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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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为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类项目,包括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出线的所有配电设施,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不含临时施工电源及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投标、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

  第八条 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九条 市价格部门负责核算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住宅配电设施配套费;负责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负责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负责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等规定。

  第十四条 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社会经济、气候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配电设施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裕度,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具有满足客户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电能质量的要求。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4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8千瓦;高档住宅(别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6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瓦配置。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时需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受理后,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在建设单位交房之前完成配电设施建设,达到入住用电条件。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对物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针对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负责先期完成承担的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供电企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维护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资产归住宅小区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按照配电设施管理规定定期对分管的小区配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预试、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费用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住宅项目用电手续时,应按市物价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和规划、住房与建设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支付配电设施配套费用。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设施属公共建筑设施,若按规定容量配置,不再另行缴纳配电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三条 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由供电企业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配电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物资材料、工程施工、线路铺设及安装调试、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及价格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的收取范围、标准、程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设施配套费用于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住宅项目配电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向同级住建、规划、价格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住建、规划、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费用使用情况监管,对违反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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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坍塌的责任如何分担

徐小珍等与钟立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未经专业验收也未提出质量问题即投入使用的,后因建设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建设方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当查明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2007年7月,徐小珍、徐少初委托亲友陈佑安与钟立其口头订立1份房屋(鸡舍)修建合同,同年7月24日,钟立其组织人员动工修建。8月9日,鸡舍修建完毕,徐小珍、徐少初就鸡舍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8月29日,徐小珍、徐少初将报酬6000元全部支付给钟立其。2008年12月21日下午4时左右,该栋鸡舍全部倒塌,给徐小珍、徐少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同年12月31日,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受徐小珍、徐少初委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出具了湘德源质鉴字(2008)12号司法鉴定报告书:鸡舍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建筑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鸡舍无设计施工图,结构不合理,无照无证施工人员盲目决定施工,属违章违规建筑,也是造成鸡舍倒塌的原因。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鸡舍倒塌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分担该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钟立其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质,在无设计施工图纸时凭经验盲目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相对较低,是导致鸡舍倒塌的主要原因,故钟立其对徐小珍、徐少初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小珍、徐少初修建鸡舍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订立合同时怠于钟立其承建资质的审查,修建鸡舍无设计施工图纸、未请相关专业人员组织验收即进行使用,亦有责任,故徐小珍、徐少初对其自身经济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修建该鸡舍的过程中,徐小珍、徐少初怠于对钟立其承建资质的审查,修建鸡舍无设计施工图纸,未经过专业验收即进行使用,原审判决徐小珍、徐少初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对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湘德源质鉴字(2008)12号司法鉴定报告钟立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报告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鉴定得出的结论。