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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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在限定的数量和范围内进行。”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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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现将《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颁发实行。

附: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师资的数量和质量,是直接关系到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培养人才质量的根本问题;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办好职业技术教育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近几年来,随着职业技术学校的大量发展,师资严重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奇缺,且无稳定来源;中专学校今后改招初中毕业生,需要补充大量文化课教师,专业教师知识老化,也亟需更新;技工学校的各类师资普遍不足。这种现状,远远不能适应教
学工作的要求,必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系统,着力解决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职业技术教育师资有稳定的来源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来源,应多渠道解决,其中理论课教师主要依靠现有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解决。有关大专院校要有计划地设置职业技术师范班、专业或系,纳入高校招生计划,为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
高等师范院校,应根据学校师资、设备等条件增设相关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师范系、科、班,担负起培养部分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师资的任务。
各类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或师资培养中心担负培养空白、短线专业及需要量大的通用专业师资,同时成为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信息交流的中心。
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包括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等)的文化课教师应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解决。由教育部门做出规划,根据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占高中阶段学生的比重和所设课程的需要,按比例从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中分配,由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
门负责落实。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及实习指导教师由办学部门负责配备。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计划、人事部门在所属有关高等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中统筹安排。为了尽快解决职业中学的专业课师资问题,当前高等专科学校(含现有职业大学)要用主要力量来担负专业课
师资的培养、培训任务。中央部委在地方的高等院校也要担负为地方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的任务。对跨部门、跨地区的师资需求,由国家教委负责协调,通过委托代培等多种形式解决。
国家教委要在研究生的培养和分配方面对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师资培训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给予支持。对于技艺性强、国内基础薄弱的专业师资的培养和培训,要纳入留学生派遣计划和国际交流计划解决。
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及有关高等院校开设的职业技术师范系、科、班,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对于学制三年的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进行二年师范教育和专业培训;对于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和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的中专毕业生,进
行一年半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理论、操作技能的训练。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专科证书分配到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和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对生活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可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学生均应享受师范生待遇。
实习指导教师可以从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中选留,经过教育学、教学法和培训后任教。
近几年,为解决专业教师的急需,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各主管分配大专毕业生的部门,要从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总数中划出一部分指标,分配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截留。
二、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训在职教师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培训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综合大学以及有条件的其它高等学校承担。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进修、技能培训,由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师资培训中心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企事业单位负责。他们的教育学、教学法和文化基础知识的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承担。各校承担的培训任
务,由学校的主管部门下达。
为了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对达不到规定学历的现任教师,经过推荐、考核后进行脱产或不脱产的培训,进入有关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种师资培训班,分别按本、专科教学计划、大纲进行教学,学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给予本、专科学历。培训前已在高等学校各种培训、进修班学过有
关本专业的某些课程,取得单科结业证书的,可予免修。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训提高,还可利用广播、函授、电视等方式进行。
要重视兼职教师的作用,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兼课,以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兼职教师要占一定比例,作到专兼结合,以专为主。要提倡校际之间的教师互相兼课。注意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四级以上技工、能工巧匠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为解决某些国内难于培养的空白、短线专业的师资来源和吸收国外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提高师资水平,还应有计划地派遣一些教师出国留学、进修,具体方案另订。
三、进一步明确师资的编制、学历要求和待遇
教师的编制标准:
中专和技工学校教师的编制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教师的编制标准,可根据学校培养目标的不同,分别参照中专或技工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自行制订。
教师的学历要求: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专业课教师,应具有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实习指导教师可以是有实践经验的中级技术工人或能工巧匠。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其中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教师,亦可为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的学历。


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目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今后应逐步提高要求。
当前,在师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但要抓紧搞好在职进修提高。
教师的待遇: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艰苦,又与企事业单位有广泛的联系,各地方、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对县以上或边远的农村职业学校教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措施,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
从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借调或派到职业技术学校任专、兼职教师(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保留原单位的职务和原有的技术职称,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原单位调资、提干和晋升职称,可根据其教学成绩评定。
四、加强对师资队伍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加强宣传工作,克服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陈腐观念。在抓好普通教育师资的同时,采取实际措施,抓好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中央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统筹规划
,全面安排,尽快制订师资培养规划,把职业技术教育所需各类师资的专业和数量,按照专业相近的原则,分别纳入有关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挖掘现有高等学校的潜力,并积极开辟新的渠道,使职业技术学校的
师资有一个稳定的来源。尽快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



