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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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全国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报来的《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继续保持好的势头,社会稳定、人心安定。但是,通货膨胀的形势依然严峻,物价上涨幅度还比较高,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必要条件,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最近,国务院已发出《关于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物价工作的方针,继续保持宏观调控的必要力度,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严格执行信贷计划,抓
好农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特别是要抓好淡季蔬菜和生猪的生产,搞好调运和储备,保证市场供应。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对粮、油、肉、蛋、菜等主要品种,应该制定比较具体的、可操作的价格监审办法,继续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要进一步大力开展物价监
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发挥新闻媒介监督与群众监督的作用,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安定人民生活。

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国家计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以及全国总工会组成了全国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并从3月初开始,组织6个物价大检查
工作组,先后赴29个省(区、市)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抽调干部7.2万人,组成1.8万多个检查组,共同开展了全国物价大检查工作。
经过近5个月的工作,全国物价大检查已告一段落,现将检查情况及今后的工作建议报告如下:
一、物价大检查的主要成效
(一)提高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价格必须进行调控管理的认识。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一些同志产生了误解,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工作可有可无,价格改革就是放开价格、放开价格就无需管理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价格失控、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在这次大检查中,我们会同宣传部门,开展了以深化改革、加强调控、
推动市场健康发育为基调的舆论宣传,阐明中央的指导方针,强调对市场价格不能放任自流,依靠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完善的价格调控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宣传教育既为开展物价大检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也是对十四届三中全会决
定中有关市场、价格和宏观调控内容的一次普及教育。
(二)推动了国家制定的各项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资金规模32.3亿元;26个省(区、市)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时,补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增加了蔬菜、药品、商品住宅、理
发、洗澡等若干个监审品种;明码标价制度在国有、集体零售商业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普及,私营企业和固定摊贩实行明码标价的情况有明显好转。上海市率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经营娱乐业、饮食业、衣着类和机电类商品

