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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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10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已于2009年10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轻便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道路上通行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城市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摩托车登记、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摩托车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应当是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的产品,并符合本规定所确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摩托车驾驶证。
  第九条 摩托车所有人申请注册、转入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分所)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包括完税或减税证明),并交验摩托车,经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条 尚未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的法定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方可上路行驶,临时牌证期限为30日。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部门(包括乡、镇和街道)不得办理摩托车登记(军用车辆、警用车辆和执法单位车辆除外)。
  第十二条 办理摩托车注册、转入登记,登记收费按照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三条 摩托车上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谨慎驾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摩托车不得上路行驶:
  (一)未悬挂号牌或悬挂伪造、变造号牌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或已注销、报废车辆号牌的;
  (三)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审验和安全技术检测的;
  (五)拼装或已被注销、强制报废的摩托车;
  (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二)未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三)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五)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
  (六)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从事载客客运;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摩托车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搭载乘员;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十七条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二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十八条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摩托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道路上的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道路上,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二)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三)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的规定,制定处罚罚则。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驾驶人拒绝、阻碍、逃避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影像或技术监控资料实施非现场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摩托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处罚:
  (一)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二)驾驶摩托车超过规定时速的;
  (三)驾驶拼装摩托车的;
  (四)驾驶报废摩托车的;
  (五)摩托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擅自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摩托车的;
  (六)经销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
  (七)未悬挂摩托车号牌和未随车携带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九)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一)尚未登记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
  (十二)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规定,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三)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和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十四)摩托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摩托车违反载人、载物规定的;
  (十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宣布停止使用后仍然驾驶摩托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03〕15号)的规定,县(特区、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的摩托车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实行分级管理考核,即市考核县(特区、区)、县(特区、区)考核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考核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安全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村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建立摩托车台帐,与摩托车所有者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督促摩托车入户、保险、办证、年检和完善各类手续;
  (四)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之前本市发布的相关通知、通告、规定等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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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职业病报告办法

化工部


