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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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州市场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州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州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商务局共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会同州商务局审定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单位、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州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州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单位、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引导为主,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对从事下列市场建设项目,推进全州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且项目已列入县级商业网点规划的,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的扶持:
(一)新建乡(镇)、村级综合农贸市场项目,优先安排解决以路为市的项目;
(二)改、扩建乡(镇)、村级综合农贸市场项目;
(三)县(市)级专业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四)县(市)级特色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五)综合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特色市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六)配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事项;
(七)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大型综合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以及特色批发市场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的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贴息支持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承担县、乡(镇)、村综合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的事业单位、企业、政府主管部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核算管理规范;
(三)企业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
(六)其它需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陈述清楚、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楚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同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其中:州属企业分别直接报送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县(市)属企业报同级商务局和财政局,由其共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联合逐级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
专项资金申请时间和所需材料按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共同对州属企业和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年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拟定支持项目,审核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提出支持金额上报州政府审批。
州财政局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及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州属企业,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县(市)属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由州财政局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县(市)财政局,再由其按规定拨付到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专项资金的,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收到无偿资助专项资金的,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单位(主管部门)实施项目建设,收到上述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核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州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州商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严格的项目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和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于取得专项资金的次年3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州财政局、州商务局。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并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三)报送虚假材料申请资金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商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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