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200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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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2000年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0年12月2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1988年12月17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深人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的义务植树,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绿化委员
会的安排部署,组织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
第三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义务植树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十八至六十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5棵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植树或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每年4月份为全市集中义务植树时间。
第六条义务植树投人的劳动,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其他公共绿地。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南北两山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地、农村防护林建设。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建立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确实无力承包的单位,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或承担其他绿化、管护任务。
第八条郊区城镇单位除组织参加所在地义务植树劳动、搞好本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外,有条件的也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农村以乡(镇)、村、社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组织村民到国有。集体林场(站)义务植树,也可以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个体劳动者和城镇居民,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所在县呕)人民政府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的城镇公民,所在单位或责任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其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或者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经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绿化条。具体缴纳标准依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川文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义务植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_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承包荒山荒地上栽植的树木,归承包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为林权所有者和在荒山荒地上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林权所有单位负责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的供给并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植树质量。
第十四条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护。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制止、检举揭发损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无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者有条件而不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或承包;逾期仍不完成。不承包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收缴二至三倍的绿化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者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比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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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6〕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海西州州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西州州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州发改委 二○○六年三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利用开行贷款资金的效益,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推动全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州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州政府与开发银行搭建的信用平台贷款项目及转贷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纳入州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分别按工作职责实施。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经州政府批准,州级单位用于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贷款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二)经州政府批准,各市、县、行委利用州政府信用平台转贷的用于农牧、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方面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项目的贷款利息;
(三)经州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的贷款利息。
第五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批复;
(二)州政府指定的转贷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转贷合同及利息结算单;
(三)项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情况报告书。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批下达
(一)州级项目贴息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向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县、行委项目贴息资金由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向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州发改委会同州政局根据当年贴息资金总量对上报的项目贴息资金进行审定并下达分地区、分单位贴息计划;
(四)州财政局根据贴息计划下拨贴息资金,其中:州级项目的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州级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门;市、县、行委级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州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按贷款年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全额贴息;州级有收费收入和经营收入单位实施的项目按贷款年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40%贴息。
(二)市、县、行委利用州级信用平台转贷的对农牧、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设施转贷资金项目,按项目贷款年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60%贴息;市、县、行委转贷的其他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各地自行负担。
第八条 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财政贴息资金属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凡发现有挤占、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地区和单位,一律收回当年贴息额,并在三年内不接受该地区、单位的所有贴息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及各市、县、行委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暂行办法印发前已实施的开行贷款项目或转贷项目的贴息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按原下达文件直接纳入本规定贴息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财税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财税技术援助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95年5月25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说明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也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融资提供帮助,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于本协定签订日的同一天签订的(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二千五百万等值美元($25,000,000)的这种帮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在可行的范围内,本协定提供的信贷本金的支付应先于贷款协定中明确的贷款本金的支付;以及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其3.02节的最后一句;
  (b)将5.01节中的第二句修改为:“除非协会和借款人另行同意,不得就下述情况提款:(i)非银行成员国领土上的费用支出,或采购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ii)为支付某国国民或企业,或进口任何货物,如果根据协会所知,上述支付或进口为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条做出的决议所禁止的。”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均按《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的定义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财政部”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或其继承者。
  (b)“国税局”系指借款人的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继承者。
  (c)“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千六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6,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家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上述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1999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它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以及
  (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
  2.07节 (a)尽管有下述(b)及(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从2005年7月1日始至2030年1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
  (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5年超过790美元;及
  (ii)银行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贷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以及适当的财务、技术、和行政管理措施实施本项目,并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不限于本节(a)的规定,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中确定的执行计划执行本项目,并根据附件四确定的项目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从信贷资金帐户下支付的、本项目下所需的货物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能充分反映其负责执行本项目的部门或机构的运行、资金和支出状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由上述审计师写出的审计报告,其中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本财年提交的支付报表,连同准备这些报表的程序和相关的内部控制等是否足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书;以及
  (iii)向协会提供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的其它材料。
  (c)凡通过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它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帐户提取或从专用帐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以及
  (iv)保证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之内,且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其审计师的独立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已经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期限。
  5.03节 自本协定终止日起,或自本协定签署二十年后之日,以最早日为准,本协定第4.01节中明确的借款人的义务将终止。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8.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H街 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拉塞尔·奇塔姆

 附件一:       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和贷款金额,以及给予每一类别分项支出提供资助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      分配的贷款      提供资金额
       特(等值特别     额(等值美元)    占支出的百分
       提款权)                   比(%)
(1)货物  11,740,000 17,500,000 100%的国外支
                             出,100%的国
                             内支出及其它
                             国内采购的当
                             地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 1,080,000  1,600,000    100%
(3)培训、  2,430,000  3,600,000    100%
   研讨会、
   讲习班及考察
(4)待分配  1,550,000  2,300,000
   总 计 16,800,000 25,0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不得就本协定签订日前的费用支出提款。但在1995年3月1日至协定签订日之间支付的总额不超过3,100,000个等值特别提款权的费用除外。
  4.协会兹确定,对以下支出应以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帐户报帐提款:(a)金额不超过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支出;(b)金额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合同支出;(c)金额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专家合同支出;及(d)培训、考察、讲习班和研讨会;均应按照协会特别告知借款人的条件和条款进行。

