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卫生部关于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处理的暂行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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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卫生部关于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处理的暂行卫生规定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卫生部关于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处理的暂行卫生规定

1965年5月10日,商业部、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避免国家资财损失,根据安全利用的原则,对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的处理,暂作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蛋品经营单位执行,由当地卫生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章 次鲜鸡蛋的处理
第三条 鲜鸡蛋在投放市场批发、销售以前,必须严格检查,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凡裂纹蛋、格窝蛋、小口流青蛋、血圈蛋、血筋蛋、壳外霉蛋应标明品质限期销售。限期的长短可根据季节气候,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具体规定。超过限期或在限期内有变质的,应根据品质变化情况,按第五条或第六条处理。
第五条 凡血环蛋,严重流青蛋、红粘壳蛋、散黄蛋、虫蛋、轻度霉蛋,和轻度黑粘壳蛋不能鲜售,应经摄氏八十五度以上高温三至五分钟处理后方可供作食用。如暂时无条件处理,可以直接供高温复制行业或集体伙食单位利用,但必须保证达到以上温度和时间的要求。
第六条 凡泻黄蛋、黑腐蛋、重度霉蛋,重度黑粘壳蛋以及鲜蛋在运输途中破碎外溢部分均不得供作食用,应予废弃或作非食品工业用。孵化蛋一般也应按本条处理,如有食用习惯的地区,须经地方卫生部门同意后,规定具体条件方可食用。

第三章 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的处理
第七条 凡发现沙门氏菌属或志贺氏菌属的冰蛋,不得鲜售,应在当地卫生部门监督指导下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
(一)用巴士德消毒法以摄氏六十三至六十五度三至五分钟进行处理,经检验如未再发现沙门氏菌或志贺氏菌者,可以在国内鲜售。检验时的检样比例应比该种冰蛋原定比例增加一倍。
(二)改制成干蛋品,如经检验未再发现沙门氏菌或志贺氏菌者,可以在国内销售。
(三)经摄氏八十五度以上高温处理后,供作食用。如暂时无条件处理,可以直接供高温复制行业利用,但必须保证达到上述温度的要求。
第八条 发现肠道致病菌冰蛋的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当地进行,必要时可以在严密包装的条件下运往其他地方,在该地方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次鸭鹅蛋的处理办法,可根据本规定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部门与卫生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各地商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可以按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下达后,过去有关次蛋及次蛋品处理的卫生规定,凡是适用于内销方面的,如与本规定抵触者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关于鸡蛋分类的说明
我国鸡蛋产区分布甚广,次蛋名称繁多,为便于分类起见,兹将各类蛋依照外观和照蛋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一、新鲜蛋:蛋壳坚固无裂纹及格窝。灯光透视时气室不大于十一毫米,整个蛋呈微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暗影。打开后,蛋黄膜不破裂并带有韧性,蛋白不浑浊。
二、血圈蛋:受过精的鸡蛋,因受热而胚盘发育,呈现鲜红色小血圈。
三、血筋蛋(血丝蛋):由血圈蛋继续发育扩大,灯光透视蛋黄有阴影,气室较大。
四、血环蛋;受过精的鸡蛋,因受热时间较久,蛋壳发暗,手摸有光滑的感觉,灯光透视蛋黄上有黑影,将蛋打开后,蛋黄边缘有血丝、蛋白稀薄。
五、孵化蛋(三照鸡蛋、毛蛋、喜蛋):受过精的鸡蛋经孵化后胚胎发育,壳的颜色呈暗黑色,透视时胚盘呈黑影,将蛋打开后,鸡胚已形成增大。
六、散黄蛋:鸡蛋贮存日久或受热、受潮、蛋白变稀,水分渗入蛋黄使蛋黄膨胀,黄膜破裂,透视时蛋黄散如云状,打开后黄白全部相混。
七、泻黄蛋:由于蛋内微生物的作用或化学变化所致。透视时黄白混杂不分,全呈灰黄色,将蛋打开后蛋黄蛋白全部变稀混浊,并带有不愉快的气味。
八、粘壳蛋(贴皮蛋、卷壳蛋、靠黄、顶壳):鸡蛋经贮存未曾翻动或受潮,蛋白变稀,蛋白比重大于蛋黄,使蛋黄上浮,贴于蛋壳上,透视时气室大,粘壳程度轻者粘壳处带红色,称红粘壳蛋。粘壳程度重者,粘壳处带黑色,称黑粘壳蛋,黑色面积占整个蛋黄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视为重度黑粘壳蛋。黑色面积占整个蛋黄面积二分之一以下者,视为轻度黑粘壳蛋。除粘壳外蛋黄蛋白界限分明无变质发臭者。
九、黑腐蛋(臭蛋、老黑、混身蛋、坏蛋):这类蛋是严重变质的蛋,蛋壳乌灰色,甚至可使蛋壳因受内部硫化氢气体膨胀而破裂,透视时蛋不透光呈灰黑色,蛋打开后蛋内的混合物呈灰绿色或暗黄色,并带有恶臭味。
十、霉蛋:鲜蛋受潮或雨淋后生霉;仅壳外发霉,内部正常者称为壳外霉蛋。壳外和壳膜内壁有霉点,蛋液内无霉点和霉气味,品质无变化者,视为轻度霉蛋。表面有霉点,透视时内部也有黑点,打开后壳膜及蛋液内均有霉点,并带有霉气味者,视为重度霉蛋。
十一、虫蛋:为寄生虫所引起的,蛋打开后,蛋白内有小虫体。如发现血块者不属于虫蛋。
十二、流青蛋(破损蛋、流汤蛋):蛋壳受外界力量震动而破碎蛋白流出。破口直径小于一厘米者,视为小口流青蛋。
十三、格窝蛋(瘪头蛋、瘪嘴蛋、乙头蛋):鸡蛋受挤压使蛋壳局部破裂凹下成嘴状而蛋膜未破,蛋清不外流。
十四、裂纹蛋(哑板蛋、哑子蛋):鸡蛋受压、碰,使蛋壳裂成长条破缝,将蛋握在手中相碰发出哑板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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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3日,国家教委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中小学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多数地方中小学校乱收费现象得到纠正。但少数地方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仍有一些中小学校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个别地方及学校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中小学乱收费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现将我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小学、初中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级中等学校可收取杂费和学费。杂费、学费的范围、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对于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况,需接收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借读时,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部门制订。
第四条 学生正常转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校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向学生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复读班,或接收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搞“计划外”招生,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有条件的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举办非全日制的业余文化补习班,应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成人教育系列管理。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教育、物价部门研究制订。
第六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代购项目。学生课本和练习本,可以由学校统一代购,但必须本着自愿原则办理。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自行购买的物品,学校不要代购。确需代购的,学校必须按规定价格收取代购费,不得向学生加收手续费。代购款应及时结算并公布帐目。
第七条 学校不得为其他部门、单位代收各种费用。如确与学生有关的项目,如人身保险等,经学校研究,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协助办理。
第八条 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不得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第九条 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是筹措中小学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一条重要渠道。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费。
第十条 民办教师报酬,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得按学生人头向学生摊派。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把本学期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张榜公布,并可由各地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群众广为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中小学收费情况的监督。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未经批准的乱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因学生家长拒缴不合理的费用而拒绝学生入学。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要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教委每学期将派人到各地专门抽查中小学收费情况,督促各地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书面向国家教委报告收费与使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学校,除退还学生全部乱收的款项外,还应追究经办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加强组织、制度建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