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关于集中运用建设单位备料款问题,我们曾草拟《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和相应的《说明》,提交本年二月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我们又作了修改,现随文附发。请已经落实大、中流动资金制度的地区,组织一、两个行试点。试点行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充分讨论,制定具体办法,做好各项工作安排。试点情况,请于第三季度向我们反映一次;年终以后,尽快总结,报告总行。
附件一: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
为了挖掘现有资金的潜力,解决施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逐步完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现对建设单位预付施工企业备料款的供应办法进行改革试点作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不再直接付给施工企业,改由开户的建设银行集中,按照核定的计划用
二、建设单位在同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后,应将预付备料款交存建设银行。这部分资金在工程后期退还建设单位,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三、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证施工生产需要和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编制备料借款计划,送建设银行核定。建设银行在核定的借款计划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发放备料贷款。
四、建设银行对施工企业发放的备料贷款,比照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按月息3.6‰计收利息。
对集中的建设单位的预付备料款,是否计算利息,按既要适当照顾建设单位利益以及对投资贷款的建设单位要避免双重负担,又要避免银行赔本的原则办理。
五、建设银行集中预付备料款时,应由建设单位签开付款凭证办理转帐。集中的预付备料款和对施工企业发放备料贷款,列入“地方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和“地方其他委托贷款”科目内设置“集中备料基金”和“建安企业备料贷款”两帐户核算
六、施工企业支付备料贷款的利息,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1985〕35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预测确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收取。
七、建设银行集中预付备料款发放备料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事,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留有余地,自求平衡,既不挤占财政资金,也不挤占信贷资金。
八、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总行同意后试行。
附件二: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说明
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铺底的资金,由财政拨给;二是购储建筑材料的资金,由建设单位预付款解决;三是由于季节性施工储备的超额需要,由建设银行发放短期贷款予以周转。这个制度从建国初期开始实行,对于有计划地供应资金,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起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有如下缺点:第一,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的,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有的施工企业为了多占用备料资金,往往多铺摊子,推迟竣工日期,不利于集中使用财力和物力,较好地发挥社会效益。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地区如陕西、山东、宁夏等省、区,较早进行了改革的尝试,取消了上述一、二两部分资金来源,全部由银行贷款解决,成效较好。近一、二年间,湖南、湖北、福建等省相继推行,其他不少地区也准备试行。
从试行情况着,已取得初步成效。主要是企业增强了利息观念、投入产出观念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观念。随着观念的转变,普遍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挖掘资金潜力,讲求合理储备,节约使用资金和物资。如陕西省试行改革的施工企业,大都在内部分口分级核定资金定额,包干使用,施工队一般做到了按施工程序进料,按平面布置合理堆放,按施工预算限额领料,按单位工程建立耗料台帐,完工后能及时提出“两算”对比资料。
管理工作的加强,取得两个比较明显的成果。一是普遍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例如,山东省开始改革的1981年,施工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的流动资金为43.6元,1984年减少到33.8元,三年减少9.8元,下降22.48%。湖南31个地方国营施工企业1984年试行改革,在当年施工产值比上年增长20%的情况下,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30.14元,比1983年的36.64元减少6.5元,下降17.74%,节约资金2924万元,1985年九月底止,施工产值比上年同期增长23.8%,流动资金占用额又减少2.44元,节约资金1720万元。如果全国国营施工企业平均能减少4-5元,全国可节约资金将在10亿元以上,这是十分可观的潜力。二是资金统一供应,施工企业不再向“千家万户”的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按计划取得资金,不仅变被动为主动,而且便于合理储备,适应施工生产的需要,有利于加速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工期。陕西省这项资金改革,与物资直供改革结合进行,近几年,试行改革的项目,普遍缩短工期五分之一左右,降低造价5%左右。
试行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方面资金不足,另方面又有备料资金备而未用,实行银行贷款后,施工企业不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了,财政原来拨给的流动资金有限,而施工任务逐年扩大,信贷资金满足不了大量流动资金的需要,1985年紧缩银根后,问题就更突出了,以致有的地区,改革已经起步,中途不得不退了下来。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不再预付备料款,这部分本来应用于材料储备的资金未加利用,闲置了一套资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推动和逐步完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制度改革,较为可行的办法是:由建设银行集中运用备料资金。建设工程所需备料资金,已经包括在建设单位计划投资之内,不需要另行安排。今后对于出包工程的备料资金,建设单位不以预付款方式拨给施工企业,改为交由建设银行集中;施工企业所需备料资金,按照施工生产的合理需要,由建设银行以贷款方式统一供应。这样,既可避免两套资金的浪费,有利于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也的利于促进施工企业集中使用财力和物力,更好地完成施工任务,同时对于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信贷规模,也有一定作用。这个办法无论对于国家、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是有利的。
