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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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6月16日,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委属高等学校的统计工作,发挥统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统计局《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统计专业职务,是根据高等学校有关部门所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统计专业职务设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高等学校统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范围和对象,是指在校(院)长办公室,以及人事、教务、生产、基建、物资、设备、科研等部门,现在专职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
第四条 高等学校统计专业职务设置应与承担的统计任务及按统计任务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由各校(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统计专业职务。聘任或任命时,向受聘或任命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一般为2~4年,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五条 聘任或任命统计专业职务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方针。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人员,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统计专业职务。

第二章 各级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统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统计工作,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统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
2.熟练并能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3.担负一个岗位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中等专业学校或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助理统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统计理论基础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统计法规和制度。
3.担负一个单位或某个岗位的统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统计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统计员四年以上。
第九条 统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统计专业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统计法规和制度,能够对本业务有关的教育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有一定应用价值与学术水平的论文。
3.具有一定的统计工作经验,担负一个单位或某个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并担任助理统计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统计师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级统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具备全面管理高等学校统计工作的能力,担负高等学校综合部门或某个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3.熟悉有关的教育和经济管理工作,能够对有关的教育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全面统计分析,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担任统计师五年以上。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高级统计师一般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条件。统计师的外语要求,鉴于历史原因,对统计业务不涉外的单位,目前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对具备规定学历和工作年限,过去未评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聘任统计专业职务,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具备规定学历和工作年限、过去未评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评审统计专业职务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统计人员评审、聘任统计专业职务,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统计人员评审、聘任统计专业职务的试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为了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工作能力较强、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统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 各级统计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
第十五条 统计员职责
1.具体负责本岗位的统计业务工作,登记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填写和编制统计报表。
2.进行统计资料的加工整理,根据本岗位业务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写出简单的本业务统计分析报告(或情况反映)。
第十六条 助理统计师职责
1.负责本岗位的统计业务工作,按照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填报、汇总本业务统计资料。
2.根据业务需要,拟定一般的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3.对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本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统计分析研究报告,指导统计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统计师职责
1.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单位有关的统计业务工作。
2.根据业务需要,拟定比较重要的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系统地加工和整理统计资料,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分析报告,进行专题研究并写出研究报告,指导助理统计师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高级统计师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校(院)或某管理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
2.根据业务需要,拟定重要的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统计理论、教育统计制度、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4.对全校(院)教育事业和其他事业的现状和发展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写出有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研究报告。
5.指导和培养中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四章 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第十九条 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应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并参照《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国家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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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19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未纳入本目录的其它禁止进、出口货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经贸部将陆续颁布相关目录。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5069090.11 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5069090.19 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2 5071000.10 犀牛角
3 5100010.10 牛黄
4 5100030 麝香
12119039.20 药料用麻黄草
5 12119050.20 香料用麻黄草
12119099.20 其他用麻黄草
6 12122020.10 鲜发菜(不论是否碾磨)
12122020.90 冷,冻或干的发菜(不论是否碾磨)
7 29031400.90 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
29031910.9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的)
29034300.90 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CFC-113)
8 44031000 用油漆,着色剂等处理的原木(包括用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
44032000 用其他方法处理的针叶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4100 其他方法处理红柳桉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4910 其他方法处理的柚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4990 其他方法处理其他热带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100 栎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200 山毛榉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910 楠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920 樟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930 红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940 泡桐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990 其他未列名非针叶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9 71101100 未锻造或粉末状铂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除外
71101910 板、片状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税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税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5]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宣传北京2008年奥运会,总局特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行一套具有北京地方特色的印花税票(以下简称“北京印花税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印花税票限量发行,在北京市销售,全国使用。
二、北京印花税票一套9枚,面值(图名)分别是:100元(北京胡同-砖塔胡同)、50元(北京胡同-南锣鼓巷)、10元(北京胡同-大栅栏街)、5元(北京胡同-国子监街)、2元(北京胡同-烟袋斜街)、1元(北京胡同-帽儿胡同)、5角(北京胡同-丰富胡同)、2角(北京胡同-白塔寺东夹道)、1角(北京胡同-钱市胡同)。9枚票规格均为40×30mm,图案下角印有“北京印花税票.BEIJING CHINA”和“2005”字样,并按票面金额大小顺序印制有“9-X”序号。
三、北京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全部采用雕刻技术和防伪纤维纸印制;二是四角边孔采用“十”字异型孔。

四、北京印花税票自2005年4月1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