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退休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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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退休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退休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228号


铁道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退休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2年9月印发的《关于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
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认定程序、职权范围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因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时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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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农业部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农(检疫)字第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随着国内饲养犬、猫等宠物热的兴起,进境旅客(含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下同)从境外带进犬、猫愈来愈多。为了加强管理,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农业部、海关部署联合制订了《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请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由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分别对外公布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

  二、海关接受旅客带进伴侣犬、猫的申报后,应验明有关证书,并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进行隔离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旅客出具“截留检疫凭证”。检疫时间一律为三十天。

  三、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暂时扣留,旅客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处理。

  四、旅客携带伴侣犬、猫不向海关申报者,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没收的犬、猫,由海关移交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隔离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拍卖处理,所得价款扣除检疫、预防接种、海关监管、动物饲养,管理及其他有关费用后,余款上缴国库;检疫不合格或检疫期间死亡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按规定处罚后准予退运的犬、猫,按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五、各口岸海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要相互配合,加强对旅客带进伴侣犬、猫的监管和检疫,共同做好把关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总署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第三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关伴侣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三十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由物主负责,或由物主委托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代理。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费用,由物主向动植物检疫机关缴纳。

  第五条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违反本规定者,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农行能否行使撤销权、代位权?

刘永强 李龙发


(案情)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岩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漳平农资公司尚欠原告农行漳平支行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经原告申请执行,被告农资公司仅偿还利息53767元,其现有的资产已无力清偿原告债务。被告漳平农资公司与被告漳平官田供销社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截止2000年12月31日,被告官田供销社结欠被告农资公司债务498915.16元。2000年12月30日,被告农资公司与被告官田供销社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被告官田供销社以其所有的位于官田乡官东村的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抵偿其所欠被告农资公司债务。经评估,该肥料仓库的总价值不足498915元,2001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⑴撤销被告农资公司与被告官田供销社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⑵判令被告官田供销社立即田供销社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3)判令被告官田供销社立即向原告清偿被告农资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中的部分498915元。
(审理)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岩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判决,该判决确认,被告农资公司尚欠原告漳平农行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利息,即原告对被告农资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被告农资公司的资产已无力清偿原告债务。至2000年12月31日,被告官田供销社结欠原告农资公司498915.16元,并以其所有的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抵偿其所欠被告农资公司的债务,虽办理房产交易监证手续,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两被告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其实质是被告农资公司免除到期债务,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以达到损害原告债权的目的,《以房抵债协议》应予撤销。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以房抵债协议》被撤销后,被告农资公司对被告官田供销社仍享有498915.16元的到期债权。因被告农资公司怠于向被告官田供销社行使权利,致使原告的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原告主张代位权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官田供销社所欠被告农资公司的债务应直接向原告清偿。原告据此申请对被告官田供销社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无不当,被告官田供销社要求原告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没有依据,原告的诉请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主张《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原告无权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福建省漳平市农资公司与被告漳平市官田供销社于2000年12月30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2、被告漳平市官田供销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漳平市支行清偿其所欠被告福建省漳平市农资公司的债务498915.16元。
(评析)
1、关于撤销权是否成立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岩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漳平市农资公司尚欠原告漳平农行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目前,被告漳平市农资公司的资产已无力清偿原告债务,而被告漳平市农资公司对被告漳平市官田供销社享有到期债权。两被告依《以房抵债协议》将官田供销社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以抵销其所欠农资公司的债务。根据龙岩市均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岩均恒估字(2001)第178号评估报告,被告官田供销社肥料仓库在产权手续完整、处于最佳有效的使用状态下的价值为193000元,龙岩市均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其受法院委托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的效力高于被告漳平市供销社基建科出具的《关于官田供销社肥料仓库价值评估的报告》,可以认定肥料仓库的最高价值为193000元,被告官田供销社将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转让给农资公司,实质是农资公司在积极减少财产,免除到期债权的行为,即被告农资公司的行为属于放弃债权,直接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给原告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同时,被告官田供销社将其仓库转让给农资公司,双方虽办理了房产交易监证,但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土地使用权也未办理转让手续。2000年12月31日,被告农资公司将肥料仓库租赁给被告官田供销社使用,年租金仅为1000元,官田供销社已不享有肥料仓库的产权。上述事实表明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以房抵债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其目的是为了逃废原告债权。原告在知情后于200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符合《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应予支持。
2、关于原告漳平农行能否行使代位权问题
被告农资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得到清偿。以房抵债系两被告恶意串通,逃废原告的债权的行为,应予撤销。因此,被告农资公司对被告官田供销社仍享有498915.16元的债权。从两被告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的事实可以确定该债权已到期,同理,被告农资公司主张其积极行使到期债权没有事实依据,且行使权利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以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就不能算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被告农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被告农资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原告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导致原告的部分债权不能实现,原告据此请求行使代位权,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