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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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总参谋部 等


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4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
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和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要求,为在一九九○年以前确保质量地完成军用土地详查工作,现将《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印发试行。军用土地详查是全国土地详查的组成部分,由于它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军用土地的详查,由军队自行组织完成,军队用地单位要向所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为保证军用土地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军队和地方相互占用的土地或因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造成的遗留问题,要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国防、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个别权属界线暂时定不下来的,为不影响详查进度,以现在实际使用界线进行调绘,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的问题,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军队的土地详查,要主动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军队有地方土地详查所需图件、航片的,要积极优惠提供地方使用,凡涉及军事机密的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军地之间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把军用土地详查任务完成好。

附: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规程补充规定,结合军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以下简称详查)的内容、任务和目的:详查的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军用土地详查的任务是:查清全军各用地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分布、位置、面积及利用状况。
详查的目的是:为国家和军队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维护军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强化军用土地管理,为国防建设服务。
第三条 详查范围
军用土地详查的范围包括军事设施用地和非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是指:
(1)国防工程设施。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人防工程、试验场地用地;
(2)基地仓库设施用地;
(3)营房工程设施。部队、机关营房、离休干部住房、科研院(所)、院校、医院、疗养院(所)、试验基地、各种训练场地、军办工厂、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输油(气)管线、业务生产等用地;
(4)其它。
非军事设施用地是指:
(1)企业化工厂设施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用地;
(3)军马场用地;
(4)生产经营的商店、招待所、宾馆、业务生产用地;
(5)其它。
军用土地范围内由军队负责详查,军事禁区内不属军用土地的地区,由地方还是军队负责详查,由军地双方商定,但不作为军用土地登记统计。
第四条 详查工作单位
详查实行谁用谁查的原则,以团(含独立营下同)以上用地单位为详查工作单位,各级应成立有主管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详查基础图件
开展详查的基础图件:基地仓库、试验场地、机场、大型训练场地、农场、军马场等要使用1∶1万—1∶5万地形图;各类营区、工厂等要使用1∶500—1∶2000平面图或地形图。
第六条 详查步骤
详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包括图件、仪器、工具、技术培训、试点等项准备;
(2)外业权属界和地类界调绘、补测;
(3)用航片调绘的,要进行内业转绘;
(4)土地面积量算;
(5)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权属界线图,编写地籍或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
(6)详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7)成果资料上报归档。
第七条 详查工作成果
(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地籍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3)用地单位地籍或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
(4)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5)争议情况、证明文件及处理意见、资料等。
详查工作的成果及野外记录、计算数据、草图等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归档保管,用地单位可以复制存查。
第八条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详查成果:
(1)企业化工厂、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及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按国家规程提供各类面积统计表;地籍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边界接合图表、调查报告各一份。
(2)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只提供权属界线图,边界接合图表、总面积。

二 土地利用分类
第九条 分类依据
全国“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一级类编号“Ⅷ(8)”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在城、镇、村庄内的“军事设施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于二级类编号“55”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军事设施用地。凡军事部门使用的非军事设施用地,一律按照全国统一的两个技术规程分类。
第十条 土地分类
(1)居民点内、外的所有军事设施用地,都为特殊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等用地单位,按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分为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
居民点外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土地分为:耕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建筑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三 详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详查任务书
开展详查的任务书,应由团以上用地单位拟制,经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详查任务书的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
(2)详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
(3)详查的组织、实施步骤与方法。
第十二条 进行业务培训和试点
详查工作开展之前,要进行业务培训与试点,使参加详查人员熟悉技术要求,明确详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
第十三条 资料收集
(1)收集调查范围的近期地形图、地籍平面图、影象平面图等。
(2)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
(3)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详查使用。

