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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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体改办  国家计委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和管理,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关键环节。多年来,教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保证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近几年来,中小学教材价格居高不下,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现象突出,严重增加了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不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就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 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加强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一)降低教材价格。各地区要按照《国家计委、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34号)的要求,取缔不合理教材费用项目,调减租型费率和发行折扣率,严格控制教材出版环节的利润率水平,降低2001年秋季教材价格。各地区教材价格核定的具体情况,报国家计委备案。2002年起,教材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租型、出版、发行等环节发生的行业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为基”础,核定教材印张绝对金额,进一步核减教材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教材印张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印张价格,并制定教材的零售价格。
  (二)加强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整顿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环节的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取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
  (一)在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城镇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除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镇和少数富裕农村地区外,在其他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城镇推广使用黑白版教材,对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要逐步实行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上述地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订购黑白版教材,出版和发行部门要保证黑白版教材的供应。
  (二)制定教材的版式标准。本着美观大方、经济适用的原则,对中小学教材的版面、字体、字号、间距、插图、纸张质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具体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
   三、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坚决纠正目前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辅树料。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强迫学校订购,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发行或搭售教辅材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对社会出版发行的教辅材料的管理。
  (三)严厉打击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教学用书的活动。对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查许可出版、印刷、发行教学用书的,一律取缔,依法严肃处理。 
   四、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一)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编写核准制度,完善教材的审定体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申报教材编写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核准。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教材的编写。核准的具体程序和内容由教育部另行制定。按照编审分开的原则,完善教材审定体制,实行两级审定。教育部负责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报教育部备案。地方课程教材的品种和数量要严格控制;
  (二)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 精神,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渠道 发行的体制。教材的出版发行由符合教材出版发 行资质的出版发行机构(或出版发行联营机构), 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保证“课 前到书,人手一册”的前提下,通过竞标进行。 教材出版发行机构的资质由新闻出版总署确认。 本着保证质量、公平竞争、降低成本的原则,引 入新华书店以外的发行机构参与教材的发行。中 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 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 管部门参加,面向全国招标。
  2002年起,先选择若干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行教材出版发行改革试点,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开。具体试点实施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牵头,国家计委、教育部等部门共同参加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改革教材价格管理体制。进行教材出版发行改革试点的地区,中小学教材的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由出版发行机构竞标产生。教材基准价按租型、出版、发行等环节发生的行业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国家课程教材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制定;地方课程教材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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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8〕1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晋城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障职工依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市政府与市工会联席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所有企业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三、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区域企业工资协议进行备案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工资协议,是指就工资事项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的专项合同,可作为企业集体合同的附件,与企业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六、各级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并对工资协议要履行监督职责,确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资协商集体代表的产生、权力

  七、双方代表应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得到50%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双方产生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人。

  八、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应由工会主席担任(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工会主席和企业法人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九、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执行主席,组织协调协商中的具体工作,对协商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十、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十一、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十二、由企业内部产生的职工一方代表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应视为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更不得违法解除、变更其劳动合同。

  十三、双方协商代表都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都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十四、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予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十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条件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给对方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十六、双方达成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通过后由企业制作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十七、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时间、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八、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要结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以及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九、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部分内容)变更或解除。

  (一)国家政策调整。如工资指导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

  (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议双方协商可以终止协议。

  (一)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备案

  二十一、工资集体协议双方签字后,应于7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二十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协议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该协议即行生效。

  二十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工资集体协议必须在生效后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二十四、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双方均可在原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提出协商意见书,以便及时进行下一轮协商,做好衔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五、职工个人和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十六、本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