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8:26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4]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村药学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两网建设,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号局长令)规定,现将加强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加强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药学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努力培养一批农村药学实用人才,为加强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供应网络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切实方便群众购药,加强用药指导咨询,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培训对象
  在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学从业人员:
  (一)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一定的药学实践经验;
  (三)未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

  三、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编写、印制的《县以下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要求,培训内容由药事管理法规与药学职业道德和药学服务知识与技能两部分组成。

  四、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面授、函授、远程教育、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在确保培训质量和成效的前提下,为药学从业人员提供经济、方便的培训形式,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工学矛盾。

  五、培训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训及考核办法,并按照《大纲》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及考核工作。要注重考核内容的统一,保证培训及考核质量。
  (二)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首次培训应当完成60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以后每年应当完成30个学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具体培训内容、学时数及有关要求见《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大纲》中自主选取、安排首次和后续培训的内容。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学时数及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大纲》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四)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从业。
  (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
  2.为消费者进行用药的咨询和指导消费者选购、使用药品;
  3.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4.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
  5.指导其他从业人员的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可以成才、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农村药学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激励农村药学实用人才快速成长,建立健全农村药学实用人才服务体系,为加强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两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4]第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解决防病、治病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加速医学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科研课题包括市卫生局局级科研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

  第三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资助范围是:

  (一)解决本市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上海已有的医学科技优势及促进和推动新的学科优势形成的研究项目。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技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研究周期和经费合理,为开发应用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五)有利于推动卫生事业发展,为领导管理和决策服务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申请面向上海市卫生系统单位,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同行专家评审,市卫生局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市科委下拨的局管科技基金及市卫生局专项科研经费。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市卫生局局级科研项目主要资助临床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申请者必须是本市卫生系统单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资格(含中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医学科技人员。已承担局级课题的申请者,在未办理结题手续前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局级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重复向市卫生局申请经费。

  第七条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本市卫生系统单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青年医学科技人员。已承担局级以上课题者、在读研究生不得申报。

  第八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性强,且经过预初试验研究,切实可行。

  第九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分为A类和B类,A类为市卫生局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B类为市卫生局立项,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自筹。

  第十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从事该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实验条件,并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每年申报受理一次,申请者需填写《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或《上海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受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对通过形式初审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对专家推荐的入选项目,经市卫生局审定后公布,并通知批准的项目单位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由市卫生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应由主要负责单位与市卫生局签订合同,主要负责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监督、支持和保证受资助者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向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表。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应及时提交修改或中止报告,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中止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要作出技术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市科技发展基金局管项目、市卫生局面上项目须接受甲方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凡得到市卫生局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资助”。

  第二十条如发现受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卫生局核实后,撤消其受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卫生局颁布的沪卫科(90)第19号《上海市卫生局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沪卫科(87)第54号《上海市卫生局青年科研基金规定》、沪卫科(92)第16号《上海市卫生局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8年11月26日,铁道部


按照部确定的直属企业和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职能,管委会受部委托对所管部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行使出资者权利,实行归口管理。履行收益权、重大决策权、推荐管理者权三项职能。实行归口管理后,直属企业的生产和业务工作,部有关司局仍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为了切实履行管委会的管理职能,加强对部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管委会对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和监督。
2.部对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管委会代表部与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并按管委会确定的数额及时足额上交投资回报。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委会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集装箱中心、特货中心的运输生产业务由运输局组织协调,统一管理。
3.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由管委会审定后报部批准。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案报管委会审定,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报管委会核备。
4.企业投资应按规定程序慎重决策,投资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策的程序和决策依据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核备。需要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报部发展计划司。
5.企业对路内企业及经济关联企业经济担保累计总额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或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应报管委会审批。
6.管委会制订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确定企业领导人的收入和职工平均收入比例,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要制订经营业绩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并报管委会核备,企业按季向管委会报劳动工资报表。
7.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算方案报管委会核备。管委会审定铁道部出资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代表提出的利润分配意见。企业财务决算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报管委会。
8.管委会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营运进行监督。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分析,提出改善管理的意见。
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经济合同、财务、劳动工资、投资、人事等基本管理制度,管委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组织对企业的年度审计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
9.管委会认定企业领导班子的经营业绩,提出奖惩意见,并向部党组提出任免建议。
10.管委会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加强管理的规定和措施,帮助企业协调好路内外关系,提供咨询服务,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附件:管委会所管部直属企业名单
1.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
2.华铁置业公司
3.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
4.中国华运旅行社
5.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铁路(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7.中铁进出口公司
8.海南华铁运贸有限公司
9.厦门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深圳南方铁路实业有限公司
11.中铁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12.北京铁道大厦
13.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代管)
14.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