该报告载明造成鸡舍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建筑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钟立其明知自己不具备修建鸡舍的资质,在无设计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建筑施工质量低劣,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酌定为60%的责任并无不当。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桃民初字第1271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民一终字第44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7月,徐小珍、徐少初委托亲友陈佑安与钟立其口头订立1份房屋(鸡舍)修建合同,约定由钟立其组织人员替徐小珍、徐少初建筑1栋12间的鸡舍,鸡舍长48米,宽8米。鸡舍无施工图纸,质量方面参照徐小珍、徐少初已建成的另1栋鸡舍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但新建鸡舍较之长12米,且地理位置较高。建筑所需原材料全部由徐小珍、徐少初提供,鸡舍建成后给付钟立其报酬6000元。同年7月24日,钟立其组织人员动工修建。8月9日,鸡舍修建完毕,徐小珍、徐少初就鸡舍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8月29日,徐小珍、徐少初将报酬6000元全部支付给钟立其。2008年12月21日下午4时左右,该栋鸡舍全部倒塌,给徐小珍、徐少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同年12月31日,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受徐小珍、徐少初委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出具了湘德源质鉴字(2008)12号司法鉴定报告书:鸡舍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建筑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鸡舍无设计施工图,结构不合理,无照无证施工人员盲目决定施工,属违章违规建筑,也是造成鸡舍倒塌的原因。2009年2月25日,该所鉴定接受徐小珍、徐少初单方委托,出具了湘德源评鉴字(2009)02号司法鉴定报告:徐小珍、徐少初饲养的罗曼粉商品代蛋鸡因在产蛋期间发生鸡舍倒塌事件造成蛋鸡饲养终止,蛋鸡喂养可获得的鸡蛋出售、蛋鸡出售可得利润损失为204762.40元。2009年7月8日,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又受桃源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倒塌的鸡舍进行造价鉴定,出具了湘德源造鉴字(2009)12号司法鉴定报告:该工程造价为42192.84元。徐小珍、徐少初共花费鉴定费5000元。
  徐小珍、徐少初建造鸡舍未进行土地使用权审批,亦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钟立其亦无建筑施工资质。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徐小珍、徐少初因鸡舍倒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多少?徐小珍、徐少初要求钟立其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鸡舍倒塌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问题。
  徐小珍、徐少初认为,其仅委托亲友陈佑安与钟立其订立合同,因此,徐小珍、徐少初应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建筑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由于钟立其施工质量低劣,无照盲目施工,导致鸡舍倒塌,钟立其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赔偿徐小珍、徐少初所有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钟立其认为,是陈佑安与钟立其订立的合同,徐小珍、徐少初主体不适格,双方的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在施工过程中钟立其亦不存在任何过错,鸡舍倒塌原因不明,故钟立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中,陈佑安受徐小珍、徐少初之托与钟立其订立合同,徐小珍、徐少初有相应证据证明,且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故合同当事人为徐小珍、徐少初和钟立其双方,徐小珍、徐少初的主体适格。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法律规定的使合同归于无效的情形,因此,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钟立其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质,在无设计施工图纸时凭经验盲目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相对较低,是导致鸡舍倒塌的主要原因,故钟立其对徐小珍、徐少初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小珍、徐少初修建鸡舍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订立合同时怠于钟立其承建资质的审查,修建鸡舍无设计施工图纸、未请相关专业人员组织验收即进行使用,亦有责任,故徐小珍、徐少初对其自身经济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关于徐小珍、徐少初经济损失的计算及钟立其应否赔偿徐小珍、徐少初可得利益损失问题。
  徐小珍、徐少初认为,其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具体表现为房屋及室内设施等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则为鸡蛋和蛋鸡出售可获得的利润,钟立其均应承担。钟立其认为均不应赔偿。另徐小珍、徐少初进行鉴定的费用属合法支出,亦应属于损失之列。本案中,徐小珍、徐少初直接损失中的房屋(鸡舍)造价系司法技术鉴定结论,钟立其无相反证据否定,该项损失应予以认定。鸡舍设施等毁损造成的损失,钟立其不予认可,且徐小珍、徐少初提供的证据或形式不合法,或缺乏关联性,或计算不够客观,故该项损失不应计入。至于可得利益,明显超过了钟立其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限度,实际中徐小珍、徐少初也不一定必然获得,特别是徐小珍、徐少初修建鸡舍,未经审批,属违规违章建筑,其衍生的利益属徐小珍、徐少初非法获得,故该项损失亦不应计入,钟立其对此应不予赔偿。遂判决:钟立其赔偿徐小珍、徐少初因鸡舍倒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7192.84元的60%,即人民币28315.7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元,由徐小珍、徐少初负担390元,钟立其负担59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钟立其修建的鸡舍倒塌而引发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徐小珍、徐少初的损失有多少,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分担该损失。
  关于焦点一,徐小珍、徐少初委托其亲友陈佑安与钟立其口头订立鸡舍建设合同。双方约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钟立其收取报酬6000元,由钟立其出面组织人员施工,其他施工人员的工资也由钟立其发放,双方以建成鸡舍为合同目的,其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故钟立其上诉称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其作为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于焦点二,徐小珍、徐少初主张其损失包括鸡舍设施、正常喂养后的蛋鸡及鸡蛋的可得利润损失。对鸡舍设施损失徐小珍、徐少初未举证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蛋鸡及鸡蛋等可得利润损失,因徐小珍、徐少初在一审中提交的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湘德源评鉴字(2009)第02号司法鉴定报告计算不够客观,是由徐小珍、徐少初单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在报告中注明鉴定时经现场查看已无存栏蛋鸡,蛋鸡平均存活率采用理论值,蛋鸡正常喂养至可取得鸡蛋出售利润中扣除的成本仅考虑了饲料成本等,钟立其亦未认可该鉴定报告的内容。二审期间,徐小珍、徐少初就可得利益损失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因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未予批准。