化工系统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9年2月13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掌握化工系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统计和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及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县以上(包括县级)所属的全民、合资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实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化工工业卫生的重要统计工作。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各级化工部门要保证职业病统计报告准确及时。
第五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均由所在地区的化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化工主管部门或指定相应的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并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三)(附件一)、《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附件二)、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附件三)、《尘肺病报告卡》(附件四)。
第八条 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卫生单位或诊断组诊断后,职业病患者所在单位卫生机构应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化工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企业遇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包括3名)急性职业中毒时,患者所在单位卫生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化工主管部门,由化工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报化学工业部,事后补报事故调查报告。化工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即赴现场,会同安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上一级化工主管部门。
第十条 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由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含化工部门职业病诊断组)确诊后,由患者所在单位的卫生机构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当地化工主管部门。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
第十一条 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当地化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一、二、三)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
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于每季度后1个月内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季报汇总分析,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化工部门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1月17日以〔85〕化生字第1008号文发布的《化工系统职业病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职业病季报表(一)、(二)、(三)
二、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尘肺病报告卡
附件一
填报单位名称: 职 业 病 季 报 表 化生定综13表(甲)
(一)急性中毒 19 年第 季度 化学工业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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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 病 例 数 ┃ 多人中毒 ┃死┃亡┃
┃序┃ 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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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病┃ ┃ ┃ ┃ ┃ ┃酸┃ ┃ ┃及┃ ┃ ┃ ┃氟聚┃ ┃氨基┃机┃ ┃ ┃ ┃ ┃病┃亡┃ ┃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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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分 类 ┃次┃小┃ ┃ ┃ ┃ ┃化┃酯┃化┃ ┃化┃ ┃ ┃ ┃及其┃化┃合物┃药┃酯类┃酯类┃ ┃次┃小┃小┃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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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化学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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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本化学原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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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氮 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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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磷 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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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钾 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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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复混肥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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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化学农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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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有机化工原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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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涂料及颜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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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 病 例 数 ┃ 多人中毒 ┃死┃亡┃
┃序┃ 行 业 ┣━┳━┳━┳━┳━┳━┳━┳━┳━┳━┳━┳━┳━┳━┳━━┳━┳━━┳━┳━━┳━━┳━╋━┳━┳━┳━╋━╋━┫