 附件二: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1)加强借款人税收收入征管水平及税收政策分析和预算程序方面的机构能力,(2)使借款人中央和省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更为合理。
  本项目包括下列各部分,但为实现上述目标,通过借款人和协会协商可随时达成意见,对其进行修改:

 A部分:税收征管
  实施规划,引入全国性税收征管体系,包括:
  (1)在与协会商定的一个城市开发全国税收征管体系所需的程序、机构安排和信息系统,并引入到与协会商定的四个试点城市;提供所需的培训、考察、讲习班、研讨会和设备;
  (2)对上述城市引入的税收征管体系进行评价;以及
  (3)在上述评价基础上,在与协会商定的其它城市里进一步开发和引入上述程序、安排和系统;并提供所需的培训、考察、讲习班、研讨会和设备。
 B部分:税收政策分析
  (1)完善进行定量税收政策分析所需的普查数据的开发;开发并执行为借款人的中央和省级负责税收政策分析人员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发并引入税收政策分析所需的信息系统,包括提供所需的设备。
  (2)进行〔a〕增值税、企业收入税、个人收入税、地方税、社会保险税以及环境资源税;〔b〕税收能力和〔c〕税收分配的研究,为未来的财税改革做准备。
 C部分:政府间财政关系
  (1)在与协会商定的几个试点省里开发并引入一系统,用于将借款人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盈余转移到省级政府,并提供所需的设备和培训;
  (2)对上述省引入的系统进行评价,并在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上述系统,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引入。

 D部分:预算体系
  (1)对借款人的复式预算和会计、国库管理以及预算的编制、分析、审计和监督体系进行诊断性研究,并在开发和运用预算体系过程中提供培训,包括考察和讲习班,目的在于制定一个开发和引入高效的预算体制的战略。
  (2)对借款人中央银行的国库系统进行评价,并在评价的基础上改善和扩展此国库系统,包括提供所需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
  本项目计划于1998年12月31日完成。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采购

 A部分:总则
  货物采购应按照世界银行一九九五年一月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下称《指南》)第1节中的规定,以及本文下述的适用的规定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本文中C部分另有规定外,货物应根据《指南》第2节及其附录一第5段的规定,按照授予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
  2.下述规定适用于根据B部分第1段的规定,通过授予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对国内制造的货物的优惠
  《指南》2.54节和2.55节以及附录二的规定,适用于在借款人领土上制造的货物。
 C部分:其它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单项合同金额估计不超过200,000美元,总计金额不超过800,000美元的货物,可以按照《指南》第3.3节和3.4节的规定,通过授予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
  2.国内货比三家
  单项合同金额估计不超过100,000美元,总计金额不超过600,000美元的货物,可以根据《指南》3.5节和3.6节的规定,按照国内货比三家程序授予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1.采购计划
  按照《指南》附录一第1段的规定,在发出投标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前,本项目的采购计划应提交给协会审查和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根据协会批准了的采购计划,按照附录一第1段的规定进行。
  2.预审
  对于估算价格等于或高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单项货物合同,应按照《指南》附录一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程序办理。
  3.后审
  对于本部分第2段所限范围之外的每份合同,应按照《指南》附录一第4段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 聘请咨询专家

  1.咨询专家服务应根据世界银行一九八一年八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专家指南》(以下称《咨询专家指南》)条款的规定,通过授予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于复杂费时咨询专家的聘请,上述合同应在世界银行颁发的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文本基础上,做出得到世界银行同意的相应修改。当世界银行所出版的有关合同标准格式不适用时,应使用世界银行同意的其它标准格式。
  2.尽管有本节第1段的规定,但《咨询专家指南》中要求世行对预算、挑选程序、邀请信、建议书、评价报告及合同批准等进行预审的条款,将不适应于:
  (a)单个费用估计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的合同;或
  (b)单个费用估计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专家个人的合同。
  但是,上述银行对预审的例外规定,将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a)这类合同的工作大纲和短名单;
  (b)在挑选咨询公司时,只有唯一选择;
  (c)银行合理确定的具有关键性的任务;
  (d)修改聘请咨询公司的合同,使合同金额升至等于或超过100,000等值美元;或
  (e)修改聘请单个咨询专家合同,使合同金额升至等于或超过50,000等值美元。

