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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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于不涉嫌伪瞒报等走私违法行为的、因海关需作进一步化验以确定归类而滞留在港的税号2710的石油成品油,当事人可按下述第一条规定向海关提出暂缓结关的书面申请,获准后可先期提货并接受下述第二条的处理:
一、对于以交纳相当于货款等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提出的申请,交由进口地直属海关审核批准;对于以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担保提出的申请,交由进口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上述申请经审核获准后,当事人可先期提取货物、暂缓结关。
二、当海关对上述暂缓结关的货物作出正式归类决定并依此填发税款缴纳证后,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并提交相应许可证件的,或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证件的,海关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并予结关;逾期纳税的,海关应依法扣除滞纳金后退还余款。
(二)经海关归类明确为应证货物但不能提交相应证件、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交相应证件的,海关将保证金予以没收,或以其他担保方式抵缴货物等值价款后予以结案。
(三)对于无证件管理要求或已按要求提交相应证件、但不按相应税率交纳税款或逾期三个月仍未纳税的,则从保证金中扣除应缴税款,或以其他担保方式抵缴应缴税款后结关,保证金仍有余款的,应予退还。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9年9月27日后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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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10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对以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接以微生物发酵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规定如下:
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酶制剂不得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
二、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的,除按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菌种来源及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出具的菌种检定报告;
(二)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
(三)菌种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国内外该菌种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五)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及含量)。
三、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保健食品的,除按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其中,生产营养素补充剂的,按营养素补充剂的有关要求执行):
(一)提供明确的产品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性质,配体与金属离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二)提供氨基酸螯合物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包括原料和产品)以及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三)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灌胃试验(分别在灌胃2小时、4小时后重点观察消化道大体解剖和病理变化情况)和30天喂养试验[肝、肾、胃肠(包括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的组织病理报告;
(四)国内外该氨基酸螯合物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四、卫生部不再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五、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湖北、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实行收取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电财〔1997〕1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
企业提取123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万元)
1 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 200 北京
2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 50 北京
3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60 北京
4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30 北京
5 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50 北京
6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 45 北京
7 中国教育电子公司 15 北京
8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公司 20 北京
9 中国通达信息网络系统公司 5 北京
10 中国电子技术应用公司 10 北京
11 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 10 北京
12 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 5 北京
13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中心 42 北京
14 中国电子工程建设开发公司 8 北京
15 中国电子工业深圳总公司 40 广东深圳
16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 250 广东深圳
17 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200 江苏无锡
18 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厂) 25 湖北武汉
19 国营华越微电子公司 125 浙江绍兴
20 国营华东电子管厂(741厂) 20 江苏南京
21 国营金宁无线电器材厂(898厂) 10 江苏南京
22 国营新联机械厂(924厂) 10 江苏南京
23 中国电子工业上海公司 5 上海
合 计 1235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