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26:00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革委会 市水利局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市革委会 市水利局



永定河是我市防汛重点河道。十几年来根据“防重于抢”的精神,对堤防进行了加固维修,并在上游修建了官厅、斋堂等水库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官厅以下山峡地区的洪水尚未得到根本控制,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未发生较大洪水,思想麻痹,管理工作薄弱。有些单位在河床内
随意盖房建厂、围滩造田、拦河挡坝、植树造林等,严重影响该河的行洪能力,直接威胁首都的安全渡汛。为了切实加强永定河的管理,以确保首都安全,特对永定河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永定河由市成立永定河管理处统一管理,直接受市水利气象局领导;沿河有关区、县建立相应专管机构分段负责。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专管机构,建立健全群众管理组织,实行专管机构与群众管理组织相结合。
二、在行洪河床内不准建房建厂、植树造林、堆渣弃土排灰等。如确属国家建设需要,在滩地上进行建筑必须经市水利气象局同意。开采砂石、围滩造田、植树造林都要根据市统一规划和要求,由有关县、区专管机构划定范围,严禁乱种、乱采、乱造田。
三、严禁在堤身、堤脚挖坑、取土、埋葬、扒口、开渠、砍树等。如确属国家建设需要破堤的,需经市水利气象局同意。在大堤内外的护堤地属国家所有(按历史习惯一般为堤内外各三十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四、沿河厂矿单位要做好“三废”处理工作,不准向河内排泄有毒有害的污水废渣。
五、要提高警惕,严防破坏活动。
六、要经常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确保首都安全渡汛、爱护河道堤防的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地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河道管理部门有权制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水利气象局



1973年9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1989年5月3日财政部以(89)财商字第90号文印发)

现对我部(88)财商字110号文印发的《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办法》第六条规定:“周转金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借款项目由财政部审批,五十万元以下项目在财政部分配的指标内由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商贸主管部门会同中企处共同审批。现改为:财政部不再分配指标,凡效益好、投资见效快,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借款项目,地方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下同)、中央企业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每年末编制周转金计划,报财政部审批。”现改为: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对企业提出的周转金借款项目,审查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对企业提出的周转金借款项目,审查提出意见,同时分项目填写“借款申请书”(附表一)一式二份,报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
(二)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收到各地的周转金借款项目,审查同意后,退回一份“借款申请书”,同时将周转金发放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然后再转借给借款单位。


(三)项目批准后,地方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由中企处分别与借款单位签订合同,规定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仍按《办法》的规定,一般不超过三年。借款合同书签订后报送财政部一份备案。
(四)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项目,应重新报财政部审批。
三、对《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周转金的回收和周转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和交纳使用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或中企处上报财政部批准。
(二)周转金的回收坚持“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地方企业借用的周转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回收;中央企业借用的周转金由中企处回收。借款本金在按期收回后的十五天内归还财政部。
(三)周转金借款自财政部下拨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收使用费。借款单位到期不归还借款的,要计收滞期费。使用费和滞期费计收的标准仍按《办法》的规定执行。使用费和滞期费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专户存储,继续用于扶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四)周转金借款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保证归还。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如不按期归还,财政部将不再对其发放周转金借款,同时按规定收取滞期费。地方企业所欠的到期应还借款,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扣还,中央企业所欠到期应还借款,由财政部在审批年度会计决算时扣回。
(五)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归还借款本金时,用“预算拨款凭证”或“信汇凭证”,在用途栏内注明“归还财政部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在收款单位栏填“财政部”,在开户银行栏填“中央总金库”,并向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报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还款报单一份(附表二)。
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周转金建立会计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年终编制周转金发放、回收、结存情况表及收益表,报财政部审批”。为检查监督周转金借款使用情况,掌握借款项目的完成进度和经济效益,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在当年七月底以前和次年二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借款半年报和年报(附表三——五)一式二份。
附表(略)


关于第三批授权13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第三批授权13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1]36号


   现公布《关于第三批授权13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2年1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第三批授权13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按照《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第三批获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见附件)。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厦门市、四川省、大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贵州省、重庆市、河北省、宁波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授权审核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审核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二)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但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
(五)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本决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

附件:第三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附件:

第三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按照提交工作报告的时间顺序排列)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1 内蒙古证监局
2 云南证监局
3 甘肃证监局
4 黑龙江证监局
5 吉林证监局
6 厦门证监局
7 四川证监局
8 大连证监局
9 宁夏证监局
10 贵州证监局
11 重庆证监局
12 河北证监局
13 宁波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