 附件四:          执行计划

  按照本协定3.02节,执行计划应包括如下:
 A.项目管理;资金分配
  1.为保证正确地执行本项目,借款人应:
  (a)保持一个项目协调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全面协调,其成员(包括国税局和财政部的代表)、工作大纲和来源应为协会所接受;以及
  (b)保持三个分项目执行小组,分别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B部分和C、D部分,其工作大纲、人员及其它来源应为协会所接受。
  2.借款人应将本信贷和贷款资金无偿提供给借款人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机构。
 B.项目A部分:税收征管
  本项目A部分应由国税局按照令协会满意的行动时间表来执行。此外,借款人应保证不得采购本项目A(3)部分的货物或咨询服务,除非并且直到(1)借款人按照协会满意的工作大纲,已执行并向协会提交其对本项目A(2)部分提及的税收征管系统的评价及其该评价所保证的对本系统进行改进的计划;(2)协会已通知借款人接受该计划;以及(3)借款人已执行协会接受了的计划。
 C.项目B部分:税收政策分析
  本项目B部分将由财政部和国税局按照协会可接受的行动时间表共同执行。
 D.项目C和D部分:政府间财政关系和预算体制
  本项目C和D部分将由财政部按照协会可接受的行动时间表执行。此外,借款人应保证不得采购本项目D(2)部分提及的用于扩展国库系统的货物或咨询服务,除非并且直到(1)借款人按照协会满意的工作大纲,已执行并向协会提交其对该系统的评价及其该评价所保证的对该系统进行改进的执行计划;(2)协会已通知借款人接受该计划;以及(3)借款人已执行协会接受了的计划。

 E.监督与报告
  借款人应:
  1.根据协会可接受的指标,保持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持续地对执行本项目及实现目标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2.按照协会满意的工作大纲,在本项目执行期间,每年不迟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准备并向协会提供一份对按照本附件E.1部分执行活动的监测及评价结果进行综合的报告,并报告在过去6个月期间执行项目的进度,提出建议改进措施,包括对本附件B、C和D部分提及的行动时间表的任何修改,以保证在下一个阶段能更有效地执行本项目,实现既定目标;以及
  3.在收到协会就本附件E.2部分提及的报告的意见后,及时采取所需措施,包括在上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以及协会意见基础上,将修改意见吸收进本附件E.2部分提及的行动时间表中,以保证有效地完成本项目并实现既定目标。

 F.设备维护
  不限于适用本贷款协定的《通则》9.07节和《通则》9.08节的条款,借款人应按照适宜的技术和财务惯例,随时运行和维护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并经常且及时地进行所需的修理与更新。

 G.项目完成计划
  不限于《通则》第十一条以及适用于本贷款协定的《通则》条款,借款人应:
  (a)按照协会可以接受的大纲,在不迟于关帐日或借款人和协会商定的更晚日期后的六个月,准备并提交给协会一份有关保证本项目持续效益的计划;
  (b)给协会提供一个合适的机会与借款人就上述计划交换意见;以及
  (c)随后,考虑协会方面的建议,按照适宜的行动,勤奋且有效地执行上述计划。

 附件五: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1段表格中列举的类别(1)、(2)及(3);
  (b)“合格支出”系指支付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不断地分配到符合本协定附件一规定的合格类别中的信贷或贷款资金所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及
  (c)“核准分配额”系指:总额相当于5,000,000美元,将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按照本附件第3段(a)的要求,分别存入相应的专用帐户。但是,除非协会将另行同意,在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中提取的金额总额,加上协会和银行根据《通则》第5.02节的规定所做出的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或大于6,700,000个特别提款权之前,核准分配额应不高于3,000,000美元。
  2.由专用帐户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协会在收到满意的证据表明专用帐户已按其要求正式开设后,“核准分配额”的提取及以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准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笔或数笔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存款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的申请。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借款人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关于支付或回补支付申请的规定,向协会提交所需的文件及其它证明资料。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其已申请并经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据证明应在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支出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其各自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应由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明证实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根据信贷《通则》第5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规定,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或根据贷款《通则》第五条和贷款协定2.02节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b)当借款人不能根据本协定第4.01节(b)(ii)段所规定的时间向协会提交要求提交的,或根据贷款协定第3.01节的规定要求向银行提交的,任何有关上述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的审计报告时;
  (c)当银行任何时候根据相关《通则》中的6.02节的规定通知借款人,中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时;及
  (d)当本项目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尚未提取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专用帐户“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类资金的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截至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的存款将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支付的款项:
  (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
  (ii)提供给协会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立即:
  (A)提供协会要求的此类补充的证明材料;或
  (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或如协会提出此类要求时,向协会或银行退回一笔金额相当于该笔全部或部分不合格支付的或不能证明为合格支付的金额。除非协会另外同意,借款人在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余额,将不足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协会或银行存入一笔金额相当于该笔差额的款项。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存入专用帐户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及(c)的规定,退回给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据情况记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的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按照本协定和贷款协定以及相关《通则》的有关规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