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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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市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
  第四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五条 在本市下列区域和路段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一)昌南大道、昌东大道、富大有路、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围合的区域(不含昌南大道、昌东大道);
   (二)祥云大道、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黄家湖东路、黄家湖西路、昌西大道、双港西大街、双港东大街、双港南路、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围合的区域(不含祥云大道、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黄家湖东路、黄家湖西路、昌西大道);
   (三)南昌大桥、八一大桥、赣江大桥、洪都大桥。
   湾里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范围。
  第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路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动车上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5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机动车上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的通告的通知》(洪府发〔199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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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诗龙


一、案件回顾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公司(简称“英国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 商标权属纠纷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此举意味着“IPAD”在中国的商标归深圳唯冠所有。虽然截至本文写作时 本判决仍为初审判决,但这着实给苹果公司造成了不少的麻烦,因为苹果公司在中国所卖的所有IPAD将面临商标侵权问题,如果最终成为现实,苹果公司在中国将面临巨额的处罚或索赔问题。
查阅此案件的公开报道,不难发现以下事实:
2000年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在中国申请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获得核准注册。
唯冠控股系香港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当时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
2009年8月,英国IP公司开始与台湾唯冠接触,要求台湾唯冠向其转让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两个商标。
2009年12月23日,英国IP公司以35000英镑从台湾唯冠手中购得iPad商标。
2010年4月3日,苹果公司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在美国上市。4月7日,苹果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象征性的10英镑价格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9月17日,苹果公司iPad产品挺进中国市场。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6月,苹果公司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深圳唯冠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发生在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对被告拥有的两个在中国注册商标进行转让,虽然协议列明标的,但显然是无权处置,对深圳唯冠不产生效力。
而原告认为涉案转让商标协议属于集体转让交易,台湾唯冠签署的转让合同对深圳唯冠构成表见代理,故商标转让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警示
截止到本文写作时,本案的判决仍未是终审判决,但即便是初审判决,也已经将苹果公司陷入了一场巨大的风险之中。毫无疑问,苹果公司是一家伟大的公司。但一家如此知名的公司在对外收购中又怎么会犯如此基本的法律错误呢?!很多问题事后看起来确实很简单,但在纷繁复杂的交易中的确是容易忽略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就拿此案而言,苹果公司曲线借助英国IP公司去收购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其整个模式一看就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但在方案执行过程中,会面临大量的沟通联系、谈判、文本起草、授权书等工作,双方经办人员都会变得很熟悉甚至会有情感交流,再加上在欧盟、韩国等国家的商标要一起转让,一线执行的人员就很容易丧失警惕,误以为自己签署的文本肯定没问题了,祸根也就在这个时候埋下了。这个时候,如果公司管理层没有咨询本地律师法律意见的习惯和制度保证,问题就会最终暴露出来。
回过头来总结,我们不难发现苹果公司的这场危机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的,苹果公司本可以在以下几点上做得更好些:
(1)购买商标前,权属问题一定要查清楚。这一点购买方应当聘用自己的律师去查清楚,而不完全依赖对方的称述与保证。
(2)权属问题查清楚了,商标转让合同就会自然与不同的权利主体分别签署转让合同,而不会再考虑签署集体交易合同了。
(3)合同签署时就要考虑好合同的履行。在中国,依据《商标法》,商标权转让是一定要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因此办理商标权的转让手续就至关重要。而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都知道,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中,商标局是不需要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的,而仅需要转让人、受让人在《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签章即可。因此,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时,应当安排双方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并签好。
(4)合同签署时就要考虑好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仅是金钱责任,更重要是要考虑实际履行补救。本案中,苹果公司要考虑的违约责任重点是如何约束台湾唯冠去督促履行此合同。知识产权都是有地域性的,如果跨境履行实在有困难,那就要考虑后果转嫁,即苹果公司要把自己在中国大陆可能遭受的处罚和赔偿后果转嫁成台湾唯冠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商标转让手续未能完成,苹果公司也无忧了。
(5)最重要的一条,境外交易一定要咨询本土律师的法律意见,这一点要作为一项制度在公司内部实施下去,否则小钱不花将会产生大的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律师在公司投融资交易中的作用
2010年3月,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恒久”)因媒体报道遭遇“专利门”在上市前夜被决定暂缓上市并最终被撤销上市资格,成为中国证券史上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IPO被否的第一人。当时笔者就撰文《创业板上市公司遭遇“专利门”的警示》,呼吁无论是发行人、投资公司、承销商,还是证监会,都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项目发行和审核,以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结合苹果公司在此次对外收购中所犯的错误,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公司的对外收购、投资行为,还是公司的上市、融资行为,都需要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交易,因为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很强,一个小的疏忽就会酿成一场大的错误,最终会导致交易的失败甚至巨额的侵权赔偿。那知识产权律师到底能起哪些作用呢?笔者初步总结以下五大方面的作用:
1.查清法律状态,包括权利人是谁、是否有效、有效期长短等基本问题。这些虽都是个基本问题,但很容易犯错误。比如商标,一般都有个《商标注册证》,但依据《商标注册证》判断商标权属很容易犯错误。商标转让之后商标局会另发一张《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只有把《商标注册证》和《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反映商标的权属状态。专利也是如此。专利转让之后只发一个《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要查清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最好请求专利局出具一个《专利登记簿副本》,这才是证明专利权最新状态的正式法律文件。查清法律状态是知识产权律师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能力,投资机构、保荐机构要聘用自己的律师来做独立的调查,不能依赖被投资公司自己来做称述与保证,否则虽然把风险留给公司方面了,但自己最终也难辞其咎。苏州恒久项目中,证监会就认为“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主要简单依据发行人专利权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等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最终对保荐人代表和签字律师处以“12个月内其有关投行业务申报将不被受理”的处罚”。
2.发掘交易风险。无论是一个收购兼并项目,还是上市融资项目,实际工作中公司方面往往会提供非常多的资料,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研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鉴定报告、评估报告、某行业协会出具的意见等等,要在这些纷繁复杂的材料中发掘出问题的本质确实是要具备深厚的专业能力的。另一方面,公司的竞争对手已经申请了哪些专利公司方面可能还没有任何意识。这些都需要有专业律师去发掘交易中的重大风险。否则,并购一旦成功或IPO成功,必面临对手的巨额索赔。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新大)在新股发行询价、路演、发行公告、投资者缴款申购等工作均已完成后,也被暂停上市,原因就是河南醒狮公司举报涉嫌侵犯专利权。当然,最终两家公司达成诉讼和解,河南新大也成功上市,但本人相信河南新大付出的代价肯定也不小。
3.确定交易模式。笔者曾办理过一件2.2亿美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项目涉及中外方很多个交易主体。质押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商标、专利三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公司也确实是依据这三种知识产权才获得2.2亿美金的融资的,故公司的项目融资律师就依据交易实际制作了一份三种知识产权并在一起的质押合同,幸好公司方在最后阶段邀请我参与项目,我及时将这三种知识产权拆分开来,因为我很清楚,质押合同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商标局、版权局(版权登记中心)都要求有独立的质押合同的,是不允许三者并在一起的。可以想象,如果不是本人的及时参与,整个交易的履行又会产生巨大的麻烦甚至会造成履行失败,因为项目文件的多方签字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也往往成为有些交易方改变想法的借口。
4.评估交易价值。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著作权、商业秘密,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在中国国内目前尚处于初步阶段。知识产权律师往往会根据他们自有的交易经验对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确定初步的价值判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律师与资产评估师、会计师的配合,尤其是对市场垄断地位的解释和说明,会有助于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形成正确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5.协助交易完成。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抑或质押,都需要到主管政府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手续,有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些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些都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才能协助完成整个交易,减少交易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


