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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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3年任期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迟在6个月内完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指导,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时所需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法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宣传、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三)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投票时间、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组织投票和计票,确认、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九)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选民登记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将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提名可以采取单独、联名或者自我提名的方式进行,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选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按照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数额,以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被提名的候选人票数相等且超过前款规定的差额数时,由选民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分别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张榜公布,票数相同的按姓名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正式候选人要求退出选举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退出的,其候选人缺额从其他已提名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正式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选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正式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为了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均设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笔人各1人,监票人2人;选举大会会场同时设唱票人1人,计票人2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上述人员。

选票由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差额数的限制。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方式、投票时间和地点,以及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笔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会场给予指导。

第二十三条 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选民对于正式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的,可以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正式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15日前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名单。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发票人及时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

选举大会会场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当日内核对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的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统计选票时,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作为选民参加投票计算。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差额选举数的规定,从未当选人员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赞成票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赞成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1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八条 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但是最迟应当在选举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补选,具体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第三十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其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账目、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集体财务、工作档案等。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未能按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第三十一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15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三十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向提交罢免要求的村民出具加盖印章的回执单,并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逾期不主持会议的,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罢免要求,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村民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宣告失踪的;

(四)死亡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为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而出现主任缺额或者成员人数不足3人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进行选举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级、乡级人民政府限期组织选举,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

违反选举程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三)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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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10号




关于发布《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标准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5.pdf
2、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6.pdf
3、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一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7.pdf
4、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88.pdf
5、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89.pdf
6、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一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90.pdf
7、HJ/T 65-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1.pdf
8、HJ/T 66-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2.pdf
9、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3.pdf
10、HJ/T 68-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4.pdf
11、HJ/T 69-2001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 物料衡算法(试行)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8.pdf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英文)
国税发[199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份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份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是:
1、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十二、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
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十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EXPLANATORY NOTES ON THE LEVYING SCOPE OF VALUE-ADDED TAX ON SOMEGOOD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5 December 1993 Coded Guo ShuiFa [1993] No.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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