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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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释〔200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第十三条 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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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并存,是必然的。经验证明,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恢复和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政府和财政、商业、轻工、物资、银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在资金、货源、场地、税收、市场管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和方便。对个体经济的任何歧视、乱加干涉或者采取消极态度,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都是错误的。为了使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政策性规定:
(一)城镇非农业的个体经济,是指城镇非农业人口个人经营的各种小型的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房屋修缮业等。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待业青年经营那些群众需要而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以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计划地将一部分适合于分散经营的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和商业的网点,租给或包给个体经营者经营。
(四)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壮年,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退体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所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个体经营的申请,由街道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营业。个体经营户歇业、转业、合并、转让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个体经营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请帮手、带学徒,都要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等。合同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发展个体经济所需的辅面、网点、场所、摊位,应当统筹规划,积极安排。个体经营户也可以同有关方面协商,借用、租赁或购置必需的房屋、工具和设备。
(七)为了发挥个体经营户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特点,允许他们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如来料加工、自产自销、经销代销、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售货等。政策允许自由购销的一些鲜活商品、农副土特产品,个体经营户可以在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城乡运销,但不准从事批发活动。
(八)个体经营户所需要的原材料、货源,属于计划供应的部分,当地商业、物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一视同仁的原则,纳入计划,合理分配,积极安排。
(九)个体经营户从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按批发价格购进的商品,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使用物资部门供应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参照国营同类产品价格,按质论价出售。自行采购的议价商品,允许随行就市出售。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的收费标准,可由个体经营者协会评议规定,或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
(十)个体经营户所需资金,自筹不足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设法帮助筹措;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十一)为了鼓励个体经营户从事社会急需而又紧缺的修理、加工、饮食和服务业,国家在税收方面可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广大群众需要但经营确有困难和盈利微薄的,可以申请免税。
(十二)国家保护个体经营户的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资产。个体经营户的凡属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加干涉;凡属经过批准的经营网点和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凡属当地有关部门纳入计划供应的物资,不得随意中断。他们除按国家税法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用。
(十三)个体经营者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青年参军、升学等,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个体经营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劳保福利和退休制度,具体办法另定。个体经营者可以从批准经营之日起,按实际从业的年限计算工龄。
(十四)个体经营者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行业成立个体经营者协会或联合会。协会或联合会的任务是: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传达和组织学习党和政府的政策,检查督促会员自觉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个体经营者协会或联合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领导。
(十五)个体经营户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接受群众的监督,不准投机倒把,不准偷税漏税,不准掺杂使假,不准哄抬物价。违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凡犯过严重投机倒把行为的分子,以及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不得独自开业经营。
(十六)上述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农村中的非农业个体经营户。
关于个人从事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实行这一政策,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时,应先调查研究,教育干部,做出大体的规划,然后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切忌一哄而起,放弃领导。
(十八)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补充规定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两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局效能办。





二00七年五月十二日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办事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玉林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我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局办公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根据《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附件一)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附件二)明确的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认真开展业务的办理。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交接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受理事项的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勘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等形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我局纪检监察室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进入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在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设立投诉电话,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一条 我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科室和责任岗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到岗位、到个人。

第十二条 因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三条 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我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我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附件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
附件一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
耕保科
12个工作日

2
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规划科
12个工作日(十二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6
国有土地使用租赁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7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0
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2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发证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3
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
土地市场管理中心
10个工作日



玉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4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5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6
土地评估报告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7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18
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19
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20
采矿许可证核发
矿产开发管理科
16个工作日

21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2
变更矿山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3个工作日

23
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4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5
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6
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
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
15个工作日










附件二: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岗位

限时办结工作流程(暂行)



一、办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耕保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规划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临时用地审批(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8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6日,科长2日)→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七、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分局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分局办理(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转让准入审查(1个工作日)→地籍科办理(评估所地价评估)(6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4日,分管科长1日,分管领导1日)→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办理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十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评估所地价评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五、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六、土地评估报告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七、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需要公告时限30日除外)→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八、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九、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采矿许可证核发(新立)(16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规划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一、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8个工作日)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二、变更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四、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规划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五、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8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六、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