┃ ┃ ┃发┃发┃砷┃氯┃光┃ ┃氮┃硫┃一┃硫┃氰┃羰┃ ┃甲┃有机┃四┃苯的┃有┃氨基┃拟除┃其┃发┃发┃死┃备┃死┃备┃
┃ ┃ ┃ ┃病┃ ┃ ┃ ┃ ┃ ┃酸┃ ┃ ┃及┃ ┃ ┃ ┃氟聚┃ ┃氨基┃机┃ ┃ ┃ ┃ ┃病┃亡┃ ┃亡┃ ┃
┃ ┃ ┃病┃例┃ ┃ ┃ ┃ ┃氧┃二┃氧┃ ┃腈┃ ┃ ┃ ┃合物┃氯┃及硝┃磷┃甲酸┃虫菊┃ ┃生┃例┃例┃ ┃例┃ ┃
┃ ┃ ┃ ┃数┃化┃ ┃ ┃氨┃ ┃甲┃ ┃化┃类┃基┃笨┃ ┃单体┃ ┃基化┃农┃ ┃ ┃ ┃ ┃数┃数┃ ┃数┃ ┃
┃号┃ 分 类 ┃次┃小┃ ┃ ┃ ┃ ┃化┃酯┃化┃ ┃化┃ ┃ ┃ ┃及其┃化┃合物┃药┃酯类┃酯类┃ ┃次┃小┃小┃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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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 15 ┃16┃ 17 ┃18┃ 19 ┃ 20 ┃21┃22┃23┃24┃2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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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染 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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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化学试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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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催化剂、助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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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粘合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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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磁性记录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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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其他有机化学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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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合成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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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感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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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橡胶制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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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化工机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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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其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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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内各栏关系2=3+4+......+21 其他栏内,应填写病名。备注栏内,应填写多人中毒、死亡具体病名。
实际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填报单位名称:
职 业 病 季 报 表 化生定综13表(乙)
(二)慢性中毒及其他职业病 19 年第 季度 化学工业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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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慢 性 中 毒 ┃
┃序┃ 行 业 ┣━┳━┳━┳━┳━┳━┳━┳━┳━┳━┳━┳━┳━┫
┃ ┃ ┃发┃铅┃汞┃锰┃镉┃砷┃二┃工┃ ┃汔┃氯┃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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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分 类 ┃次┃合┃合┃合┃合┃合┃化┃病┃ ┃ ┃ ┃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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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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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化学矿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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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本化学原料 ┃ ┃ ┃ ┃ ┃ ┃ ┃ ┃ ┃ ┃ ┃ ┃ ┃ ┃
┣━╋━━━━━━━╋━╋━╋━╋━╋━╋━╋━╋━╋━╋━╋━╋━╋━┫
┃ 3┃氮 肥 ┃ ┃ ┃ ┃ ┃ ┃ ┃ ┃ ┃ ┃ ┃ ┃ ┃ ┃
┣━╋━━━━━━━╋━╋━╋━╋━╋━╋━╋━╋━╋━╋━╋━╋━╋━┫
┃ 4┃磷 肥 ┃ ┃ ┃ ┃ ┃ ┃ ┃ ┃ ┃ ┃ ┃ ┃ ┃ ┃
┣━╋━━━━━━━╋━╋━╋━╋━╋━╋━╋━╋━╋━╋━╋━╋━╋━┫
┃ 5┃钾 肥 ┃ ┃ ┃ ┃ ┃ ┃ ┃ ┃ ┃ ┃ ┃ ┃ ┃ ┃
┣━╋━━━━━━━╋━╋━╋━╋━╋━╋━╋━╋━╋━╋━╋━╋━╋━┫
┃ 6┃复混肥料 ┃ ┃ ┃ ┃ ┃ ┃ ┃ ┃ ┃ ┃ ┃ ┃ ┃ ┃
┣━╋━━━━━━━╋━╋━╋━╋━╋━╋━╋━╋━╋━╋━╋━╋━╋━┫
┃ 7┃化学农药 ┃ ┃ ┃ ┃ ┃ ┃ ┃ ┃ ┃ ┃ ┃ ┃ ┃ ┃
┣━╋━━━━━━━╋━╋━╋━╋━╋━╋━╋━╋━╋━╋━╋━╋━╋━┫
┃ 8┃有机化工原料 ┃ ┃ ┃ ┃ ┃ ┃ ┃ ┃ ┃ ┃ ┃ ┃ ┃ ┃
┣━╋━━━━━━━╋━╋━╋━╋━╋━╋━╋━╋━╋━╋━╋━╋━╋━┫
┃ 9┃涂料及颜料 ┃ ┃ ┃ ┃ ┃ ┃ ┃ ┃ ┃ ┃ ┃ ┃ ┃ ┃
┣━╋━━━━━━━╋━╋━╋━╋━╋━╋━╋━╋━╋━╋━╋━╋━╋━┫
┃10┃染 料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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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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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慢 性 中 毒 ┃
┃序┃ 行 业 ┣━┳━┳━┳━┳━┳━┳━┳━┳━┳━┳━┳━┳━┫
