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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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国家、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特提出以下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入住率达到 60%以上的;

(二)入住率达到 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

(一)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社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书面及时通知社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通知。社区接到通知后 30日内,在街道领导下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二)筹备组由社区代表 1名、业主3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组成;社区、建设单位各1名成员,由其单位委派;业主由社区负责推荐。筹备组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一般 30日内,由社区负责领导并召集,按规定做好各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并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的,在届满 2个月前,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在社区领导下、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督促后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的,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指导。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一半以上的,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改选工作。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督促后 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业务指导。

三、筹备组的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的,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组织产生业主代表;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二)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可根据业主人数多少,分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代表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在 100户(含100户)以上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采用业主大会会议集体讨论的,会议表决可采取投票形式,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当场投赞同、反对及弃权票,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业主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发放到其所代表的每户业主,填写表决并经业主签字;业主代表应将回收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带到业主代表会议上。

(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议事的,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四)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赞同、反对及弃权意见和不投赞同、反对及弃权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五)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六)社区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换届)业主委员会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教育、引导业主在国家、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传递或挨幢(单元)、户(报箱)张贴传单。

(七)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形成的决议,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的业主不得串连其他业主抵制业主大会和筹备组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确定方法

住宅物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每 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 100平方米 的以每本房屋产权证为一个计票单位。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 30%。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社区领导下,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 5人以上单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业主大会投票过半数的赞成票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人数的,可从得到赞成票较多的落选人中用1比2的办法重新选举产生补足。

七、没有成立社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推荐,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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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9日盟行署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http://www.als.gov.cn/main/government/administrative/xswj/a8b9d419-0ae6-415c-89fc-87e9e639a5fe.shtml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主线,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要抓手,继续通过强化政府监管,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的相关配套文件,着力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执行力,着力强化对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力度,着力加强综合监管,着力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三深化”和“三推进”;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着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认真做好国发〔2010〕2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宣传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及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宣传贯彻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增强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把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确保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取得实效。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督促、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确保2012年底前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3.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督导,指导企业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实施持续不断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任职资格。督促企业强化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用工管理和教育培训,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4.强化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突出、科学规范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被检企业、时间、频次和内容。执法人员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执法检查前,应根据被检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要及时跟踪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保证执法检查效果,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

要突出执法检查重点。把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变更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培训、应急工作、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等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督促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对未按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被停产、关闭企业的监管,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重视试生产延期企业的监管,防止个别企业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继续深化“打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继续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5.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无人员伤亡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也要引起重视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各地要在查清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全面查清管理原因,监督企业从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入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落实。对较大以上和其他典型事故,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通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大对事故单位处罚力度,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既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又要依法加重给予经济处罚。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监督事故企业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6.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注重关口前移,严格新建项目安全准入,严把安全设计审查关,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通过换证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及使用许可等工作进行研究,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逐步细化准入条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研究制定烟花爆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7.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地区要发挥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危险化学品、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输送管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继续健全完善苏浙沪、环渤海地区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控机制。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和综合监管。

8.探索强化安全监管的新途径。组织开展对“事故多发和发生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项目限批制度”实施方案的研究,探索实行对连续发生事故或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地区暂停建设项目审批的对策措施。

9.加强调查研究和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加大基层调研的频次和深度,掌握安全生产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制定政策、法规、标准打下基础。强化对地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指导省级、市级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正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部署,协助解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在推进重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重点工作,提高执行力。

三、努力突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难点

10.科学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布局。继续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抓住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利时机,淘汰安全生产条件差的企业,推动城区和风险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强化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做到产业布局调整与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城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相结合,促进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积极推进化工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和整体安全评估工作。

11.加快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进程。2011年要基本完成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加快重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12.开展光气企业和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现状调查研究。全面调查全国涉及光气、双光气、三光气工艺的企业基本情况,分析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及光气、双光气、三光气工艺的企业和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3.大力提升烟花爆竹本质安全和信息化水平。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企业的改造提升工作。推动烟花爆竹企业建立新药物使用安全评估和药物的重要安全指标检测制度,研究建立药物的重要安全指标检测工作机制。配合质检等部门科学分类烟花爆竹,禁止生产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推进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

14.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选准突破口,研究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周边人口密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2011年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都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继续组织开展礼花弹和氯酸钾专项治理,严格落实礼花弹流向监控制度;开展涉及裸露药工序的安全治理和“假整合”及分包经营问题的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反“三违”工作,烟花爆竹企业强化反“三超一改”工作。

四、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15.建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指导性意见、重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五个层次,科学构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6.加快推进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的修订工作,研究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17.制定《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启动《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18.做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和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宣贯工作。

19.指导、督促列入2011年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方法应用指南》、《烟花爆竹名录》和《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着手按行业梳理安全生产标准,加快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20.分析研究典型事故中暴露出的部分化工项目建设标准低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标准起草单位完善有关建设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五、加强国际合作,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1.指导企业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推动有关中央企业积极开展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以下简称HAZOP),积极推进新建化工项目在设计阶段应用HAZOP,逐渐将HAZOP应用范围扩大至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液化气体以及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全面排查化工装置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

22.加快先进适用新装备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广使用液化气体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加快实现所有危险化学品自动计量充装;安全风险大的和大型化工装置推广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所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全部安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报警仪表;组织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安全环保型烟花药剂研发,烟花爆竹企业重点部位推广视频监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23.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我国应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策与措施的研究和国际合作,指导有关单位跟踪和研究《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实施情况。启动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陶氏化学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二期示范合作项目,与拜耳公司合作开展《光气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制订,开展与塞拉尼斯公司关于化工工艺安全管理方面的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组织召开第二届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际研讨会。

24.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规划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期间的重点项目。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25.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基础,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为目标,依托“金安”工程,尽快启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

26.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首次登记工作。组织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力争全面完成首次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登记证书到期复核换证工作,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面、数据准确的全国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

27.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和事故统计调度工作。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以及事故统计调度制度,完善化工企业非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归档、保存和利用以及信息统计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始记录,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8.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和队伍建设。以县级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重点,结合经济产业特点,重点地区应设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9.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的作用。指导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基于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距离标准、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化工园区定量风险评价和安全容量分析以及大型油品储罐区安全控制技术等课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30.引导有关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与政府监管形成联动、增强合力;充分发挥有关协会在行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动中国烟花爆竹协会成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