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黄奕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38:57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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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

——2008年5月20日在全国法院

民诉法(保全、执行部分)修改座谈会上

黄 奕 新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创设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此次修改并未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作具体的规定,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现就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合理设计提出以下肤浅的建议。

一、关于实体关系是否受本诉既判力约束、当事人能否另行起诉实体关系的问题

  该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以最典型的所有权异议为例,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后,案外人认为该不动产所有权实际归其所有,提出异议,形成诉讼。案外人起诉的最终目标,是要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排除法院的执行,解除对不动产的查封。但案外人的异议能否得到支持,显然必须先行解决案外人对不动产有否真正所有权这一实体法律问题。在此情况下,受诉法院就不动产所有权权属关系的判断,是否具有既判力,即:如果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败诉后,案外人能否另行就不动产所有权权属关系起诉被执行人;或者反之,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胜诉后,被执行人能否另行就不动产所有权权属关系起诉案外人?此外,该问题还会直接关系到法院管辖的确定、原告诉讼请求的表述、判决主文的宣示等具体程序设计问题(后文详述)。

  该问题在理论上属异议之诉的性质和标的问题,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早有争论。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创设“异议之诉”。学者的论说,从大的方面而言,可以归纳为两派,一是主张诉讼标的仅为是否排除执行的“异议权”,对实体关系没有既判力。姑且称之为“程序说”。二是认为诉讼标的应为实体关系,排除执行是其当然效果。姑且称之为“实体说”。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此问题上历来争论很大,但多数学者及实务采前者。

  我国将来的立法,该如何紧密联系我国的实际,科学界定本诉标的?笔者建议,应当以程序说为基础,兼采实体说的合理因素。

(一)异议之诉的标的,应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异议权”

  我国旧民诉法虽早有“案外人异议”,但对“异议之诉”,很多学者和执行人员还比较陌生。此次民诉法修改,立法条文上,也仅表述为案外人可以“提起诉讼”,并没有直接明确该种诉讼即为执行法上的“异议之诉”。新民诉法出台后,最高法院民事庭为主承办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未给案外人异议之诉一个“说法”,未专门给予一个独立的案由。这些情况表明,立法和民事审判部门可能并未认识到,异议之诉是一种有别于普遍民事诉讼的诉讼类型。造成这种不利情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们没有揭示出异议之诉的特有标的,没有揭示出异议之诉独立存在的价值。

  举一个反面的案例,可以充分说明创设异议之诉的必要性。比如,某银行申请执行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冻结了甲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乙公司异议称,该存款系其误汇到甲公司帐户,实际应归其所有,要求解冻。由于涉及实体法律关系,案外人遂以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诉讼中,被执行人承认该款系乙公司误汇,受诉法院遂判决该款归乙公司所有,并令甲公司返还,执行法院据此解冻。这个案例暴露出以普通民事诉讼解决案外人异议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在该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某银行,认为乙公司系与甲公司恶意串通,帮助转移财产,显然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但因为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防御权和上诉权未能得到保障。当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的请求时,受诉法院几乎只能作出有利于案外人的判决。这种普通诉讼机制,不仅不能确保真正查明权属,反而可能成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工具”。第二,不当得利之诉,申请执行人既然未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依民事判决既判力原则,显然对申请执行人并无既判力。那么,又何以解释发生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判决,能够产生排除执行的效果,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依法按照权属公示表见原则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执行呢?比如,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就抗辩称,即使案外人不当得利之诉胜诉,也只是表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不当得利之债权,该债权也不能对抗法院业已实施的冻结行为,案外人应当另行向被执行人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异议之诉的标的是异议权,而非权属确认之诉、不当得利之诉等实体关系,这是异议之诉区别于普通诉讼而有独立存在必要的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是强制执行法专门创设本诉的法理依据。本诉的主体构造,是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诉讼,而不是像普遍权属关系纠纷那样仅发生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诉讼。本诉的根本价值,是使得申请执行人有机会就本属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等实体关系纠纷行使诉权,充分发表意见,并取得判决。本诉的最终目的和效果,是指向执行行为该不该排除的问题,实体法律关系只是先决问题和附带问题。

(二)应用“诉的合并”和“争点效”制度,将实体关系尽可能地纳入既判力的范围,以减轻当事人讼累,减少法院讼源

  把异议之诉的标的限定为程序上的“异议权”,虽然可以确保异议之诉理论上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也有流弊。因为,如果一律将实体法律关系排除于本案之外,那就意味着,法院虽然有对该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但却只需要对是否支持案外人的异议、是否排除执行作出判决。而且,按照传统民事诉讼既判力原理,本诉判决对实体法律关系并无既判力,当事人对此仍可另行起诉,难以避免讼源、讼累,也容易造成前后判决的矛盾。

  客观上说,判断是否排除执行,必然要将实体关系作为先决问题。只要这一先决问题经过充分审理,有关当事人得到充分的攻击或防御的机会,诉讼法院已经对这一问题审慎判断,那就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既判力。在技术上,处理的方法可以有:

1、应当允许案外人起诉时明确将实体关系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请求法院明确予以判决。此时,成立诉的“客观合并”,法院不仅要在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中对该实体关系加以判断,也必须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

2、如果案外人没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为了避免案外人败诉后另行起诉,应当允许被执行人同时起诉该实体关系,法院亦应当合并审理。

3、原被告双方均未诉请的,法院虽不得在主文中予以宣告,但可以考虑引入“争点效”理论,只要该实体关系经过充分审理并在判决理由中予以判断,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后诉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前诉的认定,尽量避免前后判决结果不同。

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设计

(一)关于管辖法院和承办机构

1、异议之诉原则上应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理由:①在立法例上,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律均规定由执行法院管辖。德国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原则,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上,虽未明确由执行法院管辖,但也还是规定“可以向实施强制执行的地区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②在司法实践上,我国一贯是由执行法院处理案外人异议。

2、当事人将实体法律关系一并起诉的,法律应当硬性规定,实体关系诉讼随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合并管辖。此种情形,在实践上实际已经有类似做法。比如,银行起诉主债务人时,往往一并起诉不动产抵押人。即使抵押物所在地不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实践中也并未见抵押人提出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异议。

3、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本诉的结果将关系到是否排除对某项财产的执行,可以认为具有财产内容,而且如果允许合并起诉实体关系,更是存在标的金额的问题,故原则上应当适用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但是,如果该管法院是执行法院下级法院的,仍由执行法院管辖。

4、法院内部具体承办本诉的部门,原则上以民事审判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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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栾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305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1025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通过采取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以及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等手段,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严密的反泄密机制。

三、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22日,原告谱尼测试中心与被告栾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和《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栾某担任谱尼测试中心的销售工程师职务,合同期限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06年11月22日止。劳动合同的第十六、十七条还约定:“乙方(栾某)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谱尼测试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按照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非法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则约定:“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乙方在聘期间了解到的或乙方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所有信息。”
在谱尼测试中心工作期间,栾某因工作需要,接触到谱尼测试中心的客户目录、文档等信息。2006年10月24日,谱尼测试中心通知栾某办理离职手续,栾某于同日办完离职手续离开谱尼测试中心。后栾某进入被告理化测试中心工作。
2006年12月13日,谱尼测试中心发现栾某与属于其客户目录中的客户还有联系,并认为栾某在利用在其处获取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以栾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栾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查明,谱尼测试中心委托公证人员对以下事实进行了公证:2006年12月28日,谱尼测试中心委托代理人田某与理化测试中心进行电话联系,要求找栾某洽谈业务,其前台表示栾某不在公司,相关检测业务由栾某负责。2006年12月29日,谱尼测试中心委托代理人林某、郎某来到理化测试中心,向该中心工作人员索取了《委托检验协议书》一份(共三联)。2006年12月30日,谱尼测试中心委托代理人林某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登录企业邮局系统中谱尼测试客服a的邮箱,找到并打开于2006年12月30日由wangxq@goertek.com发送过来的邮件,其内容为案外人王某转发给谱尼测试中心工作人员许某的邮件,记载了栾某使用luanjw@beijingtest.com发送的邮件,表示希望与该客户在相关检测等方面继续合作和交流,所使用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为理化测试中心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栾某对公证的电话录音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表示其不是通话人,故与其无关。栾某对公证取得的《委托检验协议书》过程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亦表示与其无关。栾某对公证的电子邮件真实性有异议,表示该邮件并非其发送,且发件邮箱地址并非其所有。
另查,谱尼测试中心在诉讼中提交了该中心制作的《委托检测协议书》、《ROHS测试报价》、《ROHS测试申请表》、《ROHS检测流程》,主张上述文件为该中心的商业秘密,栾某离职后将上述文件信息用于新单位工作中。在一审审理中,栾某称上述文件均已由谱尼测试中心在网上公开,对此,谱尼测试中心未予否认,但提出上述文件无法下载。
 
