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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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限核定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分为出资期限和经营期限。对执行以上做法,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经核准后,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可暂核为出资期限。出资期限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最终期限为准,不要一律按一年期限核定,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并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后,再核发有效期限与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应按国务院有关出资规定办理。投资者逾期未投资但经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可以顺延。
三、你局在试行中有何反映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199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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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北分院:
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院意见,犯人判刑前在公安机关管训队实施管训期间,其身体自由即已受到限制,管训队生活和看守所生活虽有某些不同,但剥夺自由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除交保在外者外,管训期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至折抵办法应以一日折抵一日。


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发〔2006〕15号

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经委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74号),加快建成比较完善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在甬高校、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以学科为依托、以专业为载体、以产学研结合为途径合作培养应用型人才、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的重要社会平台。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资源共享和特色办学的原则,以学生就业、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努力构建具有宁波特色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目标是,通过5年左右的改革与建设,建成10个与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地方经济服务特色鲜明的基地,同时,充分发挥基地的带头与辐射作用,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不断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本市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推进全市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第五条 基地建设必须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本市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和发展模式转换的需要,2006年至2010年期间,着重建设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纺织服装、机电模具、IT产业、旅游会展、文化服务、港口物流、经管经贸、金融保险等10大基地。
第六条 基地建设应达到的总体要求是:
(一)基地建设思路正确,规划科学,专业、学科和产学研合作等工作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带动性;
(二)各专业建设特色鲜明,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实绩显著,毕业生符合我市产业需求,就业率高于同类专业,基本达到市级重点(示范)专业建设水平,部分专业达到省级重点(示范)专业建设水平;
(三)各学科建设方向明确,学科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创新能力较强的教师队伍和一批既能满足教学科研又能提供对外服务的设备设施,在科研成果及其产业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部分方向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基本达到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水平;
(四)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专业学科管理体制、创新社会化办学模式、建立共建共享资源配置机制等方面走在前列,且具有推广意义。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发改、科技、财政、人事、经济、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参加的市基地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其职责是:统筹规划应用型专业、学科建设和紧缺人才培养;确定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审定基地的验收结果;研究决定基地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基地的立项申请,组织项目审定、中期督查和终期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年度分配计划,并共同实施项目经费管理和绩效考核;完成市联席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第九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基地的设置提出建议;对基地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对基地组成提出建议;对各基地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基地申报或建设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基地申报

第十条 根据“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采取“一次设置、滚动发展”的办法,5年内建成10个基地。每个基地的建设周期为4年。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会同政府其他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发布“十一五”期间《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申报本市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基地一般应包括5个专业,每个专业定位准确,一般应下设3个专业方向,专业建设在本市同类专业中已处于先进水平或具有显著特色,并在未来若干年内有稳定的社会需求;
(二)基地一般应包括2个学科,每个学科方向明确,一般下设3个方向,学科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科研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并有省部级以上的在研项目或在相关领域开展应用性研究;
(三)基地须有2家市级以上骨干企业合作建设,企业必须具有相关的在研项目,且在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委派兼职教师和联合开展科研等产学研合作方面有显著成绩;
(四)基地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实力较强,能胜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各项教学、科研设施条件基本符合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要求;有比较健全的学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基地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要求学术造诣深、富有开拓精神,且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 基地一般以1所在甬高校为主,与其他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及企业联合申报。其中,中等职业学校以专业为单位申报,相关企业以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校之间的联合,鼓励产学研合作和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整合,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申报书》进行正式申报。
第十五条 对于基地建设申请项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基地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下达《宁波市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任务书》。
第十六条 基地今后新增加的建设项目允许补报。申报单位于每年4月底进行补报,并按规定填写项目申请书,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程序下达新增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基地建设

第十七条 建立基地建设责任制,各基地要成立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委员会,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发挥各合作单位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各基地应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任务书,认真组织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基地主持单位和合作建设单位应认真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产学研结合工作,并按政府拨款提供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条 各基地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建设报告,及时汇报建设进度。

第六章 基地的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采取“整体验收和分项目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对基地进行评估与验收。基地的评估与验收工作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提出定性的评估意见(认可、整改、终止),经市联席会议确定后反馈至各基地建设单位。建设期满后,各基地建设单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各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分项目的评估与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分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第七章 基地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地建设经费应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其主要来源为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的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和争取行业、企业和社会相关部门投入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基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其他教学改革、联合攻关、学生创业与就业等。
第二十六条 基地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强化经费绩效考核,严格经费预算管理。人才培养基地及项目一经确定,根据确定的项目预拨50%建设经费,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30%建设经费,全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20%建设经费。对实绩显著者进行奖励,对未完成项目任务者追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基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项目经费的结余可顺延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八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或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款项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