四 外业调绘与面积量算
第十四条 调绘基本要求
(1)调绘应采用新测绘的地形图或影象平面图,准确的地籍平面图;
(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线划符号符合国家《规程》图例。
(3)调绘面积线不得有漏和重叠。
(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不大于0. 3毫米,困难地区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 0毫米。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界线的调绘
(1)土地权属界线是指各用地单位与相邻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
(2)境界以国家和地方确认的行政区划界线为准。
(3)详查不论与地方同步或不同步,都要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组织,与各相邻单位共同确认权属界线。
第十六条 面积量算
在同一图幅内军队与地方同时开展详查时,各方量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之差小于允许值时,可以平差。在同一图幅内,军队与地方不同时开展详查,由先开展的一方量算,并为另一方提供平差后的面积,作为后者量算面积的控制依据。
(1)土地面积计算单位:1∶2000以内的比例图用平方米;1∶1万以上的用“亩”或同时用平方米和亩,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后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2)地籍及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需认真核算准确无误。

五 其 它
第十七条 详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详查工作情况;
(2)详查成果及质量;
(3)土地利用分析;
(4)地籍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各类面积统计表;
(5)地籍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6)处理权属纠纷的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抽查。
第十九条 绘制的座落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均使用国家和军队和统一图例。
第二十条 基地仓库、试验场地、机场、大型训练场地、二炮阵地、大型农场、军马场等需要航测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
列编农场,军马场和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统一参加地方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一条 详查后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及时进行动态监测,要把变化了的土地权属和地籍利用现状,随时在原图上和统计表中作出更改。
第二十二条 详查后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六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大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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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6月9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是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城市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力推进我市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 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大中型工业项目,延长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 到2015年,我市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争取分别达到1000亿元和220亿元,年均增长17%;五大支柱产业产值均突破百亿元,其中,汽车制造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医药制造产值突破150亿元;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50亿元;光伏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机电制造业突破100亿元;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总数达到90家;产值超10亿元企业超过10家。“十二五”时期全市工业总投资力争突破200亿元。

  第五条 市财政从2012年起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用于对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兑现本规定的各项扶持和奖励。

  第六条 确保工业发展空间,合理规划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要明确工业用地规划区域和规模,切实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争取“十二五”末全市工业用地新增30平方公里,并规划预留工业用地30平方公里。

  第七条 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为主的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和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支持和大力发展汽车制造、太阳能光伏、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机电制造、化纤纺织等优势支柱产业。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在现有的工业发展管理体制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在政府管理层面形成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此,成立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批、协调全市在工业发展、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的各类议题和事项。

  第九条 评选并奖励“海口工业企业10强”。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进行考评,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创税。以2009年以来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最高值(须超过300万元)为基数,对当年实际缴税超出基数100万元(医药生产和医药流通企业均为50万元)的税收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兑现奖励的企业税收入库数额作为下一次申报享受政策的基数。

  第十一条 对实现规模扩张和效益增长的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并且与之相对应的实缴税金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2亿元、3亿元、6亿元的工业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其中30%以上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将其总部从海口市行政区域外引进本市,该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自总部营业执照申领之日起5年内,对该企业入库税金,按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第一、二年100%、第三年70%、第四年60%、第五年50%的奖励。对所迁入的企业总部的税收、土地、房产、人才等方面的奖励和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土地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加层或新建厂房、增加设备实施“零地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3%的补助。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可按规定转让并可按规定给予相关规费优惠。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或第二年企业年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达10万元/亩以上,且年净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一次性给予所交纳土地款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亩税收增加1万元的,增加所交纳土地款额1%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所交纳土地款额的100%。

  本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进行异地技改扩建或整体搬迁的,参照上述新建企业标准给予土地款奖励。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厂区的办公研发、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一律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税收扶持。新注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100%扶持,第四、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工业企业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数额超过500万元(含),凭购置发票(以国税部门抵扣税凭证为据)和付款凭证一次性给予设备款3%的资助。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全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性补贴。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主导(或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并获得采标标志的,当年每个标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

  积极推广使用本市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对被列入国家或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对经科技部等国家三部委评价考核,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培育工业企业专利战略意识。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将自主研发并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投入生产,在实现盈利的当年对每项专利技术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引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投入生产,在实现盈利的当年对每项专利技术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工业企业取得国家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新药,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1类新药(含中药、化药)300万元;2类新药(含中药、化药)50万元;3类新药(含中药、化药)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首次股票公开发行辅导通过海南证监局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工业企业股票成功在国内外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仅限于总部在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担保贷款费用给予补助。工业企业通过本市担保公司担保并获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数额的1%给予融资成本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企业大宗运输支出给予补贴。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年运输费用超过100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且年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运输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扶持。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对工业企业引进的具备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5项保险费用的,自第二年度起,按照年末在册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达2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5项保险费用的,自第二年度起,按照年末在册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达1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工业企业专业人才的服务。加快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解决企业发展中所需各类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入户问题,并完善其子女教育保障机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企业技术骨干解决落户、子女就学、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等问题。