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深圳市对蔬菜和猪肉放开批发,对零售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既保证了经营者有合理盈利,又保持了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
(三)配合和推动了粮价改革及其他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这次物价大检查,正赶上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相继出台。检查组紧密配合中心任务,督促和帮助地方贯彻落实石油系列产品和粮食价格改革方案,大力查处借改革之机乱涨价的行为,制止层层加码、搭车涨价,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特别是在粮食价格改革方案
实施后,检查组同地方的同志一起监管粮食市场,组织力量检查市场物价,处理乱涨价行为,为这项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
(四)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乱涨价、乱收费的势头有所遏制。
各地按照大检查确定的品种范围,对粮食、棉花、化肥、农村用电、成品油、钢材等重点品种及收费项目实施了重点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3月10日到6月30日,全国共查出各类价格违法案件23.6万件,查出非法所得7.54亿元,其中,涉及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案件
11.4万件,重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案件1.3万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案件1.1万件,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案件3.2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案件2.7万件。到目前为止,对上述查出的案件已处理18.7万件,实行经济制裁3.17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洪涝灾害后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暴涨的问题,采
取严厉措施,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惩处了趁火打劫、欺诈群众的不法行为,安定了灾区人民生活。
(五)全面推进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促进了生产经营者加强对价格的管理。
根据中宣部和国家计委对物价大检查宣传工作的要求,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都对物价大检查和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工作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其强度、覆盖面和宣传效果都是过去少有的。各地在宣传先进典型的同时,还选择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
近2000起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发挥了舆论的监督导向作用,推动了企业自查自纠的深入开展。
各地还注重发挥职工、街道(乡镇)群众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加物价大检查。凡是群众监督搞得好的地方,物价管理工作都有明显成效。一些工商企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主动规范自身的定价行为。北京市地安门副食商场等全国100家执行物价、计量政策法规? 罴训ノ唬⒊隽吮3质谐∥锛畚榷ǖ某槭椋槿蟹⒒庸猩桃翟谑谐∩系闹鞯甲饔茫榷ㄊ谐∥锛郏种萍倜拔绷由唐贰? 随着物价大检查的开展,以及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物价总水平上涨过猛的势头已开始趋缓。
二、当前物价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通货膨胀形势还比较严峻,物价上涨幅度仍居高难下。
据统计,今年1—6月份全国零售物价总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19.8%,是改革以来少有的高峰期。物价上涨的特点,一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主要收费项目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多;二是城乡价格同步上涨,1—6月份全国城市商品零售价格上涨19.7%,农村上涨19.9%,农村价格涨? 顺鞘校馐枪ド儆械模蝗亲罱锛壅欠鱿址吹?月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20%,涨幅比5月份高出1.1个百分点。
据分析,下半年全国物价涨势总的会逐步趋缓,但是价格总水平仍将保持在较高价位上。这是因为:
1.需求拉动仍然强劲。一些地方、部门仍在盲目上项目、铺摊子,追求不切实际的发展速度;同时,消费基金失控的状况还未得到有效抑制。
2.成本推动价格上涨的压力仍然较大。近几年国家陆续调整了不少基础产品、基础设施价格,增加了下游产品成本。
3.自发涨价的力度加大。今年上半年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许多地方推迟了原定出台的提价项目,企望在物价大检查告一段落后,再通过提价转嫁负担;粮价改革的连锁反应,特别是对肉蛋等相关产品的影响,也还有一个滞后过程。因此,预计今后一个时期内,大
多数放开价格的商品,自发涨价的力度将会加大。
4.由于今年水旱灾害比较严重,有些受灾省(区)粮食、猪肉、蔬菜价格已出现明显上涨势头。
以上这些情况,反映了物价形势的严峻,我们决不能有半点疏忽大意,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各方面采取措施,做好抑制通货膨胀工作。
(二)少数地方对价格调控管理重视不够,抑制通货膨胀工作抓得不实。
有些同志把抑制通货膨胀、加强价格管理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只要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了,物价多涨点没关系;认为价格放开以后物价工作无足轻重,削弱了物价管理,放松了价格监督检查。有的地方认为控制物价吃亏,放开价格占便宜,担心把物价指数管低了,地方
财政要拿补贴,影响本地经济发展;把控制物价的责任推给中央,认为对放开价格的宏观调控,要由中央采取措施,地方“管不了,管不好,没法管”。有些同志比较重视抓基本建设,不重视抓市场建设;重视抓商品生产,不重视价格管理,对某些重要商品价格放任自流。在这些错误认识
的影响下,少数地方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抓得不力,落实不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下发5个月来,至今仍有个别省(区、市)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少数省(区、市)没有落实粮食风险基金;明码标价还有空白点;个别地方对物价大检查只作? 艘话阈缘拇锊渴穑ぷ鞒尚Р淮蟆? (三)流通秩序、价格秩序混乱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越权出台铁路、港口、机场建设附加费;一些化肥、钢材生产企业高价出售产品;少数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带头抢购、转手倒卖、抬高销价、买卖大号;有的工商企业联手垄断价格;医疗、教育、邮电、农村电力的乱收费屡禁不止;蔬菜、药品等部分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中间
环节价差过大;餐饮和服装等行业中欺诈宰客、牟取暴利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
(四)价格立法滞后,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检查手段薄弱。
在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以后,国家对价格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特别是对垄断、欺诈和牟取暴利等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价检查手段薄弱,缺乏强制措施,查处案件的难度比较大。物价大检查期间,发生了数十起检
查人员执行公务被围攻、殴打事件。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处罚单位多,追究个人责任少;实行经济制裁多,行政、法律处罚少,因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继续抑制通货膨胀,切实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根据这次检查的情况,领导小组建议: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总方针,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动员和组织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协调行动,做好抑制通货膨胀工作。今年下半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再出台新的提价项目,以切实保持市
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群众利益。
(一)继续坚决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清醒地认识到通货膨胀的危害性,提高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各项决策的自觉性。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通货膨胀特别是高通货膨胀的危害极大,一是使价格信号失真,误导资源配置;二是助长投机行为,加剧
分配不公;三是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发展;四是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安定。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通货膨胀无害论”。
当前,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仍然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是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都要按这个要求统一思想,增强全局观念。要继续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措施,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抑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继续把好信
贷投放和货币发行两个闸门;抓好农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特别要抓好淡季蔬菜和生猪生产,搞好调运,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副食品价格。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物价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及时进行研究和决策。要把控制物价的成效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真正落到实处。要稳定各级政府物价机构和队伍,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检查手段,更好地发挥物价部门的职能作
用。
(二)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稳定。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逐步强化价格调控手段。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整顿流通秩序,发挥国有商贸企业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要抓紧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定切实措施,稳定“菜篮子”、“米袋子”、“火炉子”
价格。
各地要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对粮、油、肉、蛋、菜等主要品种制定出比较具体的、可操作的价格监审办法,强化对“菜篮子”价格的调控手段。根据若干地区的经验,稳定肉蛋菜等重要
副食品的价格,一要建立可靠的肉蛋菜生产基地,掌握比较稳定、充足的货源,增加供给能力;二要加强市场建设,要有规模适中的批发市场和布局合理的零售市场,大中城市的肉蛋菜批发、零售市场建设应纳入规划,增加投入,在经营上既要鼓励多渠道,又要发挥国有商业主渠道作用,
要对外地货源开放市场;三要有灵活、适度的管理,注意综合运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差率控制、公布参考价等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和改善对“菜篮子”价格的调控管理。同时要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价格、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

