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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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1994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海关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调整如下: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500元,超出上述免税额的邮寄进境的个人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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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才有出路

2000年12月13日 00:20 郝铁川
  在过去的一年中,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这是世纪之交党中央向我们理论工作者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时代发展的殷切呼唤。我们广大理论工作者一定要抓住机遇,认清形势,把中国的理论创新推向一个新阶段。
  理论创新是中国面临文化市场进一步开放所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出版业中的图书印刷、图书零售、图书批发、电讯领域的ISP和ICP业务都将逐步放开,国外的报纸、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将通过合法的渠道进入我国,它们会不会像麦当劳、肯德基那样迅速地占领中国的市场?如果大量的读者不愿看我们出版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而像喜欢麦当劳、肯德基那样去喜欢国外的精神文化产品,那么我们坚守多年的思想文化阵地就遇到了莫大的挑战!
  中国古人就知道欲灭一国者,先灭其文化,如果思想文化阵地在我们手里丢掉,那我们将对中华民族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怎么办?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原则,以创新、改革的精神进行精神产品的制作,让我们的精神产品深为人民喜闻乐见,让我们的思想理论能为人民心悦诚服。马克思主义从不凭借权力来征服人,而是以其科学性来打动人。
  理论创新是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殷切呼唤。中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有口皆碑。目前西方的种种学说理论都无法解释中国的历史性变化,一些西方学者也多次问我:你们中国、你们上海究竟用的什么理论、什么方法创造了如此的奇迹?
  我们仅仅回答邓小平理论还不能使他们满足。因此,从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个学科角度,认真总结中国的改革开放实践,从中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论,让外国人对中华民族刮目相看,让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这既是我们的权利,又是我们的义务。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切发展的先导。理论创新的表现可以用五句话二十个字来概括。一是原创思维。即提出新的理论范畴、观点、原理,构建新的理论体系;二是乘势发挥。即对前人业已提出的命题,结合新的发展变化,加以诠释、发挥,提出新的系统化理论;三是纠错补全。即对前人错误的学说、观点加以纠正,片面不全的加以补白;四是拨乱反正。即对曲解的理论正本清源,恢复基本面目;五是发掘广大。即对被淹没不彰的前人所提出的科学的范畴、观点、原理,予以发扬光大。
  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创新需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创新者的勇气。创新者不是在铺满玫瑰花的绿径中悠然前行,而是在布满荆棘的山道里步履维艰。人人都想安全着陆,还有谁来进行创新?人人都怕犯错误,创新又从何谈起?聪明人不是不犯错误,只是不犯相同的错误。二是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人免于匮乏、免于恐惧,是人权保障的两大原则。“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双百方针必须进一步转化、细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使人们举手投足不逾矩,浓妆淡抹总相宜。
  在我们跨入21世纪的时候,新一轮的竞争到来了;经济全球化,高科技革命、知识经济、网络信息经济等一系列新生的事物扑面而来,如果我们失去这次创新、发展的机遇,后果将不堪设想,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历史绝不宽容懒惰者!“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但愿人人强化忧患意识,以破釜沉舟的精神谱写一曲创新的凯歌,使中华民族以更强大的英姿巍然屹立于世界的东方!“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


抚顺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动我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再另行安置。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监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给予支持。
第五条 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实行按系统安排、市统筹调剂的原则,各单位首先安排好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超出和不足部分由系统内调剂,本系统无力安置的少数人员,由市、县(区)统筹解决。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底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均应单独核算,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单位按100人计算,不足50人的单位应安置1人,安置1名盲人或重残人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或岗位,并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 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填写《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并报所在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未按时填报《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核定单位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凭当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残疾人证》的复印件。
第九条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差额部分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标准,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0%。
第十条 市、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其分工对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及单位的开户银行发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单》。
第十一条 单位自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按交款通知单提供的银行帐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由开户银行扣缴,汇入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专设的帐户。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搞好保障金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确有困难需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凭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表,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审查后,提交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按比例分
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即市属以上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县(区)所属单位由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
各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每年应将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数的1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审计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集体就业或个体开业的有偿扶持、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补贴以及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或其它收入中列支,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予以表彰。对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或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障金从1999年7月1日起计算。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