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场地施工的,除责令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运输垃圾、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遮盖而沿途飞扬、抛散的,处50一400元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九)项:“为工程施工需要建设的暂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或者工程竣工后暂设工程未按规定拆除的,除责令改正拆除外,处500—5000元罚款。”予以删除。
四、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屡教不改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含开发建设单位)处以下浮一级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4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性债务偿还能力,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局按照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在当年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20%;
(二)在当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净收益中提取25%;
(三)在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中提取25%;
(四)在市直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5%;
(五)在当年财政超收部分中提取5%;
(六)在纳入一般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25%;
(七)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提取10%;
(八)偿债准备金孳息收益;
(九)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按规定应由市财政直接偿还的债务;
(二)经批准需偿还或垫付尚未产生收益的项目债务;
(三)偿还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第六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偿债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管理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长沙市政府偿债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长政字〔2001〕9号)同时废止。如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