http://www.icbc.com.cn.

第二章 上网信息管理
第五条 上网信息范围。工商银行的上网信息以业务指南为主,着重介绍工商银行业务品种、服务方式和管理特色,并提供有关的业务发展动态和信息。
第六条 上网信息收集。
(一)上网信息栏目分为固定信息和动态信息两类。固定信息主要有工商银行简介、组织结构和业务品种等,保持相对稳定;动态信息包括工商银行的重要业务动态等,不定期进行更换。
(二)总行各部室的上网信息,由各部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和登记,经部室总经理(主任)审核后,报送管理信息部。
(三)一级、准一级分行上网信息,由分行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和登记,经分行行长审核后报送总行管理信息部。
(四)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报送的上网信息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打印清晰。固定信息要保持相对稳定,动态信息要准确、及时。
(五)总行管理信息部对上网信息统一审核、编辑、登记和定稿,经行长审核签发后上网发布。
第七条 上网信息审核。
(一)上网发布的有关数据应当按照总行有关规定,送经统计部门审核把关。
(二)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在审核上网材料时,应当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对所采用的文字、图片、声音和图象材料进行把关,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工商银行的特有标识和业务宣传材料,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第八条 上网信息报送。
(一)凡是连通工商银行内部信息网的单位,应当通过Notes内部信息网报送上网信息,同时向总行管理信息部报送文字材料和图片。
(二)没有连通Notes内部信息网或内部网不畅通的单位,在向总行管理信息部报送文字材料和图片的同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软盘,其中文字材料以纯文本格式(.txt) 报送。
第九条 形象规范。上网信息的图文形象应当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形象识别系统规范标准(CI)执行。
第十条 上网信息制作。各单位的上网信息由总行管理信息部统一安排制作和上网发布。一级、准一级分行信息放入工商银行主页下的分支机构栏目。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依据。工商银行因特网上网信息安全监督,遵循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因特网上网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因特网上网信息的管理,不得利用因特网泄露工商银行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工商银行的利益,对于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管理。
(一)技术保障部负责网上信息运行的安全技术保障。
(二)上网信息应当遵守保密和安全的原则,凡涉及对外发布的数据、文字和图象,必须有专人负责审核登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工商银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职责。
(一)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应有专人负责因特网的上网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应当对所辖单位的上网信息和已采用信息建立上网信息档案,进行安全管理和备案统计,并按照总行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三)一级、准一级分行应当督促辖属单位加强上网信息管理,并监督、检查辖属单位网络信息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计算机上网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