对鸡舍倒塌后设施和蛋鸡的处理情况,徐小珍、徐少初亦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可得利益,一是徐小珍、徐少初未举证证实具体数额,二是明显超过了钟立其订立合同时的预见限度,故对该损失不应计入。在修建该鸡舍的过程中,徐小珍、徐少初怠于对钟立其承建资质的审查,修建鸡舍无设计施工图纸,未经过专业验收即进行使用,原审判决徐小珍、徐少初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对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湘德源质鉴字(2008)12号司法鉴定报告钟立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报告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鉴定得出的结论。该报告载明造成鸡舍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建筑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钟立其明知自己不具备修建鸡舍的资质,在无设计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建筑施工质量低劣,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酌定为6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徐小珍、徐少初关于损失计算有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钟立其主张双方是雇佣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21、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根据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过错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在鉴定确定的修理、返工或者重建费用的范围内予以减低。
(2)发包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方分包专业工程。承包方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关于厦门市与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厦门市与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吸收内地科技力量,联合兴办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振兴厦门经济,特对中央各部、委,各省(直辖市)和省内各地、市及厦门非市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与厦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优惠待遇,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研究、设计单位,或大企业内的研究所、设计院(以下简称科研单位),以全部或部份科室,进入我市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的:
1.内地的科研单位进入本市企业或企业集团技术开发机构后,原科研系统下拨的科研事业费(以进入企业前一年为基数)长期留给开发机构支配使用,企业集团或内联的本市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一定资金作为重点行业技术开发经费,对科研事业费有
困难的单位予以扶持,经申请核准,第一年由市财政拨给,第二年减半拨给,第三年由所在企业提供。
2.技术开发机构实行企业内部核算并保持开展业务的自主权。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可对外转让技术、承担科研、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业务。企业与技术开发机构的利益分配,可按开发项目投产的新增利润进行分成,或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分配
,原则上应有利于技术开发机构。从事中间试验和技术转让等所获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但中间试验从事经营性所得收入应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者,可向市税务局申请,经批准也可暂免征所得税。
3.工资奖金标准可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固定执行一种标准。工资地区类别低于本市的,按本市地区标准计算。在特区企业工作的人员,享受特区生活补贴,企业有房源时要优先给予安排。
4.企业或企业集团向市各专业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专项贷款,可由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
5.我市企业或企业集团要从留利中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以保证开发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6.进入我市企业的独立科研单位原已批准的基建项目继续保留,这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保持不变。企业要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如需改变项目用途,应同计划和科研部门商定。
7.允许技术开发机构从技术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15%,或从新产品减免税金额中提取8%以下,作为奖励基金,此项基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二、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转让科技成果,接受委托或联合技术攻关,介入企业技术引进和技艺改造的:
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我市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或接受委托,联合技术攻关的开发项目,由双方商定技术转让费或成果分成办法,企业用于支付技术转让费或技术开发项目所需资金筹措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2.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参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安排出国考察时应给予科研单位有关人员一定的名额,并安排他们参与可行性论证、谈判签约及消化吸收计划的制订、落实。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我市企业以各种形式共同开发新产品,产品经市科委、经委确认,按省科委、省经委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在保证该企业原有生产销售规模的前提下,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由税务部门按产品类别分别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1至4年的照顾。
4.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发的新产品出口,外汇收入按国家给特区外汇留成的规定,3年内全部留给企业,3年后分成,原则上企业得大头。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软技术、设备折价入股或以资金与我市企业兴办联合企业的,享受我市已颁布的有关内联企业优惠政策所规定的待遇。分利按协议合同年限严格执行。允许科研单位将分得利润留在企业继续投资,扩大投资比例。以技术入股的部份免征所得税。
四、各地在职或退休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能工巧匠,应聘来我市从事长期或短期的技术开发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项工作,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
1.应聘来厦工作人员,由双方协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按月付给原单位一定数额的劳务费。来厦人员除按厦府(1986)综253号文规定给予生活照顾外,每月还可按职务(称)和贡献大小,发给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1至3倍的补贴。应聘期一年以上者,在法
定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旅费按标准予以报销。
2.应聘担任企业技术顾问的专家、学者的待遇,由企业与其所在单位或本人协定。对有特殊贡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给予重奖,不计征奖金税。



198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