┃ ┃ ┃发┃铅┃汞┃锰┃镉┃砷┃二┃工┃ ┃汔┃氯┃三┃其┃
┃ ┃ ┃ ┃及┃及┃及┃及┃及┃ ┃业┃ ┃ ┃ ┃硝┃ ┃
┃ ┃ ┃病┃其┃其┃其┃其┃其┃硫┃性┃ ┃ ┃ ┃基┃ ┃
┃ ┃ ┃ ┃化┃化┃化┃化┃化┃ ┃氟┃苯┃ ┃乙┃甲┃ ┃
┃号┃ 分 类 ┃次┃合┃合┃合┃合┃合┃化┃病┃ ┃ ┃ ┃苯┃ ┃
┃ ┃ ┃ ┃物┃物┃物┃物┃物┃ ┃ ┃ ┃ ┃ ┃ ┃ ┃
┃ ┃ ┃数┃ ┃ ┃ ┃ ┃ ┃碳┃ ┃ ┃油┃烯┃ ┃他┃
┣━╋━━━━━━━╋━╋━╋━╋━╋━╋━╋━╋━╋━╋━╋━╋━╋━┫
┃甲┃ 乙 ┃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
┣━╋━━━━━━━╋━╋━╋━╋━╋━╋━╋━╋━╋━╋━╋━╋━╋━┫
┃11┃化学试剂 ┃ ┃ ┃ ┃ ┃ ┃ ┃ ┃ ┃ ┃ ┃ ┃ ┃ ┃
┣━╋━━━━━━━╋━╋━╋━╋━╋━╋━╋━╋━╋━╋━╋━╋━╋━┫
┃12┃催化剂、助剂 ┃ ┃ ┃ ┃ ┃ ┃ ┃ ┃ ┃ ┃ ┃ ┃ ┃ ┃
┣━╋━━━━━━━╋━╋━╋━╋━╋━╋━╋━╋━╋━╋━╋━╋━╋━┫
┃13┃粘合剂 ┃ ┃ ┃ ┃ ┃ ┃ ┃ ┃ ┃ ┃ ┃ ┃ ┃ ┃
┣━╋━━━━━━━╋━╋━╋━╋━╋━╋━╋━╋━╋━╋━╋━╋━╋━┫
┃14┃磁性记录材料 ┃ ┃ ┃ ┃ ┃ ┃ ┃ ┃ ┃ ┃ ┃ ┃ ┃ ┃
┣━╋━━━━━━━╋━╋━╋━╋━╋━╋━╋━╋━╋━╋━╋━╋━╋━┫
┃15┃其他有机化学品┃ ┃ ┃ ┃ ┃ ┃ ┃ ┃ ┃ ┃ ┃ ┃ ┃ ┃
┣━╋━━━━━━━╋━╋━╋━╋━╋━╋━╋━╋━╋━╋━╋━╋━╋━┫
┃16┃合成材料 ┃ ┃ ┃ ┃ ┃ ┃ ┃ ┃ ┃ ┃ ┃ ┃ ┃ ┃
┣━╋━━━━━━━╋━╋━╋━╋━╋━╋━╋━╋━╋━╋━╋━╋━╋━┫
┃17┃感光材料 ┃ ┃ ┃ ┃ ┃ ┃ ┃ ┃ ┃ ┃ ┃ ┃ ┃ ┃
┣━╋━━━━━━━╋━╋━╋━╋━╋━╋━╋━╋━╋━╋━╋━╋━╋━┫
┃18┃橡胶制品 ┃ ┃ ┃ ┃ ┃ ┃ ┃ ┃ ┃ ┃ ┃ ┃ ┃ ┃
┣━╋━━━━━━━╋━╋━╋━╋━╋━╋━╋━╋━╋━╋━╋━╋━╋━┫
┃19┃化工机械 ┃ ┃ ┃ ┃ ┃ ┃ ┃ ┃ ┃ ┃ ┃ ┃ ┃ ┃
┣━╋━━━━━━━╋━╋━╋━╋━╋━╋━╋━╋━╋━╋━╋━╋━╋━┫
┃20┃其 他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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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眼病和耳鼻喉病┃ 职业性皮肤病 ┃ 其他职业病 ┃死 亡┃
┣━┳━┳━┳━┳━┳━┳━┳━┳━━╋━┳━┳━┳━┳━┳━╋━┳━┳━┳━┳━━┳━╋━┳━┫
┃发┃中┃局┃放┃化┃职┃噪┃铬┃其 ┃发┃皮┃黑┃痤┃溃┃其┃发┃化┃金┃职┃职业┃牙┃死┃备┃
┃病┃ ┃部┃射┃学┃业┃ ┃ ┃ ┃病┃ ┃ ┃ ┃ ┃ ┃病┃ ┃ ┃业┃性变┃ ┃亡┃ ┃
┃例┃ ┃振┃性┃性┃性┃ ┃ ┃ ┃例┃ ┃ ┃ ┃ ┃ ┃例┃学┃属┃性┃态反┃酸┃例┃ ┃
┃数┃ ┃动┃疾┃眼┃白┃声┃鼻┃ ┃数┃ ┃变┃ ┃ ┃ ┃数┃ ┃ ┃哮┃应性┃ ┃数┃ ┃
┃小┃ ┃病┃病┃烧┃内┃ ┃ ┃ ┃小┃ ┃ ┃ ┃ ┃ ┃小┃灼┃烟┃喘┃肺泡┃蚀┃小┃ ┃
┃计┃ ┃ ┃ ┃ ┃障┃ ┃ ┃ ┃计┃ ┃ ┃ ┃ ┃ ┃计┃ ┃ ┃ ┃炎 ┃ ┃计┃ ┃
┃ ┃暑┃ ┃ ┃ ┃ ┃聋┃病┃他 ┃ ┃炎┃病┃疮┃疡┃他┃ ┃伤┃热┃ ┃ ┃病┃ ┃注┃
┣━╋━╋━╋━╋━╋━╋━╋━╋━━╋━╋━╋━╋━╋━╋━╋━╋━╋━╋━╋━━╋━╋━╋━┫
┃14┃15┃16┃17┃18┃19┃20┃21┃ 22 ┃23┃24┃25┃26┃27┃28┃29┃30┃31┃32┃ 33 ┃34┃35┃36┃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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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眼病和耳鼻喉病┃ 职业性皮肤病 ┃ 其他职业病 ┃死 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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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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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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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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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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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内各栏关系1=2+3+4+......+13 23=24+25+......+28 29=30+31+32......34
其他栏内,应填写病名。备注栏内,应填写死亡具体病名。
实际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填报单位名称:
职 业 病 季 报 表 化生定综13表(丙)
(三)尘肺病 19 年第 季度 化学工业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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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 计 ┃ 矽 肺 ┃ 煤工尘肺 ┃ 炭黑尘肺 ┃
┃序┃ 行 业 ┣━┳━━━━━━━━━╋━┳━━━━━━━━━╋━┳━━━━━━━━━╋━┳━━━━━━━━━┫
┃ ┃ ┃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 ┃ ┃接┣━┳━┳━┳━━━┫接┣━┳━┳━┳━━━┫接┣━┳━┳━┳━━━┫接┣━┳━┳━┳━━━┫
┃ ┃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 ┃ ┃尘┃ ┃ ┃ ┣━┳━┫尘┃ ┃ ┃ ┣━┳━┫尘┃ ┃ ┃ ┣━┳━┫尘┃ ┃ ┃ ┣━┳━┫
┃ ┃ ┃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号┃ 分 类 ┃人┃ ┃ ┃ ┃病┃亡┃人┃ ┃ ┃ ┃病┃亡┃人┃ ┃ ┃ ┃病┃亡┃人┃ ┃ ┃ ┃病┃亡┃
┃ ┃ ┃ ┃ ┃ ┃ ┃例┃数┃ ┃ ┃ ┃ ┃例┃数┃ ┃ ┃ ┃ ┃例┃数┃ ┃ ┃ ┃ ┃例┃数┃
┃ ┃ ┃数┃ ┃ ┃ ┃数┃ ┃数┃ ┃ ┃ ┃数┃ ┃数┃ ┃ ┃ ┃数┃ ┃数┃ ┃ ┃ ┃数┃ ┃
┣━╋━━━━━━━╋━╋━╋━╋━╋━╋━╋━╋━╋━╋━╋━╋━╋━╋━╋━╋━╋━╋━╋━╋━╋━╋━╋━╋━┫
┃甲┃ 乙 ┃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
┃ 1┃化学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基本化学原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氮 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磷 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钾 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复混肥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化学农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有机化工原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涂料及颜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染 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 合 计 ┃ 矽 肺 ┃ 煤工尘肺 ┃ 炭黑尘肺 ┃
┃序┃ 行 业 ┣━┳━━━━━━━━━╋━┳━━━━━━━━━╋━┳━━━━━━━━━╋━┳━━━━━━━━━┫
┃ ┃ ┃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 ┃ ┃接┣━┳━┳━┳━━━┫接┣━┳━┳━┳━━━┫接┣━┳━┳━┳━━━┫接┣━┳━┳━┳━━━┫
┃ ┃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 ┃ ┃尘┃ ┃ ┃ ┣━┳━┫尘┃ ┃ ┃ ┣━┳━┫尘┃ ┃ ┃ ┣━┳━┫尘┃ ┃ ┃ ┣━┳━┫