【方诗龙,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联系方式simonfang@grandall.com.cn】

关于重申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重申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加强对药品的严格管理,确保药品质
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
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曾于1994年9月2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4月16日发
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1996]14号),以上两个《通知》对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出了严格规定。

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国发[1994]53号和国办
发[1996]14号文件精神,对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出具体规定和严格要求。自1995
年12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经营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特别是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加大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力
度,于1999年1月5日印发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国药管安[1999]5号),
规定了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立项条件和审批程序。又于1999年1月21日发出了“关于暂
缓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市[1999]15号),明确规定暂停受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和医
疗单位制剂室的申请、审查及发证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我局的具体规定,严格对药品
生产
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现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管理
水平有了提高,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有了好转。对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程序和条件进行
审批和管理,遏制了乱开办、乱审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势头,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在个别地区、个别部门仍然存在乱立项、乱审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的现象,不按规定的立项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甚至弄虚作假、变更审批日期、越权审批新
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造成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产品技术含量和经营素质不高,
浪费国家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不利于我国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此,我局对开
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领会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论述,以国家整体
利益为重,站在对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整顿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实施“关
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严格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在工作中,一定要保证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的一致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对不按工作程序、规定和要求,擅自乱开办、乱审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部门,一经发现将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严格按照《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
定》(国药管安[1999]5号),对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程序报我局
审批。

(二)凡不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类以上新药(中药两个三类),不得受理立项申请。作
为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依据的新药,其转让必须符合《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号令)。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转让的新药、持有接受转让的已有批准
文号的新药证书副本、已有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新药均不作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条件
的依据。

(三)为了加快实施GMP的步伐,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的立项,由
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各地应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立项审批的管理工
作,不得将现有药品生产企业的一部分车间或分厂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药品生产企业。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的药品生产车间必须符合GMP要求,并经认
证后方可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扩大生产范围。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无《药品生产企业
许可证》和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国家已经明令取消、淘汰的
药品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禁用药品。

三、严格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规定,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治理整顿力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16号文件和我
局国药管市[1999]15号文件及“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
药管办[1999]242号,以下称“通知”)要求,暂停新开办药品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的审
批发证工作。凡在1999年3月以后,擅自批准设立药品经营企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新一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
证工作,强化药品经营企业法制意识、质量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依法监管力度,
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认真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确保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现有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治理整顿。对达不到“通知”
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2000年《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的准备工作,对本辖区自1995年12月1日以来未按规定擅自
审批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企业名单于2000年8月底前报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