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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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照指标

  该指标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信用指标反映了企业遵守法律和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结合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一)守信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

  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5.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警示标准

 有一定的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2)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三)失信标准

  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年检为B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4)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四)严重失信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分类管理是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这种分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工作职能出发,就企业信用行为本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信用分类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的分类监管工作,不搞评比,不搞评估,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施分类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4.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二)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公开违法记录。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3.年检时列为B级,并依法进行限制;

  4.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随时检查;

  5.公开违法记录。

  (四)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四、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

  企业信用记录,既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过程,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信息、各类监管信息,以及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一方面,要抓好自身业务中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各职能机构以及派出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要重视整合相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与税务、银行、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及时采集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

  五、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企业身份记录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要依法予以公告或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

  对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要进行披露,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三)公示典型违法企业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将该企业予以公示。

 六、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简称“金信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搞好企业信用监管,必须切实加强基础性建设,重点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遵循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要切实加强信息机构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要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技术标准,抓紧开发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软件,软件开发既要立足现实需要,又要着眼将来,有前瞻性。要在开发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优势,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打下良好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大中城市等发达地区要在2004年底实现联网,较发达地区要在2005年底实现联网,2007年底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联网。

  此外,承担地方政府交办的区域性企业信用管理建设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现与“金信工程”的对接,并为此不断积累经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使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为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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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7〕24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结合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动漫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优秀动漫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动漫人才的培养,完善动漫产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动漫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各项业务和活动的信息化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是动漫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决算的编报,制定项目资金使用工作方案,受理项目资金的申报,提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审核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按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与信息产业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对象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的程序,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在厦门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动漫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依法纳税。



第三章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鼓励原创动漫: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厦门市市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40万、10万元人民币。同一原创动漫产品,分别获国际性、国家级、省、市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以奖励。

第七条 贷款贴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向本市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动漫项目创作,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额度不超过在贷款期间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播出奖励:

(一)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500元人民币、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人民币、三维2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项奖励10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0万元。获多级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九条 动漫人才培训补贴。在动漫人才培训机构培训三个月以上,被我市动漫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含2年以上)正式就业合同者,给予一次性技术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2000元/人。

第十条 对入驻软件园的动漫企业,可给予每年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50%的补贴。租用园区的生产研发用房可给予租金三年内补贴50%。

第十一条 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鼓励软件出口政策外,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和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动漫还可按收汇核销额给予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奖励,其中:出口额100-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500-1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4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展会,其展位费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章 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

2、原创奖励,提供获奖证书和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证书,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3、播出奖励,提供广电总局、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或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4、贷款贴息项目,提供企业与我市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项目验收报告以及贷款期间企业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证明;

5、展会、培训和软件园区补贴,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清单。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

(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进行初审工作。

(二)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审意见对企业申请资金及项目进行联审,并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合格验收抽查。

(三)根据部门联审意见,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通知”拨付资金。



第五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实行跨年办理。拟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本年度的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做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资助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份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同项目申请企业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罚款等处罚。

第十九条 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沪卫中医[1999]2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局属医疗单位:
  
  为加强上海市师承教育工作的管理,现制定《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医处联系。
  
  附件: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是指采取跟师带教为主的方式,以临床实践为主,继承研究著名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专家的学术经验,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含临床科研)人才的教学工作,属于继续教育的范畴。本市的师承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师承教育的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师承教育办公室,负责本市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老师的评议。
  第五条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或在岗的中医专家。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
  (三)在全国或本市享有盛誉。
  (四)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师承教育工作。
  第六条指导老师遴选程序
  遴选指导老师的程序是: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评议,由市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继承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年龄在45岁以下。
  (三)中医基础扎实,品学兼优,有长期从事名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研究的决心。
  第八条选拔继承人的程序是: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择优录取。选配时需征得指导老师同意。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不同培养目的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的师承教育并制订相应的继承人所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一般为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十一条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应当签订师承教学协议,共同制定师承教学计划。师承教育期间,继承人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从事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工作;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保证指导老师有足够的时间承担师承教育,并为师承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继承教育,应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坚持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相结合,着重提高中医理论水平与临床创新能力;采取分级管理,集中上课,分散带教,定期考核的教学方法。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转跟相近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继承人继承学习不满两年半者,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三条师承教育过程中必须进行考核,师承考核的内容分临床实践和专业理论的考核,采取学分制。师承教育考核的形式分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和结业考核。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平时跟师随诊记录和月记,平时考核由师承办公室实行。阶段考核每半年至一年一次,由师承教育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阶段考核不合格者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师承继承人资格。继承人学习期满,由师承教育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拨出一定的中医师承教育专款,继承人所在单位应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内单列出一定数额的经费进行匹配,作为师承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师承教育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师承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继承工作所需的教材、带教津贴、集中培训、外出进修、临床科研等。师承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出师继承人的结业考核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者,发给出师或结业证书,对合格者的指导老师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师承教育期间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放,其带教津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继承人在师承教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