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01:49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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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有关地、市、部门、企业必要的外汇支出,大力争取侨汇,发展旅游事业,增加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侨汇留成
瞻养侨汇的留成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六,增加到百分之三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的商品供应问题。建筑侨汇的留成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十五,增加到百分之四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修建房屋所需的三材等建筑材料。侨汇留成使用于其他方面的部分,不得超过留成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
瞻养侨汇留成由省财贸办公室掌握,建筑侨汇留成,由省侨务办公室掌握。分给地、市、县和部门多少及如何使用,由具体掌握部门另行规定下达。
二、港口收汇留成
港口收汇包括外轮供应和服务、外轮代理、港口装卸等劳务收入,留成比例按原规定百分之二十不变。原则上,交通部门和地方谁提供劳务,留成外汇由谁掌握使用。
港口留成外汇,必须全部用于港口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船艇、装卸设备、检验仪器、零配件、原材料等物资和必要的外轮供应商品等进口,不得挪用到其他方面。
三、旅游外汇留成
旅游收汇的留成比例,为百分之四十。旅游部门按旅游服务收入计算。旅馆、饭店、交通等服务部门,按收取的人民币外汇券计算。
旅游留成收入,原则上应使用于发展旅游事业需要的车辆、设备、维修器材、烟、洒、海味、食品等有关物资和扶持副食品基地必要的进口。
新开复的旅游区,在开创三年内,收汇全部留给地方,用于游览区建设。
用国内外贷款修建的旅游旅馆、购买的汽车等,在还款期间,利润不上缴,也不实行外汇留成。
旅游外汇留成,由省旅游局掌握。具体分配使用意见,由省旅游局研究另行下达。
四、友谊商品收汇留成
友谊商店收汇留成比例,定为百分之二十(包括工艺美术服务部)。各地友谊商店按销售所得的人民币外汇券计算。计算留成时,要扣除外贸分公司从出口商品中提供货源的部分,这部分商品已列入出口计划,并实行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不能重复计算。友谊商店的外汇留成,要适当
进行分配,供货单位和销售单位所得的部分,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留成外汇应主要用于解决友谊商店增加货源和扩大销售的需要。
友谊商店收汇留成由省财贸办公室掌握。
五、寄售、代销收汇留成
寄售、代销国外烟、酒等商品,按手续费收入计算,留成百分之三十。分配办法、使用方向和掌握部门,按前条办理。
六、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
除上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以外,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原则上比照各类留成的比例办理。海员俱乐部原包括在港口收汇中规定留成百分之二十,可仍按原规定执行,这项外汇由省总工会掌握。刊登国外广告等其他外汇留成,按照中国银行另行制定、下达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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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批复“照相排字成像要求”国家标准函

国家标准局


国家标准局批复“照相排字成像要求”国家标准函

1983年12月5日,国家标准局

你部报批的“照相排字成像要求”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3937--83照相排字成像要求。自1984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55.287
照相排字成像要求 GB3937--83
Imaging Requirements of Phototypesetting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照相排字工艺成像在感光片上的汉字要求。
1 成像要求
1.1 照相排字以“级”为文字大小的计量单位,正方形文字的边长等于0.25毫米乘以级称,级以“J”表示。一级为0.25毫米。
1.2 级称规定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40 44
50 60 70 30 90 100
1.3 成像后各级字面公称尺寸及公差按下表。
字面公称尺寸—照相排字机字版或字库中表征字面大小的正方形框叫做标准方框,照排成像后理想的各级标准方框的边长为各级字面公称尺寸。
1.4 照排胶片上成像的透射密度为2.2—2.3。
1.5 分辨率:6级—50级为每毫米25线对;
60级—100级为每毫米20线对。
2 检验方法
2.1 下述方法适用于手动照排机。
将检验用专用字版安放在照排机字版框中心指定位置(由照排机制造厂确定)处,用涤纶片基的照排胶片拍摄,并按该胶片的冲洗条件冲洗后,在精度为0.01毫米的检测设备上进行测量,应符合1.3的规定。
2.2 用精度为0.02的黑白透射密度计测量,应符合1.4的规定。
2.3 将鉴别率板通过照排成像在胶片上,用放大镜或显微镜检验应符合1.5的规定。
各级字面公称尺寸及公差表 mm
------------------------------------------------------------------
级数|字面公称尺寸| 公 差 |级称 |字面公称尺寸| 公 差
----|------------|----------|------|------------|------------
6| 1.28 |±0.02| 24| 5.58 |±0.07
7| 1.51 |±0.02| 26| 6.07 |±0.08
8| 1.74 |±0.02| 28| 6.56 |±0.08
9| 1.97 |±0.03| 30| 7.05 |±0.09
10| 2.20 |±0.03| 32| 7.54 |±0.10
11| 2.43 |±0.03| 34| 7.98 |±0.10
12| 2.64 |±0.04| 36| 8.43 |±0.11
13| 2.89 |±0.04| 40| 9.33 |±0.12
14| 3.13 |±0.04| 44|10.23 |±0.13
15| 3.38 |±0.04| 50|11.58 |±0.15
16| 3.62 |±0.05| 60|13.83 |±0.20
17| 3.87 |±0.05| 70|16.08 |±0.20
18| 4.11 |±0.05| 80|18.33 |±0.25
20| 4.60 |±0.05| 90|20.58 |±0.25
22| 5.09 |±0.07|100|22.83 |±0.30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出版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国、沙红叶、顾兰庭、方善桂、郭宝泰、郁家相。


