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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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了全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仍然较多;部分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办案设备不够、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于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异常繁重。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正确处理好实施《条例》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劳动保障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同时,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要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接受劳动者举报投诉三项基本执法工作,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能力,将宣传法律、服务企业、规范用工与查处违法结合起来,坚持做到检查一户、宣传一户、服务一户、规范一户。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网上举报投诉信箱、维权热线,改善投诉窗口的服务设施。要继续开展专项执法活动,遏制突出违法问题的蔓延。要加大对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职工工资、安排职工超时加班和企事业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拒不参保等突出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严惩。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警示和震慑违法企业。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具体办法由人保部门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依托现行行政管理体系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在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基础上,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增强基层力量,强化基础工作。要落实监察网格宣传政策法规,采集用人单位信息,调处简单劳动纠纷,上报举报投诉材料、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全国统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逐步在市以上监察机构建设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全省联网的层级式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动态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要以“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为目标,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各地要按照“名称规范、职能统一”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充实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切实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切实落实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改善办案条件,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相对稳定,提高监察员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协调配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权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监察部门负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国资委负责加强有关企业的管理,督促解决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工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高效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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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经过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不懈的努力,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为粮食产量和农业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近年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投入总体呈下滑趋势,已成为制约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国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人增地减水少的严峻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因而也需要更多的投入。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增产,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因此,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认真组织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
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原则。
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国家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
  (一)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整合国家现有的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二)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县都要编制。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水利部门要从全国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和圩堤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县乡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六)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灌区管理机构定岗定员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妥善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为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

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规范培训与鉴定工作行为,保证培训与鉴定工作质量,切实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素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
1、劳动者素质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是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的首要条件,同时也是促进劳动就业,调整、优化队伍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振兴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作,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提高
建设系统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建立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技艺精湛、工作认真负责的技能人才队伍,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提供高效益的服务更显得尤为重要。
2、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对生产人员广泛开展岗位培训与鉴定,实行持证上岗,是提高广大建设劳动者素质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规定的具体体现,同时
也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积极培育建设劳动力市场,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各地区一定要高度认识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及深远意义。
3、对尚未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地区,要增强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紧迫感,要按照中央关于证书体系的有关规定,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地区生产人员队伍的状况,认真研究,努力开拓,积极协调,借鉴有关地区的经验,尽快实施。对已实行的地区,要
不断完善已出台的办法,规范培训、鉴定、发证管理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切实抓出成效。
4、为切实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建人(1996)478号”文《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建(1997)175号”文《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若干意见》中持证上岗率及其技术结构
比例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力市场准入控制与现场检查,严格把好劳动力输出输入审查关,优先注册素质高、信誉好、成建制输入的施工队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施工招标投标和施工发承包活动与管理工作中,把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承包企业生产人员素质作为一项考核内容。

各单位内部要优先使用技术水平高、努力工作的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上要按照其技术水平合理拉开差距。
二、全面科学地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认真处理好工学矛盾。
1、为全面提高生产人员劳动素质,要按照岗位的要求全面进行培训与鉴定,不能只重视岗位技能的培训与鉴定而忽视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业绩鉴定,更不能走过场、送人情,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做到职业道德和工业业绩鉴定合格后再进行岗位技能鉴定,促使生产人员
不仅要学好技术,而且要增强爱岗敬业精神,提高职业道德。
2、岗位技能鉴定必须要进行理论与实际操作两部分鉴定,特别是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鉴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变相免考。鉴定的具体方式可根据鉴定站的自身条件和生产实际情况,采取专设工位或现场工位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考评员都必须按评分标准在现场进
行考核,确定考生的实操成绩。对参加技术比赛的人员,可根据其比赛结果和本人的技术水平,同时评定出鉴定成绩。
3、积极探索科学的岗位培训方式。按照建设部制订的有关培训规定,并根据生产人员的特点和生产要求,可采取现场培训、脱产培训、业余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对现场教学培训,重点是通过高技能人员以传帮带等形式进行。对初次进入建设系统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脱产培训,有
条件的建筑劳务输出地区,可在输出基地集中培训。
4、规范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实施程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实行先培训、后鉴定,严格对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审核,对违反鉴定工作程序的不予核发证书,对降低鉴定质量和损害鉴定工作声誉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严格基础管理与证书核发,确保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质量。
1、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实行全国统一职业范围、统一技能标准、统一岗位鉴定规范、统一试题库、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岗位证书的“六统一”管理。为保证行业水平的先进性,岗位鉴定必须要按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试题进行。对部里暂未统一编制出职业技能标准、岗位鉴定
规范及试题库的工种,可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编制,并报建设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待部里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试题后,再按部里的统一规定执行。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严格鉴定站的建站条件、标准,以及审查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审批建站。鉴定站的设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现有的职业学校、培训中心,也可设在大型企业内。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的事业
性鉴定机构。鉴定站不论如何设置,都要明确规定其鉴定的工种范围、技能等级和其他各项工作职责,要切实加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3、各地区要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要制定具体的各工种考评员资格确认条件。根据岗位鉴定的特点,各鉴定站可实行专职与兼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工作,明确考评员的权力与义务,并定期对考评员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在保证考评员技术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考评员队伍的
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并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营私舞弊或工作不积极造成不良影响者,要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4、严格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核发与管理,维护证书核发的严肃性。 要按照“建人(1994) 665号”《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试行办法》和“建人(1996)478号”《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证书核
发权限,对不按规定核发证书的发证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直至取消其发证资格。对仿造证书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健康发展。
1、各地区要在部里统一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以培训鉴定有依据、证书核发有规定,提高有关办法、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2、切实加强对已通过鉴定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认真做好培训鉴定统计的汇总和上报,并随着建设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加快实施“人才库”工程。对取得证书的人员,要以个人身份证号为准,记录其工种技能等级、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为企业选择劳
务人员提供中介服务。
3、严格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要在注重为行业服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量状况收取一定的培训、鉴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所收取的培训鉴定费用,主要用于试卷印制、考场租赁、材料购置及必要的劳务费用等。各地一
定要严格管理、严格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培训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对培训鉴定的质量,要逐步形成社会性的监督机制。为严肃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里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的建设职业
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工作进行抽查,抽果中发出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的现象,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确保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健康发展。



19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