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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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
事权益纠纷。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199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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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专利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具备的条件:
  1. 拥护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在编人员并从事专利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年度的公务员考核合格。
  4.熟悉专利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必需的专利知识。
  5.通过市政府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资格考试。

  第三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的程序:
  1.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需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法制部门,按照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核,考核意见经主管领导  批准。
  2. 填写“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推荐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推荐意见,单位人事部门盖公章,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认定。
  3.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法制办和市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1.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
  2.各单位要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等;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集中培训。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40学时。
  3.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进行全市的专利执法检查。
  4.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5.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审,并对执法证进行注册。

  第五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
  1.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监督本系统内或者本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并接受举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监督信息。
  2.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参与违法案件查处。
  3.定期进行专利行政执法检查,对本辖区流通领域、技术市场领域、广告传媒等的冒充专利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
  4.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项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律、法规培训。
  5.对本辖区流通领域重大的冒充专利行为要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协助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
  6.认真完成市知识产权局交办的任务,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本辖区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
  1.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比,对在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2.市知识产权局对制止重大的冒充专利行为或者协助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有功的单位或执法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利行政执法资格:
  1.不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市知识产权局交办的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执法中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遵守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5.调离原行政部门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

  第八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专利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它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用字规范、画面整洁、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环境效果,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防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制定规划;具体设置地点由市城建部门核定。
  需占用道路、场地、建筑物时,广告设 置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道路审批手续或者签定租用合同。
  第八条 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审查。申请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广告合同书;
  (三)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得者发给户外广告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设置时应当将设置单位、批准文号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在广告设置竣工后1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报送广告实际效果照片。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必须拆除。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翻新、修复、更换。
  遇有防碍城市建设的户外广告,广告设置者必须在限期内拆除。
  第十四条 在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并指定专人管理、维修。
  第十五条 需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张贴广告专用章后,到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张贴广告的保留期为10天,在核准的保留期内,任何人不得覆盖。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墙壁、建筑物、树木、线杆、护栏及其它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广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把户外广告列入门前卫生"三包"内容,对乱贴、乱画者,有权制止、清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城建、环卫、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处罚:
  (一)利用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非法经营户外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审批,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对不按规定公布设置单位、批准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防碍交通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安全无保障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内容、规格、地点、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七)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拆除。逾期不进行维修、翻新或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9月13日颁布的《济南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