┃ ┃ ┃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号┃ 分 类 ┃人┃ ┃ ┃ ┃病┃亡┃人┃ ┃ ┃ ┃病┃亡┃人┃ ┃ ┃ ┃病┃亡┃人┃ ┃ ┃ ┃病┃亡┃
┃ ┃ ┃ ┃ ┃ ┃ ┃例┃数┃ ┃ ┃ ┃ ┃例┃数┃ ┃ ┃ ┃ ┃例┃数┃ ┃ ┃ ┃ ┃例┃数┃
┃ ┃ ┃数┃ ┃ ┃ ┃数┃ ┃数┃ ┃ ┃ ┃数┃ ┃数┃ ┃ ┃ ┃数┃ ┃数┃ ┃ ┃ ┃数┃ ┃
┣━╋━━━━━━━╋━╋━╋━╋━╋━╋━╋━╋━╋━╋━╋━╋━╋━╋━╋━╋━╋━╋━╋━╋━╋━╋━╋━╋━┫
┃11┃化学试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催化剂、助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粘合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磁性记录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其他有机化学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合成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感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橡胶制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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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化工机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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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其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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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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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滑石尘肺 ┃ 电焊工尘肺 ┃ 铸工尘肺 ┃ 其他尘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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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接┣━┳━┳━┳━━━┫接┣━┳━┳━┳━━━┫接┣━┳━┳━┳━━━┫接┣━┳━┳━┳━━━┫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尘┃ ┃ ┃ ┣━┳━┫尘┃ ┃ ┃ ┣━┳━┫尘┃ ┃ ┃ ┣━┳━┫尘┃ ┃ ┃ ┣━┳━┫
┃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人┃ ┃ ┃ ┃病┃亡┃人┃ ┃ ┃ ┃病┃亡┃人┃ ┃ ┃ ┃病┃亡┃人┃ ┃ ┃ ┃病┃亡┃
┃ ┃ ┃ ┃ ┃例┃数┃ ┃ ┃ ┃ ┃例┃数┃ ┃ ┃ ┃ ┃例┃数┃ ┃ ┃ ┃ ┃例┃数┃
┃数┃ ┃ ┃ ┃数┃ ┃数┃ ┃ ┃ ┃数┃ ┃数┃ ┃ ┃ ┃数┃ ┃数┃ ┃ ┃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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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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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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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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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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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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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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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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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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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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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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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滑石尘肺 ┃ 电焊工尘肺 ┃ 铸工尘肺 ┃ 其他尘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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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 现患病例数 ┃
┃接┣━┳━┳━┳━━━┫接┣━┳━┳━┳━━━┫接┣━┳━┳━┳━━━┫接┣━┳━┳━┳━━━┫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 ┃ ┃ ┃ 其中 ┃
┃尘┃ ┃ ┃ ┣━┳━┫尘┃ ┃ ┃ ┣━┳━┫尘┃ ┃ ┃ ┣━┳━┫尘┃ ┃ ┃ ┣━┳━┫
┃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Ⅰ┃Ⅱ┃Ⅲ┃新┃死┃
┃人┃ ┃ ┃ ┃病┃亡┃人┃ ┃ ┃ ┃病┃亡┃人┃ ┃ ┃ ┃病┃亡┃人┃ ┃ ┃ ┃病┃亡┃
┃ ┃ ┃ ┃ ┃例┃数┃ ┃ ┃ ┃ ┃例┃数┃ ┃ ┃ ┃ ┃例┃数┃ ┃ ┃ ┃ ┃例┃数┃
┃数┃ ┃ ┃ ┃数┃ ┃数┃ ┃ ┃ ┃数┃ ┃数┃ ┃ ┃ ┃数┃ ┃数┃ ┃ ┃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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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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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内各栏关系 1=7+13+19+25+31+37+43 2=8+14+20+26+32+38+44 3=9+15+21+27+33+39+45
4=10+16+22+28+34+40+46 5=11+17+23+29+35+41+47 6=12+18+24+30+36+42+48
实际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附件二 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所属企、事业局:______厂矿名称:______地址:______电话:______
引起职业中毒名称:_______;同时接触者共_____人;同时发病者共____人。
发生中毒的时间:___年___月____日____午____时,上班后____小时。
发生中毒的车间(方位):________,空气中毒浓度:______,产品名称:______
本产品生产多长时间:________________。
工艺过程简述(如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需列出化学反应式):
中毒发病经过简述(包括毒物侵入途径):