刑诉法第92条律师提前介入的质疑

修正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从而打破了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机关“侦查禁区”、“侦查秘密”等法律神话,削弱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不合理的绝对优势地位。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因刑诉法未对律师提前介入相关的程序作出相关规定,致使该条在实施中存在着如下质质疑:
(一)该条可操作性差
由于刑事诉讼法欠缺具体的规定,结果导致该制度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尽管六部门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实践中大多数公安机关均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承办人审查、分管局长的批准,并认定这是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公安机关常以承办人不在、局长不在加以拖延。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以种种理由,如以案件涉密为由不允许律师介入;有的侦查机关甚至直截了当地对律师讲“我局有规定一律不准在侦查阶段介入,想行使权利,到检察院行使”,一句话说把律师打发走。即便允许律师提前介入,有些侦查机关在会见时间和方式等方面对律师介入进行限制。对普通的案件,公安一经允许会见两次,每次30分钟,个别案件只有一次,但对确定有罪的铁案则可能放宽限制。大量的案件侦查机关都派员在场“监督”、“旁听”,甚至限制律师问话内容,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只能隔着非常厚的玻璃墙,但公安、检察会见的会见室则无此屏障,以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在律师的会见笔录上签名,有些则直接禁止律师记录。将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权架空,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一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检察院盖章、法院盖章,藉此刁难律师。由于律师相对于公安处于天然的弱势,一般律师明知公安合法也都忍气吞声。
(二)该条致使有些律师提前介入干扰正常的侦查活动
一是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提前参与诉讼后,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勾结在一起串供、作伪证,为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出谋划策;二是一些律师不是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以达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而是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共同想方设法干忧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律师频繁的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给忙于侦破案件的办案人员形成负担。又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侦查部门认为案件情况是指包括案件侦查在内的全部情况。由于对案件情况的含义理解不一致,导致侦查人员与律师的认识分歧,使得办案人员不得不在这一问题上与律师扯皮,牵扯办案人员的精力。
(三)该条致使一些律师对提前提入刑事诉讼缺乏积极性
律师是提前介入制度的行为主体。提前介入制度能否得以实际贯彻,取决于律师的积极性。但实践中,除少数律师对该制度的运用信心十足、主动参与外,多数律师对律师提前介入态度茫然。刑事诉讼法本身关于该制度的操作性问题及现实司法活动给律师带来的种种顾虑,使一些律师不敢积极主动参与到提前介入中去。据悉,由于律师在提前介入后未予侦查“配合”,被定为包庇罪或串供,伪造罪的案例时有发生。
(四)该条致使犯罪嫌疑人对律师提前介入制度缺乏了解
尽管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提前介入制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对律师提前介入制度所知了了,当然也就谈不上提前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虽然公安部《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都作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现象仍然普通存在。
综上所述,在针对律师提前介入存在的质疑,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一)应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如律师提前介入是否需由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否履行批准手续;律师是否需提交提前介入申请书,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律师提前介入后,在了解案件情况时,是否有权了解、复制书面的侦查内容;律师已了解到的但侦查机关尚未查获的有关犯罪事实或证据,其是否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报告;律师在不报告嫌疑人犯罪事实或证据的情况下,律师的不作为是否构成包庇罪;律师在提前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若发生逃脱,律师应否负责,等等。(二)大力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三)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岳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