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23:07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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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你院请示报告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此复



198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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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南昌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南昌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南昌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2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力度,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洪府发(2008)9号)文件精神,以强化主动公开意识、规范依申请公开服务为主线,以夯实基础、完善制度为驱动,以发挥政府网站公开主渠道为支撑,更高层次上促进政务公开透明,努力开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相一致、与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相结合、与人民群众需求相呼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格局。

  一、强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意识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全市各行政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条例》,树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责任意识,在原有主动公开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信息,都要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渠道主动公开。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政府文件公开上网、信息编辑、发布等工作流程,做到可公开信息及时发布、历史信息适时更新。要提高发布信息的时效,第一时间发布可公开的政府重要会议和重要决策信息,第一时间发布可公开的文件,第一时间发布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决策和政策信息。对重要的政策文件,要组织起草部门以发布解读稿或组织访谈等形式进行深入解读,做到发布的内容准确权威、表达适当,提高公众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进一步提高依申请公开答复水平。一是优化依申请公开服务。以便民、利民为目标,完善申请窗口受理咨询机制,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各行政机关的信息查阅点是重要的服务窗口,查阅点要设立在本机关显著位置,便于群众申请、咨询。同时要完善受理、登记、审查、处理、答复、备案等工作程序,努力为申请人提供宽松、快速、优质、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办法。根据《条例》、《南昌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重点对依申请公开处理办法进行完善,促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更加依法、有序、增强答复规范性。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答其所问、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三是建立健全疑难问题发现会商机制。加强协商会审,使公开属性的认定更加准确,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和分析研究,推进工作。

  三、不断夯实信息公开基础工作

  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和常态性要求融入政府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与公开职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一是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力量,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相匹配。出现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时,要及时调整、充实,确保公开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落实。二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要统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日常性工作,做好统计月报、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目录更新、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向同级档案馆、图书馆等工作。要有针对性开展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及时解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三是规范公文公开属性界定工作。将公开工作与行政机关公文办理过程相结合,是从源头上保障信息公开数量和质量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机关要从修改发文稿纸样式等细节入手,在显著位置列出“信息公开属性”选择栏,在办文过程中,要严格程序,明确人员,落实责任,认真界定每一份公文的公开属性。四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活动,有重点、有目标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人员岗前培训和集中培训等工作。各行政机关要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导向,充分结合单位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及人员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开工作业务培训,依法推进所属事业单位、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也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分类别、分层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所属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发挥政府网站公开信息主渠道

  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渠道,做好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对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创建服务型政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管网和办网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9号),进一步优化各部门、各县区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对外公开信息,加快信息更新频率,完善政府信息搜索功能,提高信息的实用性和易用性,方便群众查询、获取信息。拓宽社情民意渠道,加强网上互动,推动政民交流,增强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互动性。二是按照统一规范、各负其责的原则,继续做好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各部门网站与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同步公开,促进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发布即时化、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化、工作监督电子化,同时减轻工作人员上传信息的工作量,节约行政成本。三是不断完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定时登录网站读网,检查网站运行和页面是否正常、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对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要认真审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情,提倡主管领导和分管负责同志读网,实时关注网站公开的信息是否合适,内容是否恰当。四是开展经常性地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网站栏目无内容或长期不更新、服务和互动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各网站要把安全防范放在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重要位置,建立完善信息安全防范机制,提高信息安全风险抗御能力,确保政府网站能够正常访问,信息不被篡改,网上在线办事畅通。

  五、加大工作指导监督力度

  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是促进公开工作的有效方式。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定期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分析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措施。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对违反公开规定的各类投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督查,着重考察了解实情实效,确保公开工作的稳步推进。二是完善保密审查制度。各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按照“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要求,认真开展一次保密自查自纠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客观准确地确定文件密级。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公开信息,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稳妥平衡的处理意见,防止出现信息不当公开或者动辄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等情形出现。三是强化社会监督。按照《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洪府厅发[2010]112号),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适时地开展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四是强化舆论宣传。采取专栏、专版或专题节目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群众积极支持、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适时树立、总结、推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崇尚先进,弘扬正气,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延伸。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

1991年1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广东省国土厅、四川省国土局:
广东省国土厅粤国土(建用)字(1990)92号《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请示》及四川省国土局(1990)川国土法字第8号《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者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后,原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换发土地证书。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这类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概适用《条例》第七章的规定,但在依照《条例》规定要求土地使用者补交出让金时,可以视其取得权利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三、依照《条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部分城镇先行试点。由于这一改革措施的全面推行尚需一个过程,因此,目前在多数地方只能是行政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并存,但在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可以进行出让方式的全面试点工作。
四、《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依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然由作为出让方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缴。
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办理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