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河北省政法委文件的评论)/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1:55:04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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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河北省政法委文件的评论)

杨涛


从年初召开的河北省“两会”到现在,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据《中国青年报》)
从现有的评论来看,许多作者除聚焦原罪能否赦免外,还对河北省政法委作为一个党委部门机关是否有权制订这么一个文件提出了质疑。《南方都市报》载《三问不追究民企“原罪”》一文中问到:“河北省政法委有权决定不追究民营企业主的“原罪”吗?“
的确,纵观河北省政法委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通篇都是“不得“”、“一律不得”、“不得随意”等字词,绝非有的网友所说如同美国总统发表的可作为国会立法的指南的国情咨文,而俨然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或就是法律本身。如该文件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又如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党政分开、司法独立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方针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员。政策不等同于法律,法官在司法中可以参考政策,然而政策绝不可代替法律成为强行性的规范。政策要在司法中得到强制性的执行,就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
河北省政法委决定的出台,在笔者看来,绝非仅仅就涉及到原罪能否赦免的问题,而是在新时期对我们党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依法治国战略的口号提出的今天,我们是沿续过去的简单就个案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或是就某类案件作出强制性规范,还是在思想、政治、组织上加强领导,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执政党的意志。制订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事情,行政是政府的职权,司法是法官在法律范围独立的判断,党委部门不能也不必越庖代俎。
其实,河北省政法委要体现对原罪赦免或从轻的政策方针,完全可以出台相当于任意性规范的指导意见,而不是制订如同强制性规范的决定,或者将有关意见提交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规范本辖区的司法、执法活动。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把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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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

198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道部工程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有关并入建制单位更改名称的通知》,从1984年1月1日起,原铁道兵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师改为铁道部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工程局。对改变名称后的十个工程局,今后所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82〕铁办字1214号联合通知规定,由各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会计证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7月1日废止)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18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97〕国管财字第41号)、《关于换发会计证的通知》(〔97〕国管财字第43号)、《关于换发会计证的
补充通知》(〔97〕局财综字第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规定,我部机关及在京各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证,自1997年度起,由我部(计财司)负责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领。
二、京外各直属单位(包括总公司设在地方的分支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我部今后不再办理有关事宜。
三、为了做好新旧会计证换发的衔接工作,现对在京各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证换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京各直属单位要认真逐项填写附件三所附的“会计机构及财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财务人员范围包括现在岗的所有会计人员,填写时内容要真实、数字要准确,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签盖章后,于8月10日前报部(计财司)。
(二)本次会计证换发工作,仅限于各单位已持有会计证的在岗会计人员。未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申领新证的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各单位务必于7月25日前到部计财司(综合制度处)集中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换证登记表》。
每个换证的会计人员均需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换发登记表》,并应同时准备: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其中一张需粘贴在登记表上)、本人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旧会计证。
各单位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换证登记表》及上述有关材料,连同新会计证工本费(每本10元,只收支票),集中收齐后,在8月10日前统一交到部计财司(综合制度处 联系人:李泓 联系电话:65198464)。
(三)京外各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的换发工作,请与所在地财政部门联系。
附件:一、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略)
三、关于换发会计证的通知(略)
四、关于换发会计证的补充通知(略)



1997年7月21日