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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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淮办发〔2002〕31号),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促检查的职能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根据《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三条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范围是:

1.牵头组织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

2.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协助联系市人大、政协,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6.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立项。根据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督查室牵头或会同相关处室拟定督查计划,明确承办单位、责任处室和办结时限,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批准后确定督查项目。

2.交办。立项的督查项目,由各督查组分别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主管工作及其指示、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由督查室拟定督查方案,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或传真电报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组织督查;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及其指示、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原则上由各自督查组拟定督查方案,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或传真电报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组织督查。

3.催办。按照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办结时限等要求及时进行催办。各相关单位对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召开会议交办的事项,按照会议要求的时间及时反馈;对交办的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4.督办。根据交办督查事项的不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各督查组可直接进行实地督查在具体工作中可采用书面督查、实地督查、调研督查、联合督查等方式,保证及时掌握、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5.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督查通报》或《督查专报》等途径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6.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重要资料要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五条督查人员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督查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严格遵守督查纪律,正确使用工作职权,严禁以权谋私。对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违纪违规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条实事求是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讲真话,报实情,敢于动真碰硬,力戒表面文章、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凡属重要文件、资料,特别是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必须由专人登记,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摘抄自存和外借、外传,不准将正在办理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向外泄密。对违纪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工作网络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担。

第十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对承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负责。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授予承担政务督查工作的处(科)室必要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提出奖惩建议等职能,安排督查人员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与相关政务活动。

第十二条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查工作队伍,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淮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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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端午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端午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2010-06-07)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2010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上证交字[2009]42号),现将2010年端午节休市有关安排通知如下:6月14日(星期一)—6月16日(星期三)为节假日休市,6月17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6月12日(星期六)、6月13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六月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8]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确保电煤供应,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政府统一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担任,物价、经委、财政、煤炭等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具体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含焦炭,下同)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吨35元。
  第五条 省属煤矿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经委、省煤炭局负责;其他煤矿生产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税费统征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省属煤矿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煤矿企业直接缴纳到省财政。市州、县市区级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每吨5元的标准留用,其余按每吨30元直接上缴到省财政。省属煤矿企业和市州、县市区必须在每月10日前缴纳或上解上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省集中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
  (一)奖励向省电网统调电厂销售煤炭的企业;
  (二)用于省内煤炭战略储备的补贴。
  第九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商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