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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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民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发了全国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部门已经印制完毕。请通知你系统主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部门
,到所在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联系购买。今后,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统一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来受理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事宜。特此函告。

附:婚姻状况证明

〔样式〕
婚姻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婚姻状况证明(存根) . 婚姻状况证明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 .____
| 姓名 | | . 我单位 与 单位的 申请结婚登
|--------|--------|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 性别 | | .证明如下:
|--------|--------| . -----------------------------
| 出生年月日 | | . |姓|性|民|出 生|婚姻|双方有无直系血亲| |
|--------|--------| . | | | | | |或三代以内旁系血|备 注|
| 婚姻状况 | | . |名|别|族|年 月 日|状况|亲关系 | |
|--------|--------| . |-|-|-|-----|--|--------|---|
| 对方姓名 | | ( ) | | | | | | | |
|--------|--------| 字 | | | | | | | |
| 对方所 | | . | | | | | | | |
| 在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双方有无直系 | | . | | | | | | | |
|或三代以内旁 | | 第 | | | | | | | |
|系血亲关系 | | . | | | | | | | |
|--------|--------| . -----------------------------
| 婚姻登记 | | .
| 承办机关 | | . 说明:1.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时,村
|--------|--------| .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加盖乡(城市区
| 备注 | | . 或街道办事处)级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 . 2.此证明有效期两个月;涂改无效。

经办人签名: 号
负责人签名: . 填证机关印章
填证日期: .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 .
说明:(一)填证前要调查核实无误;
(二)“婚姻状况”栏内填“已
婚”、“未婚”、“离婚”、“丧偶”。



198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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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北京市城市容纳费减征免征试行办法》、《实施〈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补充规定》,现对北京市城市容纳费征收及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凡向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迁入的本市常住人口,都必须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容纳费。
二、城市容纳费的征收标准及减免范围按《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北京市城市容纳费减征免征试行办法》、《实施〈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政策执行。
三、市公安局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收缴的城市容纳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局(节、假日顺延),在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开立的0206—2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征收城市容纳费,一律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专用收据》。
五、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公安局统一编制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下列依据核定预算:
1、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2、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3、本年收、支变化情况。
六、对经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的经费,市公安局具体用于下列范围的开支:
1、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所需补充的办公经费。
2、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所需补充的设备购置费。
3、其它费用支出:指开展上述业务工作必须的其他补充开支。
七、市公安局负责向市财政局编报收费收入与经费支出预决算,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收入及时上缴和支出用于规定用途。
八、北京市城市容纳费的征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8月28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的决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上栗县在开展村民自治示范县活动中,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市村民自治三年规划(1998—2000》,切实加强 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在全县推行“海选”民主选举村委会班子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紧紧抓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高标准地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积极促进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使全县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全面进步,为全市村民自治工作起了表率示范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 全市各县(区)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改革和发展,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二OO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