车间或工段既往发生中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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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地 点 ┃ 次 数 ┃ 中毒人数 ┃ 诊 断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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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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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原因:
1.没有密闭通风排毒设备;2.密闭通风排毒设备不好;3.设备跑、冒、滴、漏或事故
4.设备检修或抢修不及时;5.没有个人防护设备;6.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或使用不当;
7.没有安全操作规程;8.违犯安全操作制度;9.缺乏安全教育;10.其他原因。
现场初步急救(无、有),主要急救措施:
结果:1.痊愈:未、已_人,停工:无、有_人_天,死亡:无、有_人。
2.到医院就诊:无、有_人(急诊、门诊、住院),住院_人,住院_天。
3.职业中毒患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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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患者┃性别┃年龄┃车间(工段、坑口 ┃工种┃主要┃特殊临床┃诊断┃急救及治┃
┃ ┃姓名┃ ┃ ┃部门名称) ┃ ┃症状┃诊断方法┃ ┃疗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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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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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病报告:未报、已报。报告:工厂、医院、其他单位。
※表中所列各项内容,必须逐一填写,或用“∨”在相关项目上表明。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单位(章)
附件三
┃ 存 根 │ 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片
┃ 门诊号______│
┃ │ │ 门诊号______
存 卡片编号 住院号______│ 卡片编号 │ 住院号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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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 报告范围及诊断
┃ 工种___专业工龄___总工龄____ │工种____专业工龄____总工龄____│ ━━━━━━━━━━┳━━━━━━━
┃ 发病车间或地点______________ │发病车间或地点________________│ 职业病种类 ┃ 病 名
┃ 厂矿名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 │厂矿名__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 ━━━━━━━━━━╋━━━━━━━
┃ 厂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厂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1.急性中毒 ┃
发病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时 │发病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时 │ ━━━━━━━━━━╋━━━━━━━
┃ 诊断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诊断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2.慢性中毒 ┃
┃ 诊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诊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3.物理因素职业病 ┃
┃ │ │ ━━━━━━━━━━╋━━━━━━━
┣━━━━━━━━━━━━━━━━┿━━━━━━━━━━━━━━━┥ 4.职业性传染病 ┃
┃ 患者现在情况: │患者现在情况: │ ━━━━━━━━━━╋━━━━━━━
┃ 1.照常工作 2.休息 │1.照常工作 2.休息 │ 5.职业性眼病 ┃
┃ 3.住院 4.死亡 │3.住院 4.死亡 │ ━━━━━━━━━━╋━━━━━━━
┃ ━━━━━━━━━━━━━━━ │━━━━━━━━━━━━━━━│ 6.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
┃ 病因及处理摘要: │病因及处理摘要: │ ━━━━━━━━━━╋━━━━━━━
┃ │ │ 7.职业性皮肤病 ┃
┃ │ │ ━━━━━━━━━━┻━━━━━━━
┃ │ │ 更正报告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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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日期
┃ │
附件四
存 根 ┃ 尘肺病例报告卡

卡片编号______门诊号______X线胸片号______┃ 卡片编号_______ 门诊号______
┃ X线胸片号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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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 ┃ 姓名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
厂矿名________车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 厂矿名________车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所在___省(市、自治区)___地(市)___县 ┃ 单位所在___省(市、自治区)___地(市)___县
开始接尘日期___年___月 实际接尘工龄__年 ┃ 开始接尘日期___年___月 实际接尘工龄__年
产业系统___________统计工种____________ ┃ 产业系统___________统计工种____________
尘肺种类___________发病年龄____________ ┃ 尘肺种类___________发病年龄____________
初诊年月____年___月 初诊期别__________ ┃ 初诊年月____年___月 初诊期别__________
升级诊断____年___月 升级期别__________ ┃ 升级诊断____年___月 升级期别__________
诊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诊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死亡年月____年___月 直接死因__________ ┃ 死亡年月____年___月 直接死因__________
新病例 Ο 升级病例 Ο 死亡病例 Ο ┃ 新病例 Ο 升级病例 Ο 死亡病例 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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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_____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报告人_____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病季报表(一)、(二)填表说明
1.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季度填本报表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
2.本报表中报告的病例数均指本季度内确诊的职业病新病例,不含可疑病例和观察对象。各类职业病的晋(升)级不应作为新病例报告。
3.本季度内若无新病例,应在季报表(一)中的(2)或季报表(二)中的(1)、(14)、(23)、(29)栏内填写“0”上报,不得以空白表上报。