四、法院审理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应指有关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获得。就本案来说,双方均认可委托检测协议书、检测流程、报价表由谱尼测试中心自行在互联网上公开,故上述内容均不构成商业秘密。另外,谱尼测试中心主张栾某将上述文件用于理化测试中心的业务,但其提供的带有上述内容的电子邮件与该中心申请公证机关保全的电子邮件内容不相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邮件发送地址属于栾某所有,现栾某否认上述邮件系其所发,故对谱尼测试中心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谱尼测试中心主张理化测试中心的部分客户与其客户相同,并提交了部分检测报告以证明理化测试中心侵犯了其客户名单。但上述检测报告仅能证明相关单位曾与谱尼测试中心有业务往来,并不能证明谱尼测试中心掌握了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如交易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等内容,亦不能证明该中心付出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劳力与客户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故法院认为,上述名单不属于谱尼测试中心的商业秘密,对谱尼测试中心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谱尼测试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谱尼测试中心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用于经营管理流程的技术性文档、客户目录,这些信息为一般人和本单位非相关岗位人员所不能知晓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案件涉及的电子文件地址传播途径已经清晰证明了邮件发自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否认应当提供相反证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栾某则同意一审判决。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谱尼测试中心主张《委托检测协议书》、《ROHS测试报价》、《ROHS测试申请表》、《ROHS检测流程》以及客户名单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予以保护,但其未举证证明该些文件已有具体的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其流程表格、报价等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公开,故其主张的上述流程表格、报价等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是商业秘密,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保护其相关的客户名单,但其既不能证明该客户名单具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亦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具体的使用行为,故该主张亦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谱尼测试中心主张《委托检测协议书》、《ROHS测试报价》、《ROHS测试申请表》、《ROHS检测流程》等流程表格、报价等信息是其商业秘密,但却因上述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公开,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而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与本案中的谱尼测试中心一样,很多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自己的保密措施不当,总是在无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如何建立起企业内部的反泄密机制,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呢?
(一)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
企业经常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宣传、推广活动,而企业的员工为获得业界的肯定也经常会以公开演讲,发表论文、著述等形式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向外界展示。在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而处于同领域的竞争对手更是会时刻关注着企业的这些活动。因此,企业须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告知其在发表专业性论文、著述及进行公开演讲时应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帮助员工树立起保密意识,并进行适当的监督及控制。在企业开展有关的产品、技术交流会、发布会时,更应注意对宣传内容的审查,防止在活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外泄。
(二)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
企业为宣传产品、寻找新客户,经常会在参加工业展览、产品交易会等活动时使出全部的宣传手段向顾客推销自己的产品。而在这些展览活动中,也极易在渲染自己产品的优质、高效时将产品技术的原理泄露了出去。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注意对参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并对整个宣传的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以防止泄密的发生。
(三)建立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
经常会有客户、合作方等外来人员进入企业参观,在此过程中,一不留意就会被心怀不轨的人员知悉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针对此,企业应制定对外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划定参观路线,避免参观者进入企业商业秘密的重点区域,对重点的技术、信息不做详细介绍,不将产品的制造工艺进行操作、演示。在必要时,还可要求来企业参观的客户在参观商业秘密的工艺、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四)建立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
企业应根据内部商业秘密的分布情况,对商业秘密重点区域进行标识,安装必要的身份识别系统、电子监控报警设备等,并对进入该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限制。以此控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并监督、控制商业秘密的流通渠道。
(五)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
企业每天都会产生相当多的科研废料、纸质文件等垃圾,这其中很可能就包含着很多一经分析、提取即可获得的技术、经营信息。因此,企业不仅应对科研废品、办公垃圾进行监管,有必要时还可采取科技手段进行分解、处理,对办公室的纸质文件则应以碎纸机来进行处理,从而防止扔出去的垃圾成为企业的泄密渠道。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焦作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焦作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04〕10号),组建焦作市商务局。焦作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转变的职能:
(一)取消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二)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市场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理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负责全市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外商投资和改革方案,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审批全市鼓励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省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
(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
(十)依法审核或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登记、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稽核工作;负责全市对外贸易出国(境)团组及驻境外企业(机构)常驻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申报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指导全市商贸流通企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商贸企业党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商贸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落实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各科室的工作,起草局工作制度;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使用、核报、管理工作;负责党务、教育、培训、人事、机构编制、文电、会议、安全、信息、信访、计划生育等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全市商贸企业党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商贸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落实工作;负责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对外经济贸易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提出全市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加工贸易业务和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商品进出口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商贸系统的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的组织、申报工作;提出并执行全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编报全市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负责全市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标业务管理;提出全市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禁止、限制进出口目录;负责国家有关扶持高新技术出口资金和项目的争取;负责争取联合国发展系统和政府间双边和多边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商业改革发展科
提出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商业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改革方案,指导流通企业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食品等现代流通方式,组织全市重要性展览、展销活动;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商贸企业经济技术协作、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四)市场体系建设与运行调节科
起草健全、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全市商品市场、拍卖市场、旧货经营市场、实物租赁业、商业网点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监测市内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蛋、菜、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蚕丝绸的协调工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相关工作;指导煤炭市场经营、运销管理工作。
(五)规划与公平贸易科
编报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监测、预测分析运行状况;负责全市国内外贸易统计和国际经济合作及其信息发布;负责申报管理和争取国家有关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援外经费等工作;负责全市出口退税的稽核工作;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的研究、宣传;研究经济全球化、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研究分析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式,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参与起草全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取证。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通报和咨询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对市内产业损害的调查起诉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六)招商引资促进服务科
参与拟订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利用外资投资政策,参与拟订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筛选、发布吸引外商投资项目,建立招商网络和项目库;组织、协调境内外招商活动,对重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促进投资软环境的建设;受理并协调解决外商投诉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牵头组织我市有关部门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
(七)行政事项服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具体负责以下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及报批工作:对外加工贸易项目,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经营权,对外贸易业务出国(境)团组,典当拍卖行业设立,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事项。
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焦作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市商务局挂市外商投资服务局牌子。
(二)焦作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行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三)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的市煤炭运销管理办公室改由市商务局领导,更名为市煤炭市场稽查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