  在工业园区周边规划生活配套用地,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每年在市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中留出一定的房源安排给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入库增值税、所得税之和的市级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当年给予1个保障性住房房源指标,由企业安排符合购买条件的本企业员工购买;每增加200万元增加1个指标,每家企业房源指标每年不超过5个。房源指标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三十条 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3000万的工业企业的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对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全力服务,市有关部门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为入园项目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环境。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实行特事特办。

  第三十二条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污水管网、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围绕工业发展进行。发改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确保工业园区建设与配套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公共交通、公安、消防、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功能也要积极向工业园区延伸,为工业园区投产运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服务条件。

  第三十三条 对重点工业项目或重点工业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公安机关对重点保护对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对其内部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要予以倾斜性保护措施;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市政府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发现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属市内审批范围的重点工业建设项目,进入“绿色通道”,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全程跟踪,从快从简办理,从收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1周内办结;属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在1个月内办结;涉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由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在3个月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相关部门要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有规费实行“一站式”收费制度,由市政府服务中心所设窗口收取,任何单位不得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对未经批准的各类检查和乱收费行为,企业可以向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投诉。

  第三十六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起联络员制度,每个重点企业或重点工业项目都要有固定的工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该企业或项目的跟踪服务与联系,主动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企业如有问题需要政府解决,可直接向联络员反映,加快信息反馈速度,提高政府解决问题的时效性。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凡是申请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工业行业;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当年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水平,凡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

  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海府〔2008〕88号)、2009年6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海府〔2009〕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和公平交易执法年活动,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20个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实际行动体现和落实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结合“做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讲求职业道德,规范行政行为,树立文明管理风尚,促进监督管理职能到位,用自身实际行动做
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
二、建设标准与要求
(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讲政治,加强理论修养,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自觉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二)工商所必须环境整洁、标志醒目,设有导向标志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意见箱、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商所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办(验)证照的条件、程序、期限公开;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依据、标准公开;工作人员的纪律、守则公开。
(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着装上岗,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待人礼貌。在工作中使用文明语言,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耐心解答问题,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提高工作效能。受理工商业户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审查手续时,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在法定时限内一次办理完毕;手续不全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事项;不能办理的,耐心、准确地解释清楚。
(六)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办案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并抓紧时间工作,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八)认真受理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不得推托,必须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告之处理结果;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讲清原因,指明投诉方向。
(九)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建立罚没财物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制度。对罚没财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为政清廉,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以其他形式参与经营活动,收取佣金;不得借工作或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收受管理对象的财物。
三、文明管理示范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厂桥工商所
上海市黄浦区工商局南京东路工商所
天津市河北区工商局天津站工商所
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分局上清寺工商所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南湖工商所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光复路工商所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宣化路工商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花桥工商所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白沙岭工商所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炭市街工商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郊区分局留营工商所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青云谱分局洪都工商所
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京口分局象山工商所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鲤城分局中区工商所
安徽省淮北市工商局相南分局相南工商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局一分局体南工商所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市区分局旌湖工商所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工商局青云工商所
浙江省奉化市工商局溪口工商所
山西省高平市工商局城镇工商所
四、工作措施
为保证上述要求首先在示范所得到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20个示范所实行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和示范所所长负责制,如发生严重问题,一经查实,将追究领导责任,并取消示范所资格及有关荣誉称号。二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
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加强对本地区示范所的监督管理,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及时处理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三是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示范所要面向社会设立和公布群众举报监督电话,并可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
举报,举报电话:010-68522710或010-68522771(夜间)。
随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逐步扩大示范点的范围和数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与各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关的联系,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窗口部门建设,文明管理、文明执法,切实改变
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199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