4.季报表(一)中的“发生次数”系指本季度内各类急性中毒发生次数之和。
5.季报表(一)中的“多人中毒”、“死亡”应包括在“发病例数之中。
6.季报表(二)中的“皮炎”包括国家职业病名单中的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三种。
7.本表中未列出的国家职业病名单中的其他急、慢性中毒,如有新病例均应填入“其他”栏内。
8.“行业分类”类别名称依据“化学工业部行业分类和代码”制定,一律按表中所列类别填写,对无法归入前19个类别者,均填入第20项“其他”栏内。
9.第四季度只填季报表,不填年报表。
职业病季报表(三)填表说明
1.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季度填本报表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
2.本报表中报告的病例数均系确诊的尘肺病患者,病种只包括国家职业病名单中的十二种尘肺。
3.“接尘人数”指本季度内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不包括已调离粉尘作业和已退休的曾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
4.“新病例数”指本季度内第一次诊断为尘肺患者的病例数,升期患者不应填入新病例数内。
5.“死亡数”指本季度内死亡的各期尘肺患者,不论其死亡原因,均应填报。
6.“新病例数”和“死亡数”均包括在现患病例数的各期之中。
7.现患病例数
Ⅰ期=上季本期现患数-上季本期死亡数-季内升期病例数(Ⅰ至Ⅱ或Ⅰ至Ⅲ)+季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银协发[2009]5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为指导和规范会员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保护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经自律工作委员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该《示范文本》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相关合同文本,以实现银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中国银行业协会编制
2009年[●]月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期限 2
第二章 试用期 2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
第四章 劳动报酬 2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2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2
第九章 经济补偿 2
第十章 赔偿责任 2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2
第十二章 补充条款 2
第十三章 附则 2
附件一 工作岗位描述 2
附件二 工资 2
附件三 保密协议 2
附件四 竞业限制义务协议 2
劳动合同续订书 2
劳动合同变更书 2





本劳动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

乙方: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性别:

户籍所在地及邮编: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项执行:
1. 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至[●日期]止。
2.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至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务是指[●]。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二条 试用期为[●]个月,自[●日期]起至[●日期]止。[或本合同不设试用期。]
第三条 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 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
3.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应按照附件一工作岗位描述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不时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八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时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出差。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应按照附件二工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或当]月的工资,并通过转账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资账户。如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对特定类型的工资组成部分的支付时间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乙方应执行其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岗位应适用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将根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制定具体的计算周期及上下班时间,并另行告知乙方。
3. 不定时工作制,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将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及参保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将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做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主管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 甲方还将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 [●福利名称];
2. [●福利名称]。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应依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且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合同期限届满;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
5.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6.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 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8.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解除本合同的;
2.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1项终止的,但本合同终止前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乙方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4.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4或5项终止的;
5. 乙方依据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 甲方应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的标准(即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发给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 为计算经济补偿之目的,“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