(三)严格控制粮价改革的连锁反应。
为了确保粮价改革达到预期目的,防止相关产品价格过度上涨,必须继续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对直接受粮食提价影响的粮食复制品、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饮食品,对间接受粮食提价影响的饲料、肉、禽、蛋、菜、水果、水产品及其他主副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民用燃料的价格,一律不准
乘机乱涨价。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职工群众物价监督组织要继续认真检查市场物价,严肃查处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变相涨价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四)加快价格立法进程。
国家计委已拟订了《关于制止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报经国务院审定后将立即实施。为了巩固这次全国物价大检查的成果,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国家计委正在起草《关于价格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同时在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价格法
》。要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一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规、规章。
(五)抓好经常性价格监督检查。
全国物价大检查工作虽已告一段落,但经常性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加强。特别是尚未完成粮食、棉花、化肥、农村用电、成品油、钢材等重点品种价格检查的地区,要继续抓紧抓好,不能仓促收场;重点品种价格检查已基本完成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其他重要商品和
服务价格的检查,并抓好价格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为了巩固物价大检查的工作成果,继续做好抑制通货膨胀工作,建议将以上报告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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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路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公路条例


(2007年6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7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公路渡口。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障公路规划、建设资金,并将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但高速公路除外。
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县道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路政管理由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路政管理由县级市(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财政、环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建设、养护单位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域公路网规划应当根据国道、省道规划和本地实际,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路应当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国道、省道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为三级以上公路,村道为四级以上公路。现有公路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进行提级改造。
第八条 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查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移交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路产路权等档案。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接管养护单位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国道、省道的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道的养护资金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镇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实施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养护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并依法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逐步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
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交竣工验收制度。
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施工作业方案,报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案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养护考核标准,定期对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养护、巡查。
第十四条 公路抢修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安全设施。因技术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发现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发生险情,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公路抢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公路桥梁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当设置标志,保护跨水域的公路桥梁。
第十六条 经过市区和县级市城区的公路路段,需要按照城市道路改造和养护的,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需要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养护和管理;经过县级市城区的公路路段需要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经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养护和管理。涉及国道、省道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因公路改建或者改线,原有公路、桥梁不再使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
公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绿化纳入本地绿化计划,组织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并落实管理单位。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在路网中的地位分级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不同等级的公路立体交叉或者平行的部分,按照等级高的公路进行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主线、互通立交桥、匝道以及收费站区域的路政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从公路用地外缘起,一级公路不少于二十米,二级公路不少于十五米,三级公路不少于十米,四级公路不少于五米。
公路用地的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护坡道坡脚线外侧一级公路二米,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坡脚线外侧一级公路二米,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一米的区域;无坡脚线的,从路肩外侧一级公路五米,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四米的区域。
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交道口建筑控制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设置辅道的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公路规划确定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正在建设的公路实施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占用、挖掘公路期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省规定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由具有公路专业设计、施工、养护资质的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经许可增设的平交道口及安全附属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由申请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平交道口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改造或者封闭。
第二十三条 设置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的安全、完好、清晰。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市域公路网的标志、标线规划。建设单位设置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标志、标线的,应当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乡道、村道公路标志、标线的,应当征求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禁止擅自变更公路标志、标线。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及检查井(孔)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管线及检查井(孔)等设施质量、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经许可设置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时,所有权人应当迁移或者加固。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公交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管理的规定。
规划、建设县道、乡道、村道时,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公交站点。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采用固定或者流动检测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在检测时应当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对未经许可超限运输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代为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除国道、省道外,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公路路肩上行驶。
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进入封闭的公路施工现场和尚未开通的公路。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对路产损害赔偿依法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涉及经营性收费公路路产损害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参与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电台、网站、移动通信、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收费出入口告示牌等设施及时告示运行信息。