1986年6月26日

化工企业总图管理规定

化工部


化工企业总图管理规定
1992年9月19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化工建设项目和化工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工企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及工厂总图布置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生产管理,保持总体规划和总图布置的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各类化工企业、化工矿山企业基建和生产阶段的总图管理。
第三条 总图管理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 总图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
第五条 总图管理是化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应按基建和生产的不同阶段进行全过程总图管理,不能中断,并作为考核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总图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化工企业从企业筹建阶段起即应重视总图的管理工作,可视具体情况设置专、兼职机构或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总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图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了解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总图设计方案的制定,并参与协调、审查工作。
二、负责监督已批准的企业总图设计的实施。
三、负责绘制企业现状总图,并根据现状的改变而不断进行补充,修改,使总图正确反映企业现状。
四、对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有管理权,并有权检查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和制止违章建筑、违章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总图管理所需的图纸、资料、文件,并达到完整无误。
七、与当地城建规划、国土管理、环境保护、绿化、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和业务联系。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做好厂容管理、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消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九、执行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八条 实行总厂(公司),分厂分级管理的大型企业,应制定分级总图管理的细则,明确各自责任范围,避免出现无人管理的情况。

第三章 总图管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工程筹建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于新建工程,应根据设计和建设需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建设区域内的总图基础资料,查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设施(各种管线、古墓、文物等),并应将资料整理成册存档。
二、对于老厂必建、扩建工程,应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的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图及其它隐蔽设施资料。
三、应及时了解企业总体规划和总图运输设计情况,并参与基审查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购图。
五、对已经验收的测量控制网点、水准点及用地边界标桩等,要加强维修、管理、防止损坏、丢失。
第十条 工程施工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按上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总图运输设计文件,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权更改总图运输设计,如需更改,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二、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场地总平面图的审查工作,施工单位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设施不得占用企业建设用地及发展用地。
三、对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尚应审查施工场地对生产、生活、交通的影响。
四、在进行场地平整前,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设范围内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场地平整完后,应检查、验收。
五、在施工过程中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随着工程进展及时做好与总图管理有关的施工记录。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以下竣工图及有关文件,应按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现行的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竣工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必须有绘制人、核对人、审核人签字,保证其正确无误。凡竣工图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予验收。
(一)总平面布置竣工图;
(二)竖向设计竣工图;
(三)地上、地下管线及管沟各单项工程竣工图;
(四)铁道、道路、码头竣工图;
(五)绿化设计竣工图;
(六)各类地面标志资料(图纸、数据);
(七)竣工文字资料及表册(包括必须提交的施工原始记录)。
二、配合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督促施工单位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场地内临时施工设施,必须全部拆除。
三、根据施工单位按本规定提供的各单项目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及时绘制全企业现状总图。
第十二条 生产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按全企业现状总图,对个企业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及设备、管线、管沟、铁路道路、码头和所有隐蔽设施等平面及竖向集团进行管理。上述设施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如有变动或改建、扩建、拆除迁移,均应经总图管理部门审查,总图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变更后设施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反映到全企业现状总图上。
二、凡企业新征用的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均属用地管理范围。在用地管理范围内使用土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项目用地,应先经总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编制项目建议书等设计文件。临时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应有相应的文件或报告,方可办理用地申请。
(二)申请用地,由用地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告。用地申请报告,由总图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用地申请报告应说明:工程名称、用地面积、四周过界座标,并附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上级机关对设计的批件和施工图。
(三)对已审批的用地,应按批准的工程内容和总图布置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项目或生产维修需动土的,由动土单位提出动土申请报告,并在动土之前持有已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施工图,如在动土范围内涉及有关部门者,尚应与有关部门会签后,到总图管理部门办理动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土。
动土申请报告应说明:动土地点、范围(四周边界座标及动土深度)、建筑施工内容及动土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总图管理所需图纸、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的有关图纸资料;
二、选址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阶段设计中有关总图运输设计的图纸、资料;
三、地形图和测量控制网及其座标、高程系统资料;
四、本区域内气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水电及交通运输等资料;
五、有关总图运输部分的工程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包括施工记录);
六、经实测后绘制的属本企业管辖范围内的总平面布置图、竖向设计图、管线综合图及交通运输线路图等;
七、企业历年征用土地的地界图;
八、企业所在地的城镇规划与本企业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
九、总图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审批文件;
十、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规定等。
第十四条 图纸、资料文件的保管和使用,应按本厂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未按本规定手续批准,擅自建设违章建筑或由于违章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均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凡由此引起人身事故或灾害事故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化工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总图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