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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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 市、县(区)物价部门是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县(区)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财政、城乡规划、城管、税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协同物价部门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维护停车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机动车毁损、灭失;机动车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镇规划的条件下,鼓励单位或个人设置临时性、社会公益性机动车停车场所,为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六条 市、县(区)物价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市、县(区)分级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各县(区)物价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各类停车场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
  惠城中心区(包括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小金口、水口等8个办事处管辖区)内,除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和管理外,其他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惠城区物价部门核准和管理。
  第八条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报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备案。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备案。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因交通违章、肇事、故障或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等被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省的规定制定。
  第九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含居民住宅小区附设的露天或简易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四)军车、警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分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计费单位,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的计费办法。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二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市、县(区)物价部门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县(区)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内容、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由市、县(区)物价部门按照省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监制。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向进入停车场的机动车提供停车牌(卡),停车牌(卡)应保存有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等记录,停车牌(卡)为机动车缴交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依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收费行为的,由市、县(区)物价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或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管理权限,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三)按规定应申领而未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五)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所在地县级物价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县级物价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物价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惠府〔2008〕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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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锡(兰)关于废除一九三一年“中锡互换包裹协定”的换文

中国政府 锡兰政府


中锡(兰)关于废除一九三一年“中锡互换包裹协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1年12月28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马子卿阁下:
  我代表锡兰政府确认,由锡兰邮政总局和中国邮政总局分别于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科伦坡和一九三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南京签订的“锡兰和中国邮政互换包裹协定”和“锡兰和中国邮政互换包裹协定施行详细规则”无效。
  如蒙同意,则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锡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政包裹协定”的一项附件。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锡兰邮电部长
                        切·库玛拉苏里亚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于科伦坡
             (二)我方去文

邮电部长切·库玛拉苏里亚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上述来照的内容,并同意将阁下的来照和本复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邮政包裹协定”的一项附件。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
                        马 子 卿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于科伦坡

关于印发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市府办发〔2006〕12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实施并监督行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民主权利,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求,结合哈密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方便群众,有利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都要向社会公开。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方便群众的服务机制、简便快速的办事机制、遏制腐败的约束机制。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具体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
四、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曾清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陈宏博 市委办公室主任
许业江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夏依丁·夏克尔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 员: 张国胜 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马继成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范南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锋鸣 市民政局局长
冯劲松 市人事局局长
郑忠华 市总工会主席
蒲培林 市财政局局长
杨兆兵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夏依丁·夏克尔(兼)。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一系列部署;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总结推广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收集和反馈全市政务公开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反映的问题;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各政务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五、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城市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执行、大额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4、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分配、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市直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市直各部门行政编制、公务员考试录用、退伍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6、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需要市政府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8、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大举措;
  9、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 
10、大宗商品的政府采购及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
11、征地补偿、行政处罚、社会保障、解困住房价格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以及对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市政府提出的解决办法等;
12、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13、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用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构和工作职能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内设机构和各自承担的职责科学分解后绘制成示意图(表),张贴悬挂上墙或上栏。并以公示牌的形式将单位正、副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的职务、职责、姓名、照片予以公示。   2、职业行为规范公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职业(行业)行为规范或工作守则、廉政勤政制度等,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开。  
3、法律法规公开。将本部门负责的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公开。
4、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公开。公开实施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罚没收入金额及上缴财政情况。 
5、办事公开。包括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办事机构和承办人员、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办事纪律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情况。   6、重要事项公开。凡是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如财务收入、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等都要进行公开。  
7、各级领导班子工作责任目标公开。包括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及分解,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  
8、人事情况公开。本部门人事任免、奖惩录用、职称评定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人事情况公开。 
  9、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机关财务收支、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机关的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和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医药费等开支情况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利用适当的形式对内公开。  
10、批评意见公开。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公开。  
11、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要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利于监督的原则,注重实效,因地制宜,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予以公开。   1、政府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办公场所内设立政务公开栏;在哈密市人民政府网站设政务公开网页;推行电子政务,开通政府电子网络及政务办公局域网;对重大决策,选择实施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解决情况,定期进行公开,增强市政府施政的透明度。  
2、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主要形式:一要建立公开栏。公开栏的版面设计要科学合理、内容清楚、美观大方,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办公集中的多个部门可将公开栏统一规格设置,实行集中摆放,方便群众阅览。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每周开启一次。二要在哈密市人民政府网站本部门网页中增设政务公开内容。三要采取设置办公示意图、工作流程图,印发办事指南、公开手册和利用大众传媒等基本形式进行政务公开。四要利用会议宣传报道、张贴公告等形式将各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公开。五要实行“两有、三挂”,即有投诉窗口、有举报电话;办公室挂牌办公、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窗口”服务挂牌收费。还可建立部门、单位“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实行公开,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采用电脑触摸屏等现代化手段,加大公开的容量,便于群众查找。
(二)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实行经常性工作和相对固定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各部门、单位公开内容中的机构和工作职能、职业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等事项属于永久性的公开内容,要做到长期公开;其他事项属于经常性的工作,应按季公开或随时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凡需由政府统一公开的重大政务事项,由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后,按照政务公开预审制度的规定,报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再行公开。
七、政务公开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单位)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政务公开的综合协调、考核评定、监督检查等项工作。各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责任制度。将政务公开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目标的内容,定期考核评议和检查验收。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二是建立政务公开预审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都要进行事前预审,以便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时间。三是建立政务公开考核评定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群众和民主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并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政务公开工作的问题,要严肃认真查处。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始终遵循严格依法、及时便民、全面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努力取得政务公开工作的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