第五章 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和对车辆通行费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逐步推行联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遇有交通流量过大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提高车辆通行效率的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进行疏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收费公路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对申请占用、挖掘收费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巡查制度,发现损坏公路路产、侵害公路路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路等级设置符合标准的公路附属设施,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取的通行费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的比例提取养护经费,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路养护,确保在其公路经营期间公路好路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完善高速公路加油、汽车维修、餐饮住宿、商品供应等配套设施,提高高速公路综合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除高速公路专用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除故障车驾驶人员排除故障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机构紧急救援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或者未及时清理场地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8]4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我们制定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积极开发与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省级奖”)是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省级奖的评选是在包括省建设厅在内的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本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行业奖”)评选的基础上进行的评奖活动。
  第四条 省级奖设立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四个奖项。每个奖项分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获得省级奖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方面有所突破。
  第五条 省级奖的评选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奖评选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奖的评选工作。
  包括省建设厅在内的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奖的评选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 :
  (一) 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者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者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二) 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 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者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者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 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以按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者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八条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
  (一) 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者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者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可以按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者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 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
  第九条 省级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的范围,应当是经省直有关部门(标办)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十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
  (一)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 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者数据库。
  第十一条 国外、境外和省外设计单位和本省设计单位合作,由我省设计单位为主承接,建在我省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可以参加省级奖评选。
  第十二条 本省设计单位完成的国外、境外或者省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省级奖评选,但必须有业主对该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
  第十三条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已申报过本项奖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保留资格外,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省级奖评选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相关的地方标准、规程;采用突破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已经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者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 经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的评选推荐,符合评选标准,并荣获本行业一、二等奖;
  (四) 符合基本建设法定程序,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工业、交通等其他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申报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项目(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应当首先参加山西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行业奖评选,由山西勘察设计协会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十七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 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能积极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及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地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 勘察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分析到位,结论正确,提出建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始记录等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四)勘察成果的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04-248-2006)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合格;
  (五)通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部门的使用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八条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 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建筑设计做到了适用、经济、美观;
  (三)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采用了正版工程设计应用软件,所有参选图纸全部采用CAD技术辅助出图;
  (四)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整体工程设计中, 技术先进,结构选型合理,有创新、有特色;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合格,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应当为合格。
  第十九条 省级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
  (二) 设计模数、设计参数和设备选型等选用合理,便于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工业化生产;
  (三) 合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工艺,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保和综合防治措施落实;
  (五)技术成熟、便于施工,安全可靠,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第二十条 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
  (二)坚持标准、开放、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经过有关部门授权的专业测评机构的测评、鉴定,并取得测评报告和证书;
  (四)在工程设计中能得到广泛应用或者具有广泛应用的前景,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申报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除符合评选标准的要求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突出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并达到或者接近同期国内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显著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参加省级奖评选,应当提供以下图纸、资料
  (一)综合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2、3、4);
  2、符合行业特点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定量或者定性说明;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证明;
  4、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评价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
  (二)图纸:
  图纸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项目设计概貌,A2图幅(除总平面图外),图面清晰,尺寸标注准确。包括总平面、各主要层平面、主要剖面和立面,工业项目有工艺流程的要报工艺流程图。
  (三)影像资料:
  参加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多媒体电脑幻灯片。内容应当扼要介绍设计的基本思路、主要技术成果、技术难点和创新点及实施情况等,播放时间 8-10分钟。

第六章 申报程序及评选方法

  第二十三条 省级奖评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勘察设计单位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本行业奖的评选。
  (二) 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本行业的行业奖评选办法和标准进行评议,评选出的行业一、二等奖项目,填写《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项目次序表》(见附件5),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
  (三)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推荐项目进行技术性评定,专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初步提出获奖项目和建议等级。
  (四)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获奖项目和建议等级进行综合评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出获奖项目和等级。
  (五)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出的获奖项目, 自评出之日起,在《山西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省级新闻媒体公示15日,广泛征求意见。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将省级奖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报厅办公会议审定,然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正式评选结果。
  第二十四条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时,每个奖项的得票数应当达到所有评委数的1/2以上,其中,一等奖项目得票数应当达到所有评委数的2/3以上,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七章 评选机构与评选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是省级奖评选的组织机构,由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奖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二届,如个别单位人员有变动,该单位应当及时写出变更报告和新委员推荐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事务工作,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具体承办。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在评选中,应当本着公平、公正、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选标准进行充分讨论和筛选。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在评选中应当秉公办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内容,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委资格。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省级奖是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获奖项目由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授予勘察设计单位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
  集体荣誉证书可以作为该单位资质管理和动态考核的依据。参加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获奖者,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可以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当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实施细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 年 2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