3. 如果乙方的月工资高于乙方工作地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称“封顶工资”)的,甲方应按封顶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章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负责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其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不愿协商、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补充条款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1. [●补充条款内容]
2. [●补充条款内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将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内容所达成的全部书面或口头协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须由双方以书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约定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不应视为此后对相同权利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的放弃。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不时修订地各项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该等制度,则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予以适当处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的经常居住地将被视为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之约定如与国家或适用的地方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之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签字页)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工作岗位描述
1. 工作岗位:乙方将在[●]部门从事[●]工作。
2. 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比如甲方的住所]。
3. 任职要求:[●]
4. 工作职责:[●]
5. 适用的工时制度:[●]
6. 任职期限:[●]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工资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三 保密协议
一. 乙方承认,甲方拥有或负责保管,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价值的,并且甲方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信息和资料(下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信息:
1. 经营方针、信贷政策、改革方案、业务发展决策与竞争策略、投资决策、重大金融交易相关内容、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信息、市场调研信息、市场营销计划、采购信息、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人事信息、甲方员工的薪酬信息、业务分析研究成果、业务操作规程;
2. 安全保卫制度的操作细节及相关报告,银行业务中使用的密押、编制方法及专用暗记、代号、指令密码;
3. 客户名单、客户资信状况、客户交易记录等客户资料;
4. 分行行长会议、行长办公会、行务会等甲方的内部会议或内部事务的记录;
5. 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制造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目标码、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技术文档。
二. 乙方对其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披露任何商业秘密,也不得因履行职务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而使用商业秘密。乙方因履行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披露商业秘密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三. 无论是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是在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乙方都应当严格履行上述保密义务,否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 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将被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签字页)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四 竞业限制义务协议
一. 乙方承诺在其与甲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月内(下称“竞业限制期限”),不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接受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聘用,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不会自己直接从事同类业务;也不会自己投资设立任何法律实体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二.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住所等)。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向该等用人单位告知乙方所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三.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应当每月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离职前月工资[●]%的款项,作为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该等补偿将在乙方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自行负担该等补偿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甲方应当为乙方代扣代缴该等税款。
四. 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在该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在甲方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相应地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竞业限制义务补偿。
五.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元。此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六. 如果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本附件第五条规定的违约金,则乙方还应当负责向甲方赔偿差额部分。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续订书

双方同意,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的期限为[●]年,自[●日期]至[●日期]止。在续订之后,除合同期限外,双方于[●日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变更书

双方同意对双方于[●日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做出如下变更:
1. [●变更内容];

2. [●变更内容]。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