为此,我们拟定了《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现对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设银行集中的备料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留有余地,自求平衡,不挤财政资金,不占银行信贷资金。
建设银行发放备料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事,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以贷款牟取个人和本单位的利益,如有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二、建设银行集中的备料资金和发放的备料贷款,会计核算在“地方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和“地方其他委托贷款”科目内反映。
集中的资金,按存贷差额的30%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三、备料贷款不纳入信贷规模。因为这项贷款属于建设单位委托的性质,而建设单位的资金是纳入投资计划,经过综合平衡的,以其中的备料资金通过贷款方式用于备料的需要,只是供应方式的改变,其资金性质未变,数量未变,用途未变,以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情况相类似,不纳入国家信贷规模是适当的。至于因季节性施工储备临时需要的超额贷款,仍应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办理,要纳入信贷计划,受信贷指标的控制。
对于集中建设单位的资金是否计算利息,按照既要照顾建设单位利益以及对投资贷款的建设单位要避免双重负担,又要避免银行赔本的原则办理。
四、兼顾施工企业和单位的利益。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属于建筑产品价格构成因素之一。1985年初,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曾以计标字第352号文件作了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并入工程造价取费的规定。今后施工企业支付备料贷款的利息,可以依照规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预算确定的费率计算,向建设单位收取。贷款利率,比照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定为月息3.6‰。
五、组织试点。198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已经试行大流动资金和中流动资金制度的,应选择一、二各不同类型的城市或适当对象,进行试点。有关建设银行内部的分工协作,集中资金调度等问题,也要在试点中积累经验,找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试点情况,应于年终后尽快进行总结,报告总行。
中俄总理第十八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十八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德·阿·梅德韦杰夫于2013年10月22日至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了梅德韦杰夫总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梅德韦杰夫总理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八次定期会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也会见了梅德韦杰夫总理。
一
两国总理对中俄关系进一步巩固、两国所有主要领域合作取得重大进展感到满意,认为双方继续积极推进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将为两国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符合提高两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双方将继续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等涉及两国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积极推动经贸合作,扩大人文交流,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开展有效协调。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3年至2016年)》,将有助于完成上述任务。
双方高度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下设的中俄能源合作委员会、人文合作委员会、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在推动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方面发挥的作用,愿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该机制并提高其效率。
二
双方愿继续共同努力,挖掘潜力,确保两国经贸合作稳定、快速发展。为此,双方商定:
——为双边贸易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双边贸易额增长,在2015年达到1000亿美元、2020年达到2000亿美元,提升贸易质量,促进贸易结构多元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将扩大相互投资作为优先任务,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加强协作,优先实施现代化领域合作项目。启动《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落实机制,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参与购买俄罗斯企业股份,对双方在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已商定的项目进行直接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双边贸易、直接投资和信贷领域扩大使用本币,加强在相互提供出口信贷、保险、项目融资和使用银行卡等领域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继续推进民用航空制造领域的合作项目,加强在船舶工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在实施《2013-2017年中俄航天合作大纲》的基础上发展并深化两国在该领域的长期合作,并商定结合本国和平研究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发展规划,继续开展联合工作,研究大型科学和应用项目合作的可能性、方式和条件。
——进一步扩大科技领域交流,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合作,推动在包括两国边境在内的地区建立联合科技园。
——深化在信息通信和网络安全领域的合作。
——推进在农业、渔业、农产品贸易和农业投资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框架内推动设立农业合作分委会。
——继续优化海关监管,推进信息交换、监管结果互认和风险管理务实合作,加大执法合作力度,加强边境海关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发展。
三
两国总理高度评价中俄能源合作成果,愿本着互利、互惠、互信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能源全面战略合作,确保将两国政治关系优势转化为更多能源务实合作成果。
双方将继续切实落实好双边能源合作协议,确保中俄原油管道长期、安全、稳定运营,落实好扩大原油贸易计划,推动天然气领域合作,增强和提升煤炭、电力、能效、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合作水平。
