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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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通知
第一条 为了实行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本省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一)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县级以上企业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申请码段,组织制作代码标识和分配各类代码区段;
(二)统一管理本省的赋码、颁证工作;
(三)负责代码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开发工作;
(四)建立本省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五)管理、监督与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地、市、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代码的赋码、颁证、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广应用代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协助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代码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的管理部门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码登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进行审核;

经审查核实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的管理部门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核准赋予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颁发不同的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分为法人代码证书和非法人代码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领取法人代码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领取非法人代码证书。
第八条 代码证书是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组织机构可以申领代码证书正本1份,副本若干份。
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代码证书的正本或者副本。
第九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代码证书。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换领代码证书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核实的,收回原代码证书,颁发新的代码
证书。
第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在终止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和代码证书到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应当注销其代码,收缴代码证书。
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申请补办代码证书;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补发代码证书。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向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每2年可对代码证书的有效性审查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业务活动中,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代码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需要,无偿向其提供代码信息的检索服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代码信息服务,有关组织机构使用代码信息,均须遵守国家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代码登记或者代码证书换领、补发手续以及未按期接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没收代码证书,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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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5〕2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二○○五年八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以国务院令(第421号)颁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施行后,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现就继续深入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条例》是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基础上,专门规范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个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法制保障,对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建设平安内蒙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举办培训班、建立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同时,要积极督促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熟练掌握《条例》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形成学习、宣传和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职责,完善制度
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法人负责、单位落实”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条例》工作情况纳入平安盟市、旗县(市、区)建设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认真研究和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意见,主动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单位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单位、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对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网络,有效防范和消除治安隐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贯彻《条例》不积极,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及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及时出警,迅速展开侦查、处置,保障各单位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检查责任。各有关部门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各单位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和标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领导责任制,把治安保卫工作融入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之中,纳入评比先进和企业升级的考核范围,并与所属各单位领导的经济利益挂钩,把贯彻执行《条例》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要求,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细化和分解内部治安保卫责任,逐层、逐级、逐岗位进行落实;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成效与领导任期责任制、经济责任制挂钩,把治安保卫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工作、科研、教学等活动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重视治安防范设施建设,确保治安保卫工作有专人检查,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和问题得到及时排查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得到及时处置。
三、健全工作机制,审定重点单位
《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各地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把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上来,特别是要强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要成立与单位保卫工作相适应的机构,特别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与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保卫人员,全面落实单位内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条例》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掌握本地区单位数量的基础上,提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经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打、防、控一体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其作为工作重点,指导各重点单位保卫机构制定和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大督促和检查力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重点单位治安安全。同时,要认真研究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涉及国家、自治区及盟市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的对策措施,不断提高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工作整体水平,推动单位内部防控体系的建立。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治安保卫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治安保卫人员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规定、培训纲要等相关规定。逐步把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推向职业化、市场化、正规化发展轨道。

主题词:公安 治安 保卫 通知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纪委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5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450份






关于印发《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5〕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按照科技部的总体部署和“十一五”星火计划的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将全面启动国家星火产业带建设工作。国家星火产业带建设将在更大区域范围内推动星火计划的实施,更好地发挥星火科技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国家星火产业带建设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指导此项工作有序开展,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国家星火产业带管理细则》《国家星火产业带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星火产业带专家评审表》(见附件1—4),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 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
2. 国家星火产业带管理细则
3. 国家星火产业带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 国家星火产业带专家评审表



科学技术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