双方支持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和确保核安全的原则,扩大中俄核领域重点项目一揽子合作,为该项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四
两国总理积极评价启动中俄地方领导人定期会晤机制,愿积极推动扩大地方合作的地域范围和合作领域,提高合作质量和实际效益。
双方认为应积极实施《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年)》,并制定首批优先合作项目清单,予以重点推进。
双方欢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中上游地区和俄罗斯联邦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合作机制,支持进一步深化两地区经贸、投资和人文领域互利合作。
双方支持发展跨境运输基础设施,以扩大两国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认为有必要在中俄跨境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工作组框架内积极务实地研究相关项目。
双方确认将尽快开工建设同江-下列宁斯阔耶跨境铁路桥,加快推进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公路大桥项目。
双方将共同努力发展过境铁路运输和多种方式联合运输。
五
两国总理对《中俄人文合作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表示满意,强调人文交流是中俄关系发展的战略领域,支持进一步深化两国人文交流。
双方高度评价并总结中俄互办旅游年活动,愿深化旅游合作。
双方批准中俄青年友好交流年活动清单,强调举办青年友好交流年将为加深两国青年一代之间的友谊、促进中俄各领域合作创造良好条件。
双方鼓励中俄高校间开展直接合作,建立同类高校联盟,支持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不断扩大两国教育领域人员往来规模,努力实现2020年前中俄10万人留学计划。
双方将合作修复中共六大会址,作为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的分支机构,并建立纪念馆。继续办好中俄文化节等文化交流活动,相互举办中俄电影节,继续深化电影合作。
双方商定开展两国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合作,加强在相互翻译对方国家文学作品方面的合作。
双方支持加强在医疗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利用传统医学进行疗养和康复治疗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围绕2014年索契冬奥会开展务实合作,继续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加强沟通和协调。
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档案部门的合作。
六
双方对中俄国界第一次联检工作进度表示满意,指出西段国界检查2013年计划内工作已顺利完成,重申将积极推进联检工作,确保中俄两国国界线走向在实地得到准确标识并保持不变。
双方将深化在中俄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联委会机制下的合作,继续推动跨界水体水质监测与保护工作,加强在污染防治和及时消除环境灾害后果领域的合作,推进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合作。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2013年黑龙江流域抗洪救灾过程中开展的密切有效合作,愿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两国边境地区防洪减灾领域的合作。
七
中俄两国在关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持一致或相近立场,将继续在对外政策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促进共同发展,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重要贡献。
双方指出,应通过和平手段和政治对话解决包括叙利亚、朝鲜半岛核、伊朗核在内的国际问题,反对绕过联合国安理会动辄对别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在国际法准则基础上推动上述问题解决进程。
双方支持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扩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双方认为,《联合国宪章》以及其他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成果不容篡改,呼吁各有关国家共同致力于强化互信、友谊和合作的氛围。
双方将与亚太各国一道,继续致力于在综合和不可分割的安全、和平解决争议和分歧的基础上,推动建立非集团化、平等、开放、透明、包容的安全合作格局。
八
中俄总理第十八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俄总理第十八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能源合作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纪要》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部关于支持组建中俄同类高校联盟的谅解备忘录》
——《关于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国际漫游资费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关于联合举办中国-俄罗斯博览会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卫生部在灾害医学领域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开展特定商品海关监管结果互认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联合打击航空运输渠道违反海关法行为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深化中国海关总署东北地区边境海关和俄罗斯海关署远东海关局及西伯利亚海关局边境海关合作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俄罗斯联邦旅游署关于2012中国“俄罗斯旅游年”和2013俄罗斯“中国旅游年”活动成果的联合声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关于天津炼厂投产进度及向天津炼厂供油的主要条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俄罗斯诺瓦泰克公司关于购买亚马尔液化天然气的购销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关于预付款出口合同备忘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俄罗斯恩佳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俄罗斯联邦邮政公司合作意向备忘录》
——《国家开发银行与俄罗斯对外经济与开发银行8亿美元贷款协议》
——《国家开发银行与俄罗斯对外经济与开发银行4亿美元贷款协议》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俄罗斯对外经济与开发银行7亿美元贷款框架协议》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俄罗斯MBC有限公司关于奥杰罗铅锌矿项目建设EPC合同》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俄罗斯Meetline有限公司关于俄罗斯斯维尔德罗夫斯克州3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工程EPC合同》
双方商定,中俄总理第十九次定期会晤将于2014年在俄罗斯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李克强 德·阿·梅德韦杰夫
二Ο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